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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康有为海外游记中的“封建—郡县”问题(下)

张翔 古典学研究 2019-06-14


四、“寓封建于郡县”的旧题新意:世界视野中的中国治理变革



1902年康门内部的共和革命辩论的焦点,即是围绕梁启超、欧榘甲等人的分省自立主张的辩论。这促使康有为意识到中央集权面临“士夫之变”的更深刻的危机,重新全面思考在列强环伺和共和革命潮流涌动这两种“数千年未有之巨变”之下中央集权如何可能的问题。[58]在康有为看来,对当时的中央集权(帝制)而言,共和革命是更为根本和重大的“巨变”。倾向革命的康门弟子们将各省割据自立视为召唤共和革命动力的重要方法,康有为在1902年的《答南北美洲诸华商论中国只可行立宪不能行革命书》中指出,“谈革命者,知大事之本难,则又言割据自立”,并认为“故言自立者,义较可行”,“诸志士而果忧外国之来分割,恐临时之政府不能保也,实情理之至也。”[59]康有为对分省自立的主张表示一定程度的同情理解,但他基于保全中国的角度,认为这并非良策,因为“人不分割我,而我自分割之;天不弱亡我,而我自弱亡之。”[60]

  康有为上述看法是复杂的,提示了基于共和革命与保全中国两种不同(但有交叉)的思考角度,他注重的是保全中国,而认为共和革命未至其时,并且认为“夫民权自由之与革命,分为二者也”,如果“真有救国之心、爱民之诚,但言民权自由可矣,不必谈革命也。”[61]与此相应,针对分省自立的主张,他提出了另一套中国治理的方策(可以概括为重构顾炎武所说的“寓封建于郡县”):一方面,着眼于更有效地保全中国,主张改变元以后的郡县制架构,废除行省制,而恢复汉、唐、宋时期的州郡制;另一方面,提倡以地方自治来促进民权自由,取代共和革命,主张重新理解“封建”之意,以地方自治的“封建其众人”为“今之封建”。

  当代有关清末民初联邦主义主张和实践的研究,无论赞同或者反思乃至否定,也都与上述两种角度有关。其中的主要论题大致有二:其一,分省自立、地方自治和联邦主义对于帝制终结和共和革命的重要意义。例如,沟口雄三认为,在中国诸多王朝崩溃的历史当中,正是作为行政机构的各省独立才是清王朝崩溃的历史性特性,王朝不是以交替的形式而是作为一种体制崩溃了,因此,太平天国以来乃至明代中后期以来乡里自治和地方分权的发展,对于王朝体制的终结而言具有极大的影响。中国在帝制崩溃之后的走向则另当别论,沟口认为,军阀在打到旧王朝、建设新国家的更高层面变革中,扮演了承上启下的重要角色;列强对中国的瓜分和殖民统治(尤其是日本侵华)的危机感促使“集权化”即建立中央集权的国家成为主流。[62]其二,地方自治和联邦主义是否应该成为当时中国乃至今日中国的基本制度,围绕这一问题的研究和辩论一直在延续。本文无意评述这些辩论,而是希望通过对康有为的论述和辩论的分析,呈现在当代政治分析中已经少见的复杂而辩证的视野。就第一个论题而言,虽然康有为当时是共和革命最为重要的批判者,但他事实上在1902年参与辩论时已经看到分省自立运动对于帝制的致命威胁(也就是说他会认可分省自立运动对于共和革命和帝制终结的重要性),“再过一二年乎,则人心尽变,神州陆沉,天地惨黩,虽有圣者,无如之何。”[63]他在第二个论题上倾注了大量的笔墨,即在分省自立的共和革命已经敷衍成势的情况下,或者在共和革命取得阶段性成功、帝制崩溃之后,如何才能将处于分崩离析危机中的中国重新凝聚成一个统一体。


西汉时期地图


(一)“废省”而复“州郡”

