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壁生 | 邢昺《孝經注疏》考實
邢昺《孝經注疏》考實
陳壁生
(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
提 要
《孝經注疏》舊題北宋邢昺所作,但經陳鴻森先生指出,其書大體沿襲天寶朝臣所疏,而天寶朝臣又多從開元時期元行沖舊疏。在此基礎上,由於敦煌新出皇侃《孝經義疏》,日本新發現劉炫《孝經述議》寫本,通過文獻對勘,可以考見《孝經注疏》之疏文有許多地方沿襲皇侃《孝經義疏》、劉炫《孝經述議》。由於皇侃、劉炫的書在北宋已經佚失,就此可以證明《孝經注疏》確實是邢昺沿襲唐人疏文。邢昺本人說他作疏是“翦截元《疏》”,從《孝經序》題下疏文可以考見所謂“翦截元《疏》”的痕跡。同時,《注疏》一書有時候遵從劉炫之說,認爲《孝經》是孔子虛擬與曾子的對話情景,有時又認爲孔子與曾子確實有對話,這表明邢昺校對時在唐人《注疏》與自己的立場之間搖擺不定,使這本《注疏》多次出現踳駁矛盾之處。由諸種線索,可以窺見《孝經注疏》之成書真相。
今存《十三經注疏》中,唐所定《正義》,九經之注雖有優劣之分,然其義疏皆能保存六朝舊義,博洽宏通。而宋初所定《孝經》、《論語》、《孟子》、《爾雅》四疏,則遠不逮九經正義之博大。邢昺所校定《孝經注疏》,踳駁尤甚。今考《孝經注疏》之原委,一述阮福、陳鴻森考訂疏文成果;二考元行沖疏之襲皇侃《孝經義疏》,劉炫《孝經述議》諸家,及元疏之疏陋;三考邢昺校元行沖《疏》之一例,并邢校之後《孝經註疏》之多處自相矛盾。以此可以窺《孝經注疏》之成書源流,裨使讀此《疏》者知其原委。
一、《孝經注疏》作者問題
《孝經注疏》,舊題邢昺所作。邢昺《序》云:“《孝經》者,百行之宗,五教之要。自昔孔子述作,垂範將來,奧旨微言,已備解乎《注疏》。尚以辭高旨遠,後學難盡詩論。今特翦截元《疏》,旁引諸書,分義錯經,會合歸趣,一依講說,次第解釋,號之爲講義也”。[1] 依此序文,似爲邢昺以元行沖《疏》爲藍本,有所增刪,而成《孝經注疏》。《四庫》館臣即據此爲說。《四庫提要》總結《孝經》唐玄宗注、元行沖疏、邢昺疏之事云:
以文獻而言,今本《孝經注疏》之注與疏,歷經五個階段:
一,唐明皇開元初注, 見日本國京都大學藏本開元《禦注孝經》,是書收入《古逸叢書》中。唐明皇改動經文,雜采眾說,爲之注解。[3]
二,元行沖等朝臣爲明皇注作疏。
三,唐明皇天寶年間重注,改動經文,又改動注文。 此即今《十三經注疏》本《孝經》經注內容。
四,天寶朝臣爲新注作疏,但敷衍從事。
五,北宋邢昺已經不知開元初注,只是根據天寶重注與疏,稍加增損、校對成書。
其具體情況,玄宗於開元十年六月注《孝經》,隨後詔元行沖爲《疏》。至於天寶二年五月,玄宗重注《孝經》,據陳鴻森先生考證,天寶新注較開元舊注,“出入較大者僅十一處”。[4] 此時元行沖去世已經十餘年。而《疏》也重修,但考察新舊二注改動處之疏文,“知玄宗天寶二年重注《孝經》,其實多因循前注,鮮所更張。而天寶五載重修《孝經疏》,悉仍行沖舊文,但於《禦注》改易處稍作增飾,並填入《制旨》數事耳”(同前,頁55)。甚至數處明皇改動,而由於天寶朝臣之疏陋,導致疏文因之未改者。[5] 此爲邢昺所見唐玄宗《孝經注》、元行沖《疏》之情況。至於邢昺,阮福作《孝經義疏補》,詳考元疏、邢疏之修定,而以爲疏出元行沖,邢昺惟校定而已,阮福云:
