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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如何有效应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 新法解读①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近期,微信公众号“团中央权益部”将陆续刊发系列推送,带您关注了解这两部和未成年人息息相关的法律。
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一是目前的调整是“有条件、附程序”、针对极特殊情形所作的个别调整。
二是简单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当务之急是构建并完善“替代刑罚”的保护性处分措施。
比如,对于未成年人一般的不良行为,要突出家庭、学校、社会的教育功能,完善学校的管理教育措施;对于严重不良行为,细化公安机关的矫治教育措施,可以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送入专门学校;对于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设置专门场所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把犯罪的未成年人都适用和成年人一样的刑罚处罚手段,都送入监狱,并不是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良策。
三是尽快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基础理论研究,同时正确认识舆论对立法的影响。
一方面,未成年人司法的基本范畴“未成年人”“罪错”等缺乏深入的论证,以至司法学者在论证某个问题时需要用大量的笔墨,解释未成年人的特殊性。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司法的基本原则、特殊程序在实践中尚未得到充分体现,其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教育矫治的功能作用没有得到公众普遍了解和认可。
来源:微信公众号“团中央权益部”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