  在流亡之前,康有为一直批评“两千年以来”的中国上下不通,但并没有将塞滞不通的原因追究到元代以来的行省制之上。他讨论官制改革的时候,也没有强调元以来的行省制的弊病。从《上清帝第五书》中的第3策可看出,他不仅没有认为当时行省“督抚权重”,反而视“督抚权轻”为症结。[64]戊戌变法期间,康有为曾就官制问题进呈“为厘定官制分别官差,以高秩优耆旧,以差使任贤能折”和“冗官既裁,请置散卿以广登进折”等折。此一时期康有为改革官制的主张,虽然也是要师法唐宋,但重点在于“分别官差”,以做实事的差使之职启用有能力的人,而“不拘品秩”;对待资历深厚的老臣,则册封高爵。这一办法要改变的是“官至大僚,皆年老精衰,畏闻事任”的状况。[65]而这样的调整必将全盘改变当时朝廷的格局。据目前所见文献,康有为较早提出废行省制主张是在1903年留居香港期间写就的《官制议》中,其中同时提出并强调“析疆增吏”和“公民自治”的主张。“析疆增吏”的关键即为废行省而“近复”汉宋之制,认为元朝之后的行省制辖区太大,应该恢复汉、唐、宋时期的郡县制,减少行政层级,促进中央与基层的沟通,改善治理效率:


唐、宋之盛,为州三四百,治地仅如今半府,虽以亲王、宰相出外,亦不过领州而已,侍从大臣更迭典州。……蒙古入中原,得地愈大,不识政体,乃立各路、行中书省,明世因之,遂成今制。墙高无基,屋上架屋,此则蒙古之谬规,自古所未有,而治体之尽失者也。……故今者远规拿破仑三区之法,近复汉人郡、县、乡之制,为最宜矣。[66]


  《官制议》“序”点出了行省制下外藩“几成多国”的隐患,指出了“析疆”是为追求上下通达之外的另一重要背景,废行省制、复唐宋州郡制的主张,可以看作是针对分省割据自立主张而提出的建设性方案。[67]这一方案既试图为地方自治提供更适宜的地域条件,也试图通过调整行政区划的方法(类似于“众建诸侯而小其力”)来削弱地方割据和威胁中央的可能性。

  康有为对法国拿破仑“治地三区之法”(不同于以省为基本单位的联邦制的另一种地方治理方法)的了解,从另一角度提供了重新认识中国传统制度文化的知识基础和契机。康有为意识到元以后行省制的弊病,以及汉、唐、宋州郡制的优点,建立了一种“今不如古”的中国历史的叙述方式,即自汉至唐宋为一个阶段,而元以后为一个阶段。而这一分期法,与康有为对中国“二千年以来之学”的批判,特别是对刘歆“篡乱诸经”的批判(以《新学伪经考》为主要标志)相比,已经有所调整。正是在《官制议》中,康有为调整了此前对刘歆全面否定的态度,而对他在官制方面知晓古制之妙的见识给予了高度评价。康有为认为,虽然刘歆伪作《周官》,但“多采战国之制”,“多读周世列国之遗书,于立国之制,有极纤悉精密而为后世治一统之制所不及者,故以今日欧人立国之政考之,亦多相合。”战国为争乱之世,其“国争之制”因此“必密”,刘歆之制“亦足贵矣”。[68]

  1908年7月,康有为、梁启超以中华宪政会总长和副会长的名义领衔发表的《海外亚美欧非澳五洲二百埠中华宪政会侨民公上请愿书》,以及康有为1912年的《废省论》再次提出这些主张。康有为在《废省论》的“序言”开头即指出危机所在,“夫自共和以来,外蒙叛,西藏失,各省自立”,[69]更为明确地以废省的主张来否定和取代“各省自立”的革命派主张。这一方案在当时只能停留在纸面,共和建立初期的中央政府尚不能节制各路军阀,更谈不上施行废省这种从根本上调整中央地方关系的“大手术”。[70]

(二)“舍联省而但言自治”:古今之“封建”与乡邑自治

  梁启超、欧榘甲等康门弟子主张分省自立和联邦制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实行地方自治,激发地方活力。如杜赞奇(Prasenjit Duara)所指出,19世纪后期的变法者,从冯桂芬到戊戌变法时期的康有为、梁启超、黄遵宪等,都曾诉诸清初的“封建”传统来保护地方社会的自治,并将此自治的社会带入现代化的变法之中。[71]在梁启超、欧榘甲等人提出分省自立和联邦制的主张之后,康有为仍然坚持地方自治的思路,但在地方自治与分省自立之间做了清晰的区隔,指出地方自治并非只有以省为单位的自治形式。这一区隔是从《官制议》的写作开始的。