因此,阮福《孝經義疏補》不言邢昺疏,但言“唐明皇禦注,元行沖疏,宋邢昺校”。然阮氏據《唐書》元傳、《宋史》邢傳立論,外證而已。疏文諸種複雜問題,懸而未解。及至陳鴻森先生作《唐玄宗<孝經序>“舉六家之異同”釋疑》,方使《孝經注疏》作者,邢昺“翦截元《疏》,旁引諸書,分義錯經,會合歸趣,一依講說,次第解釋”之真相,大白於天下。觀陳氏之見,概有數端。
一者,邢昺未見《疏》中所引諸家注本。《孝經序》邢疏云:“初,炫既得王邵所送古文孔安國注本,遂著《古文稽疑》以明之”(《 孝經注疏》,頁8)。陳鴻森先生據此曰:“劉炫發明孔傳之義者爲《孝經述議》,邢氏乃誤以爲《古文稽疑》,知渠非特未見劉炫《述議》,且並其書內容也莫之知。然則《正義》所引劉炫《述議》凡十八節,知皆行沖原《疏》舊文”。[7] 陳先生並云:
二者,邢昺未見唐明皇《禦注》所引諸家注本。明皇禦注,雜引諸家之說。而邢疏一一標明所引出處。如《開宗明義章》“先王有至德要道”,注云:“孝者,德之至,道之要也。”疏云:“‘孝者,德之至,道之要也’者,依王肅義”(《 孝經注疏》,頁10、11)。陳鴻森先生曰:“前儒舊注,宋代見存者,僅有日僧所獻鄭注一家,藏諸秘府。然則《正義》曆記《禦注》所本前儒舊義,鄭氏而外,其餘孔傳、王肅、韋昭、魏克己諸家,俱非邢昺所及見者。是《正義》此等文字悉出行沖原疏,從可知矣”(同前,頁58)。
三者,疏文尚存元行沖撰修痕跡。《聖治章》“郊祀後稷以配天”疏云:“伏以孝爲人行之本,祀爲國事之大。孔聖垂文,固非臆說。前儒詮證,各擅一家。自頃修撰,備經斟覆,究理則依王肅爲長,從眾則鄭義已久。王義其《聖證》之論,鄭義其於《三禮義宗》。”陳鴻森先生引之並曰:“所謂‘自頃修撰,備經斟覆’者,正元行沖自道彼等修撰《禦注》、備經斟覆討論,終依王肅義也。貞觀所修《正義》,猶存‘大隋’之文,以此見譏後世;此‘撰修’云者,尤《正義》仍沿舊疏未經刊改之明證也”(同前,頁58)。
故陳鴻森先生斷定,“邢昺等於元《疏》冗蔓處稍事翦截,事或可能”,但總體上,“邢氏《正義》大體悉沿天寶改修之舊文,其所增益者,蓋僅卷首玄宗《孝經序》之疏文耳”(同前,頁59)。今敦煌皇侃《孝經義疏》殘卷出土,而日本又發現劉炫《孝經述議》寫本,此二本,皆邢昺所不及見,而以此二本對照今傳《孝經注疏》,多有沿襲痕跡,故可進一步考證《孝經注疏》之來源,並明其書確多爲元行沖《孝經疏》舊文。
二、元《疏》之剿襲他書
邢疏既多爲元疏舊文,據此則可以考元疏之特徵。唐人義疏之學,多沿六朝之舊,如唐修《九經正義》實六朝經學之集大成也。而元行沖之疏證唐明皇開元《禦注》,亦多有剿襲痕跡。
六朝義疏之書,佚失殆盡。然近百年間,文獻紛出,而以《孝經》爲最。其中,敦煌新出文獻編號“伯3274”者,爲《孝經》疏文殘卷,據筆者考證,此系皇侃《孝經義疏》節寫本,由此書與《孝經正義》類似之語,可以考見元行沖沿襲之證。又,日本新發現隋代劉炫之《孝經述議》寫本,使劉炫《古文孝經》義說,大白於世。陳鴻森先生述其事云:
以此寫本校《孝經注疏》,亦可見元行沖之所襲用劉炫者。
一,《孝經注疏》之襲皇侃《孝經義疏》
