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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打击力度

益小青 团中央权益部 2021-02-03

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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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青少年发展


导读

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规定的同时,加大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


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

打击力度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 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 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 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

犯罪规定


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来源:微信公众号“团中央权益部”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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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审 | 舒琳、卢
责编 | 李仁泽
校对 | 马天宇(沈阳工业大学)
编辑 | 王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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