  康有为在《公民自治篇》中详细论述了他的地方自治主张,涵盖省、府、州、县、乡、村等层级,但重点在于乡邑自治。由于康有为同时主张废行省而行唐宋州郡制,以及反对因袭美国和德国联邦制而以省为单位行自治之制,因而这篇文章所论地方自治的重点并不包括省。他重新解释了“封建”的意义,并在“寓封建于郡县”的框架中阐述了乡邑自治的主张。他认为地方自治对于中国并非新生事物,就是以前所说的“封建”;但今日之“封建”的根本变化在于,从“封建其一人”转变为“封建其众人”。[72]

  从《上清帝第一书》开始到流亡之前,恢复三代的纤悉之治,改变上下“壅塞”这一弊病,一直是康有为论政的一个重点。而他的变法建议主要是“教民”和开议院“谋及庶人”这两个方面。他基本没有将地方自治或者乡治与“谋及庶人”相结合,作为改变上下“壅塞”状况的主要议题。不过他也不是对此没有意识,如1895年“公车上书”时即提及,“天下之治,必由乡始。……三老之乡官,各由民举。整顿疏通,乃可为治。”[73]

  地方自治成为康有为论政的中心问题之一,是在1902年关于分省割据自立和联邦制的辩论之后。前面已经分析,康有为并没有完全否定联邦制,同样他也并不否定地方自治,他要指出的问题是:地方自治有区域大小的分别,究竟什么规模的地方自治才有利于中国的自立和强大?康有为在《官制议》中已根据对欧美各国地方自治的了解,区分了省级单位的自治与乡邑自治,他分别对应于古时两种不同规模的“封建”形式,认为中国应该推行的地方自治形式是乡邑自治而非联省自治:

若美国之州郡并听自治,此则古公、侯大国之封建,与德国联邦同矣。法、英、德、日本之例,但听乡邑自治,此则子、男小国附庸之制。……美国州县之自治,今不能行于中国,可无论矣。法、德、英、日地方自治之法,有都市镇之治,有乡村之治,其治略同,但繁简少异耳。……今中国举行地方自治,因乡邑之旧俗而采英、德、法、日之制,可立推行矣。[74]

  康有为在此以“大国之封建”和“小国附庸之制”来解释美、德联邦制和法、德、英、日的地方自治之法,虽然这也是一种中西比附,但并非没有根据。“封建—郡县”之辩一直是中国政治思想史的中心问题之一,乡治在宋代以来被视为与郡县体制相配合的一种地方自治形式。如汪晖所指出,“封建—郡县”问题的核心在于“皇权—贵族”门阀之间平等关系的变化,在郡县制的基础上恢复古代封建精神的主张,包含了限制王权的思想。在以分封为特征的贵族制彻底瓦解的情况下,宋朝统治者和道学家们出于不同目的,都试图再建宗法,重修谱牒,确立地主阶级的长久利益,并在政治上为新的集权 / 分权政治提供理论基础,因而郡县体制下的封建问题集中在宗法家族制度的演变问题上。朱熹和王阳明在各自时代倡导和从事的乡约实践,都是试图在郡县条件下以士绅地主制为基础创造一种与郡县体制相互配合的地方自治形式。[75]康有为在《官制议》中也说,乡治中国自古有之,不过并未发展为“民举”(即开议院等)的国家制度形式,于是有“世家巨绅盘踞武断之弊”。[76]因而康有为论乡邑自治的重点有二:其一,就中国地方自治的地域规模而言,适宜以乡为基本单位实行地方自治,而不适合以省(或者唐宋州郡制下的州郡)为基本单位实行地方自治。康有为在《废省论》中一方面引述布赖斯对美国联邦制的批评(省级自治的弊病),另一方面又大赞美国和德国以乡、县为基本单位的地方自治。[77]这一赞一弹显示,即使他观察美国和德国政治(以及英、法、日等),也认为乡邑自治是一种更好的地方自治形式。于他而言,地方自治应该有利于建立纤悉之治,使中央与地方基层及民众之间沟通顺畅,但又不能有地方割据、中央无力约束的隐患。其二,中国乡邑自治也不能只是延续古制,而是要结合“谋及庶人”的议院制等制度形式,将乡邑自治转变为“封建其众人”的地方自治,以促进整个大众社会的平等,而不再仅仅是皇权与地主阶级之间的平等。