而《孝經注疏》有數處沿襲皇侃《孝經義疏》者,明顯者有二。
《開宗明義章》: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
皇疏:…禁殺戮見血爲傷是也。[9]
此處釋“傷”字,《周禮·秋官司寇》鄭注云:“傷人見血,見血乃爲傷人耳。”皇《疏》非引全句,而乃約鄭玄《周禮注》以釋之。《孝經注疏》與皇《疏》同,是《注疏》襲皇《疏》也。
《士章》:資于事父以事母而愛同,資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
皇疏:士始升朝,離親辭愛,聖人所難,以義斷恩,物情不易,故曰士升朝也。(同前,頁1990)
此處釋士之孝于父,出仕爲政即能忠於君,其背景爲“士始升朝”,不能朝夕事父母,故言“以義斷恩”,《注疏》之說,明襲皇《疏》。
皇侃《孝經義疏》,宋代書目無一著錄,知宋時已佚,而此二處明襲《義疏》者,實爲元《疏》爲之,此亦可佐證邢《疏》實大體沿襲元《疏》之說。
二,《孝經注疏》之襲劉炫《孝經述議》
《孝經注疏》所引劉炫之說凡十八處,可定爲元行沖《疏》之舊,邢昺因襲而已。而以新出《孝經述議》校《孝經注疏》,則《注疏》實用《述議》,而不標炫名者,歷歷可考。
《天子章》:《甫刑》云:“一人有慶,兆民賴之。”
劉炫《述議》:引《書》證之,天子一人有善事,億兆之民賴之。“愛敬盡於事親”,是“一人有善”也。“而德教加于百姓”,是“兆民賴之”也。[10]
《孝經注疏》解釋經文結構,乃襲劉炫《述議》所言,一望而知。
《聖治章》:曾子曰:“敢問聖人之德,無以加於孝乎?”
劉炫《述議》:夫子既說孝治天下,能致災害不生,禍亂不作,是言德行之大之極者。但孝非聖名,嫌聖行猶廣,欲言聖不過於孝,其辭無以發端,故更假曾問,然後爲說。設爲曾意言孝道之大如此,行似不復可過,敢問聖人之德,豈可無加於孝乎?心疑聖人之德無有大於孝者,故問之。子曰:夫秉天地之氣性者,惟人最爲貴也。人之所爲行者,莫有大於孝也。孝行之大者,莫有大於尊嚴其父也。嚴父之所大者,莫有大於以父配天也。能以其父配天者,則周公是其人也。(同前,頁106)
《孝經注疏》言“假曾子之問”者,承劉炫《述議》以《孝經》爲孔子親作之說也。《孝經》之作者,唐以前皆定於孔子、曾子。如《漢書·藝文志》云:“《孝經》者,孔子爲曾子陳孝道也”。[11] 鄭玄《六藝論》云:“孔子以六藝題目不同,指意殊別,恐道離散,後世莫知根源,故作《孝經》以總會之”。[12] 而至於隋唐,劉炫獨立異說,云“《孝經》者,孔子身手所作,筆削所定,不因曾子請問而隨宜答對也。……因弟子有請問之道,師儒有教誨之義,故假曾子之言以爲對揚,非曾子實有問也”(同前,頁78)。而《孝經注疏》沿襲劉炫《述議》此說,是元行沖爲開元《禦注》作《疏》爲之,而天寶《疏》因而未改,邢《疏》又從之也。《孝經》之中,《開宗明義章》有孔子、曾子對答,云“仲尼居,曾子侍”,又云“曾子避席曰:‘參不敏,何足以知之?’”《三才章》有曾子之歎:“曾子曰:‘甚哉!孝之大也。’”《聖治章》有曾子之疑:“曾子曰:‘敢問聖人之德,無以加於孝乎?’”《諫諍章》有曾子之問:“曾子曰:‘若夫慈愛恭敬,安親揚名,則聞命矣。敢問子從父之令,可謂孝乎?’”凡此四出,前人皆以爲孔子、曾子對答,獨劉炫以爲孔子筆書,而假曾子之問。此劉氏力排眾注,獨唱異說者也。元行沖作《孝經疏》,於眾注解之中獨從炫說,於是每於經文言曾子處,皆詳加解釋,而於《孝治章》解釋,則全襲劉氏《述議》,惟略作修飾而已。邢昺校對前《疏》,亦因而未改。
