三部门:这3类人员需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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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规定:中小学、幼儿园不得招录性侵违法记录人员
《入职查询意见》规定的入职查询制度,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从而把“大灰狼”挡在校园之外,有效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生。
据介绍,性侵害是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主要犯罪类型,且呈现持续上升态势。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熟人作案比例高、重新犯罪率高的特点,必须前移关口,加强源头预防。当前,各地的探索实践证明入职查询是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
基于行为性质和防范重点,《入职查询意见》暂把查询的违法犯罪信息限定为狭义的性侵行为:一类是因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被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以及因上述犯罪被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员。另一类是因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
为了将查询的范围覆盖到所有与在校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人员,《入职查询意见》规定对三类人员进行查询:
1.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认定教师资格前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3.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在职教职员工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筛查。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
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
为健全预防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
2020年8月20日
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容与方式
第三章 查询与异议
第四章 执行与责任
第五章 其他规定
来源:新华社客户端、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转载请注明来源。
校审 | 吕安琪
责编 | 李仁泽
编辑 | 王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