  康有为对中国实行联邦制主张的直接批驳,则基于他在游历欧美时对联邦制在欧美各国情况的了解,尤其是区分“自合而分者”与“自分而合者”这两大类联邦制。辛亥革命爆发之后,在中国实行联邦制的呼声日益增多,并在20世纪20年代初期出现了颇有声势的联省自治运动。[78]1912年康有为发表《废省论》,逐一批驳了采用美国联邦制、普鲁士联邦制与“虚三级制”的主张,指出“自合而分者”与“自分而合者”并不一样,中国的一统状态是美国、德意志“自分而来”建国所要达成的目标,因此中国不能“反有之而自弃之”。[79]1922年,湖南省长、军阀赵恒惕与谭延闿在湖南筹划推出省宪运动,主张“湘人治湘”,鼓吹联省自治,曾就联省自治问题电询康有为,康有为在回电中同样将世界近代以来的联邦制区分为“由分而合”和“由合而分”两种类型。[80]

  可用“舍联省而但言自治”来概括康有为对中国地方自治模式的主张,这也是他对大同之世“郡县自治”的另一种表述:

若舍联省而但言自治,岂非至要哉?……以吾国今情,只可师法国,不能师美国也。自治之划地分区,只可行府自治,最大者为道自治,万不可行省自治也。大概国政宜隶于京师政府,民政宜隶于府县自治,划分各权,由国民大会酌定府县自治法而推行之。大举其要,细发其繁,则两不失矣。[81]

  现代中国的中央地方关系并没有按照共和革命者的分省自立(以及联邦制)思路走下去,其变化轨迹更接近康有为提出的方案,即在重建中央集权的同时重视地方自治。共和革命者不仅仅是在“五族共和”问题上放弃革命动员时期的主张而采用改良派的方略,在中央地方关系问题上同样如此。历史的微妙之处在于,中国新一代共和革命者和建国者们在不同省份之间游走策动或者运动作战之时,通过征途中的另一种亲身“游历”,明白了康有为所强调的一个重要事实,即中国本来已经是一个多元一体的整体,并不需要联邦制来为中国的统一提供额外、多余的动力。

(三)“封建—郡县”问题与对革命合理性的质询

  康有为有关“封建—郡县”问题的讨论,针对的是共和革命派的两条革命理由:一是以分省割据自立的方式策动革命;二是以排满为号召鼓动革命。

  排满问题既与“封建—郡县”问题有关,也与族群关系问题有关,康有为也是同时沿着这两个方向进行辩论的。在“封建—郡县”层面,康有为认为,治理蒙古、新疆、西藏应该用行省之制治理,以免“生自外之心”。不过总而言之,康有为认为中国帝国治法在建立一统之治方面,自古及今都要胜于欧洲。[82]康有为基于中国的边疆危机,认为在蒙、回、藏地区应该设置行省,这是以加强中央集权回应危机的思路。清政府在18世纪感受到周边危机之后,开始在部分边疆地区实行“改土归流”,在新疆和东三省设立行省等政策,已经启动这一进程。[83]

  康有为对分省割据自立主张的理由表示一定的同情,但他认为这并不是好办法,反而会因地方分离而使各部分力量同时变弱,更容易受到列强侵犯。他在这一问题上对革命的质询主要是从合理性的角度入手的:中国实行联邦制是“由合而分”,美、德、意实行联邦制则是“由分而合”,因此中国已有别国用鲜血苦苦追求的统一,却放弃它而求“分”,这一革命理由很不合理。[84]康有为提出的废行省复州郡和乡邑自治这一“舍联省而但言自治”的思路,是通过提出以改良取代革命的建设性主张,凸显分省自立这一革命理由既不合理,也无必要。康有为这一当时并未获得实施机会的主张,重要性并不亚于流产的联邦主义主张。杜赞奇曾以中央集权制的国家观和联邦主义的国家观为例论述现代中国“复线的历史”,他指出,被认为包含了中国地方自治传统的“封建”,因为它被描述为“黑暗和分裂的力量”而在意识形态上被埋葬。[85]康有为的分析则显示,在乡邑自治的层面理解“封建”之意,与在联邦制层面对“封建”的运用,不仅在命名和修辞上,而且在实际政治效果上形成了重要的竞争关系。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叙述“封建”的重要尝试,也是以效果相似的变革取代不必要的分省自立(以及联邦制)、消解革命动力的一种努力。 