《聖治章》:德義可尊,作事可法。
劉炫《述議》:德者得於理,義者宜於事。總六德之目爲言行之符。得理在於身,宜事見於外。故云立德行義,不違道正,故可尊,謂行之於身,可使人所尊望也。作,謂有所造立,事,謂有所施爲。總百物之端,爲器用之式,造作興於已,成器施於物,故言製作事業,動得物宜,故可法,謂作之於己,可使人所法象也(同前,頁138、139)。
邢《疏》引一“劉炫云”,然其下實亦炫說,非《孝經述議》重現,今人不能知此也。其中“作事可法”疏,於《述議》疏文中間補入一句“《易》曰:‘舉而措之天下之民,謂之事業’”,必以《述議》爲本,方能補入此句。故此亦元行沖所爲,而邢昺因之也。
《五刑章》:子曰:“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
劉炫《述議》:江右名臣袁宏、謝安、王獻之、殷仲文之徒,皆云五刑之罪,可得而名,不孝之罪,不可得名,故在三千之外。近世儒生,共遵此旨。炫案上章云:“此三者不除,雖日用三牲養,猶爲不孝。”此章承之,即云罪莫大於不孝,則不孝之罪,還是驕亂之比,驕亂之罪,豈得在三千條外乎?……或以爲《禮記·檀弓》云:“邾婁,定公之時有弑其父者,公懼然失席,曰:‘寡人嘗學斷斯獄矣!殺其人,壞其室,洿其宮而瀦焉。’”此事在三千條外,斯不然矣。三千之條,經典亡滅,安知此事在三千條外乎?[13]
此章自鄭注、劉炫所見孔傳,至於炫所引“袁宏、謝安、王獻之、殷仲文之徒”,皆以爲不孝之罪,在三千條外。以不孝在三千條中,是以意解經,擅開新義。而《唐律》有不孝之罪,明皇禦注乃襲炫說,解爲“條有三千,而罪之大者,莫過不孝”(《 孝經注疏》,頁42)。故元行沖遂因明皇之舊,亦襲劉炫之說而疏之。其改易處,惟劉炫引袁宏、謝安、王獻之、殷仲文之說,以爲不孝之罪在三千之外者,“不孝之罪,不可得名,故在三千之外”,而元疏引舊注、說及謝安、袁宏、王獻之、殷仲文之說,以爲“聖人惡之,云在三千條外”。“舊注”即鄭注,“聖人惡之”,即取諸鄭注也。[14]
觀上所引四事,皆元行沖沿襲劉炫《孝經述議》,以爲《孝經疏》,而邢昺無所增刪。如阮福、陳鴻森所論,上引皇侃《義疏》、劉炫《述議》所證,邢昺於元行沖《孝經疏》,實大量沿襲,其《序》所謂“翦截元《疏》”,大爲可疑。
三,《孝經注疏》之剿襲他書
《天子章》“《甫刑》云:‘一人有慶,兆民賴之。’”疏云:
《尚書·呂刑》偽孔云:“後爲甫侯,故或稱《甫刑》。”《正義》與邢疏全同。《諸侯章》“在上不驕,高而不危”一節,疏云:“《書》稱‘位不期驕,祿不期侈’,是知貴不與驕期而驕自至,富不與侈期而侈自來”(《 孝經注疏》,頁22)。“是知”以下一句,爲偽孔之言。又,《五刑章》“子曰:‘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疏云:“以男子之陰名爲勢,割去其勢與椓去其陰,事亦同也。……漢文帝始除肉刑,除墨、劓、剕耳、宮刑猶在。隋開皇之初,始除男子宮刑,婦人猶閉於宮”(《 孝經注疏》,頁43)。亦全抄《尚書·呂刑正義》。
