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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加大对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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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介绍,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性侵害犯罪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作出了规定。
此前,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处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教师法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岳仲明介绍,当前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健全从业禁止信息获知、审查和执行等相关具体制度,切实防止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再次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
来源:新华网、中国网,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