五、结论

康有为对“封建—郡县”问题(在欧美、中国和其他国家)复杂而辩证的分析,清晰地呈现了他的核心问题意识:寻找一种具有可能性的道路来回应共和革命的浪潮。他对欧亚得失和中西异同的思考并不是简单的肯定和否定,也没有经历由肯定到否定的转变,而是一直在较量、推求、反复中进行辩证性的思考。他对西方的观察和分析,是努力深入地分析和把握西方不同国家的差异和西方“新世”的历史脉络。这是康有为与20世纪初期东西方文化论战的多数参与者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从他对“封建—郡县”问题的论述来看,他的论断和主张值得重视,而渗透在这些论述中的方法同样重要。择要而言,有如下几点:

其一,康有为没有以肯定西方或者否定西方的方式来探索中国道路,他将“寝卧寖灌于欧美政俗之中”发展为对“封建—郡县”这种基本问题的理论思考,总结“封建—郡县”在全球具有普遍性的经验和原理,包括列国竞争、国家统一与现代民主社会产生的关系,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关系,等等。这一思考和探索普遍性原理的努力,对于康有为超越那种对中国和西方(或者欧亚)抱持概念化、本质化认识的思维方式,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是一种以中国思想为基础而吸纳他国思想,以全球各国为分析对象而进行综合性思考的探索。康有为对“封建—郡县”问题(在欧美、中国和其他国家)的辩证性论述,就建立在这种全球视野和追索“新世之所由”的历史视野之上。[86]康有为探索普遍性原理方面最著名的努力是其对大同世界的思考。从知识上说,康有为对世界诸国的了解并未受制于他为中国辩护的愿望;从他对大同世界以及到达路径的设想,则可以看出他在欧亚和中西比较之外有更高的追求。

其二,康有为最关注的问题是中国历史在世界历史中处于何种位置,今天的中国在当今世界处于何种位置,以及中国未来在走向大同的过程中将起到何种作用。系列欧洲游记分时段比较了中西治法等方面,这种从古到今的中国与欧洲的比较,本身是新的世界结构的产物,康有为也是以新的世界结构为基础比较古代中国与古代欧洲。在他看来,从古到今,中国和欧洲都是世界的重要一极,双方互有短长,欧洲不过是近两百年左右才领先,未来中国和欧洲仍然都会是世界重要一极。康有为没有以其中的任何一方作为历史的终点,他认为历史的终点将经由几大“霸国”主宰世界的阶段而达到。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他以分析世界诸国为基础的“三世说”看作一种历史哲学,他通过这种方式理解世界和中国自身。当时,孟德斯鸠、伏尔泰、黑格尔等欧洲思想家的历史哲学观及其包含的一套世界历史叙事(特别是对中国历史位置的叙述),已经渗透到当时康有为所见的一些西书及日本人的著述中,成为康有为思考的一个基本知识背景,因而康有为的思考也可以看作是对欧洲思想的一种回应。

其三,康有为在进行中西比较分析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他总是要细致辨析同一问题上不同国家的不同形态,以及细致辨析为何两种被放在一起比较的现象往往属于不同的问题类型。对“可比度”的强调是康有为介入革命辩论的一个基本方法,他希望以对世界诸国脉络更为深入的把握,以更为具体、准确的比较,为讨论中国问题提供更好的知识基础。这种在对历史具体的分析基础之上展开的中国与欧洲和欧洲诸国的比较(系列欧洲游记清晰地叙述了欧洲不同国家在历史进程中的不同位置和差异),不是抽象的、类型化的比较。例如,他拿中国的古代与罗马的古代相比较,以欧洲的古代与中国的古代相比较,即是区分比较的时间性。又如,他认为在讨论分省自立问题时,要区分“自合而分者”与“自分而合者”的不同情况,其中,印度更具可比性,而缔造统一德国的俾斯麦和促进意大利统一的加富尔则更具启发性,这种区分细致清晰地界定了问题的类型。再如,他区分以省为基本单位的联邦制与以乡邑为基本单位的地方自治,提供了更为准确地确定比较对象的基础。

基于这种细致的分析与比较,康有为才有可能针对分省自立(以及联邦制)的共和革命主张,在不同的视野下更为明晰地确立自己的论题,提出自己对于中国道路的主张。其主张可以归纳如下:中国已经面临列国竞争的历史条件,无需再通过分省自立来激发地方竞争的动力,而且国家统一有助于中国进入现代阶段;中国既需要巩固中央集权以应对列国竞争,也需要通过地方自治以动员民众、刺激地方活力、促进中央与基层民众的沟通,但地方自治的规模应该以乡邑自治为主,“舍联省而但言自治”,同时需要“废省”、“析疆”,减少行政层级。这些主张作为对共和革命很有理解力和很有分量的批评,深刻地嵌入了中国革命的进程,影响和塑造了革命的道路。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汪晖、舒炜、肖自强、陈越、周展安、王悦之等师友的指点,在此致谢



注释


[58]参见张翔:《重思“数千年未有之巨变”》,载《读书》2011年第10期。

[59]康有为:《答南北美洲诸华商论中国只可行立宪不能行革命书》,载《康有为全集》第6册,第321、324~325页。

[60]同上,第324页。 

[61]同上,第318页。

[62] [日]沟口雄三:《中国的冲击》,王瑞根译,北京: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99~114页。

[63]同注[59],第333页。

[64]康有为:《上清帝第五书》,载《康有为全集》第4册,第6~7页。

[65]孔祥吉(编著):《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版,第357~360页。康有为另有《请定立宪开国会折(代内阁学士阔普通武作)》。

[66]康有为:《官制议》,载《康有为全集》第7册,第283~284页。钱穆也曾批评元代以后的行省制,估计与他对康有为的阅读有关。

[67]同上,第231页。与“析疆”相呼应,康有为还主张在中央设置九部,即东、西、南、北、中五部及满(辽)、蒙、回、藏四部,特别强调了东三省、蒙古、新疆、西藏的险要与危机,呼吁及早经营。

[68]同上,第240~241页。康有为对春秋战国时代以降“国争之制”传统的发掘,意味着他对泰西之国近二百年来领先之处的认识,更注重“列国之争”的要素。这一变化与“三世说”诠释的调整是相协调的。

[69]同注41,第358页。康有为认为应行唐宋州郡之制:“及蒙古入主,混一全亚,土地过大,于是有行省之制,以酿成今日自立分裂之祸。如使复唐、宋州郡之制,则地小民寡,虽欲自立而不能矣。” 

[70]今天“析疆”仍然只是行政区域改革的一个不常被提及的议题。

[71][美]杜赞奇:《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民族主义话语与中国现代史研究》,王宪明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45页。

[72]同注[66],第274~275页。

[73]康有为:《上清帝第二书》,载《康有为全集》第2册,第43页。

[74]同注[41],第275~276页。

[75]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北京: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65、223~225页。

[76]同注[66],第273页。

[77]同注[41],第370页。

[78]参见胡春惠:《民初的地方主义与联省自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79]同注[41],第360页。其中一个有趣的变化是,康有为引用英国政治学家詹姆斯·布赖斯的看法,对美国联邦制的实际效果大加批评。

[80]同注[54],第208页。这一区分与《补奥游记》相一致。1911年的《共和政体论》同样分为四类,奥匈帝国为一大类,而其他三类为一大类。可参见康有为:《共和政体论》,载《康有为全集》第9册,第250页。

[81]同注54,第211页。

[82]同注18,第245页。

[83]参见注[75]。

[84]章太炎在反驳康有为的看法时也指出,他并不主张割据,只不过认为割据总比立宪的主张好:“世有谈革命者,知大事之难举,而言割据自立,此固居于一隅,所谓井底之蛙,不知东海者,而长素以印度成事戒之。虽然,吾固不主割据,犹有辩护割据之说在,则以割据犹贤于立宪也。”参见章太炎:《驳康有为论革命书》,载《章太炎全集》第4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81~182页。

[85]同注[71],第168~169页。

[86]与此相比,那种建立在极为单一的西方观基础之上的“普世主义”不如称为“懒人教条主义”。


作者简介

张翔,首都师范大学文化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清华大学文学博士、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主要从事十九世纪以来的中国思想与文学研究,包括康有为的政治思想与海外游历研究,在《文学评论》、《哲学动态》、《中国哲学史》、《开放时代》等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曾在牛津大学、香港中文大学访学。2001-2013年间担任《21世纪经济报道》社评主笔,写作经济时政评论百余万字。


( 编者按:本文标题为《列国竞争、乡邑自治与中央集权——康有为海外游记中的“封建-郡县”问题》,刊于《开放时代》2011年第11期,感谢作者授权“古典学研究”公号刊发。)


(编辑:Agal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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