四,《孝經註疏》疏解之鄙陋。
茲舉二例。
《紀孝行章》:養則致其樂
明皇注:就養能致其歡。
經文全句爲:“孝子之事親也,居則致其敬,養則致其樂,病則致其憂,喪則致其哀,祭則致其嚴。五者備矣,然後能事親。”“其”字,全句除“養則致其樂”外,皆指孝子,非指父母。而《注疏》於“養則致其樂”句解“其”爲“親”,與全句不葉。所謂“就養能致其歡”者,即《論語》所言“色難”之義也。
《廣要道章》:“教民親愛,莫善於孝。教民禮順,莫善於悌。
明皇注:言教人親愛禮順,無加於孝悌也。
經言“教民親愛”,明是教民有親愛之心,愛敬其親,而疏乃言“親於君而愛之”,殊爲不通。
本來,元行沖生於盛唐,唐世《五經正義》多爲總結六朝義疏之作,如《禮記正義》多從皇侃,《毛詩正義》多從劉炫,其書雖不無小疵,然體大思深。《孝經》一書,今文有鄭玄注皇侃疏,古文有孔傳劉炫疏,唐明皇注經用今文,則多從皇疏可矣。然元行沖不能從皇疏者,以其書爲明皇新注,且明皇之注乃雜采古今諸家注而爲之,本無一定之體系,遂使元行沖作疏,不能據一說以采眾家,乃據明皇之蕪雜而疏之,則疏之蕪雜愈甚。及至邢昺校對元疏,若能據元疏而采摭群書,發明己意,或可修正舊文,然邢昺雖言“翦截元《疏》”,其實潦草從事,遂使疏文愈加矛盾百出矣。《孝經注疏》中,尚有一處可以考見邢昺“翦截元《疏》”之遺跡。
三、邢昺“翦截元《疏》”痕跡
邢《疏》序言自云“特翦截元《疏》,旁引諸書,分義錯經,會合歸趣,一依講說,次第解釋”(《 孝經注疏》,頁5),諸志目之書,不加考辨,剿襲其說。如《崇文書目》云邢疏系“咸平詔昺及杜鎬等,集諸儒之說而增損焉”,[15] 晁公武《郡齋讀書志》云“世傳《孝經疏》外,余家尚多。咸平中,昺集諸說爲此書”,[16] 四庫館臣謂:“宋咸平中,邢昺所修之《疏》,即據行沖書爲藍本。然孰爲舊文,孰爲新說,今已不可辨別矣。”今試以邢疏中一例,考邢昺校對元疏之真相。
玄宗《孝經注》序文,據陳鴻森先生《唐玄宗<孝經序>“舉六家之異同”釋疑》所考,爲天寶朝臣所作無疑。而《孝經序》題下有一疏文,釋《孝經》今古文、經名之意、作者、時代,引皇侃、劉炫之說甚多,非邢昺所得見,而必爲元行沖舊文。其中言《孝經》作者,大引劉炫《述議》,文云:
而日藏劉炫《孝經述議》抄本云:
《孝經注疏》順序,先引炫說以證《孝經》實出孔子手筆,再言作《孝經》在作《春秋》之後,分明剿襲炫說。而其文又有非常可怪之論。疏引劉炫《述議》之後云:“審考經言,詳稽炫釋,貴藏理於古而獨得之於今者與。”乃贊劉炫“孔子自作《孝經》,本非曾參請業而對也”之新說,其後《疏》文,盡依此爲說。如《開宗明義章》“仲尼居,曾子侍”,疏云:“以曾參之孝,先有重名,乃假因閒居,爲之陳說。自摽已字,稱‘仲尼居’,呼參爲子,稱‘曾子侍’。建此兩句,以起師資問答之體,似若別有承受而記錄之。”是言夫子筆下,虛擬情節也。《三才章》“曾子曰:‘甚哉!孝之大也。’”疏云:“夫子述上從天子下至庶人五等之孝,後總以結之,語勢將畢,欲以更明孝道之大,無以發端,特假曾子歎孝之大,更以彌大之義告之也。”《諫諍章》:“曾子曰:‘若夫慈愛恭敬,安親揚名,則聞命矣。敢問子從父之令,可謂孝乎?’”疏云:“前章以來,唯論愛敬及安親之事,未說規諫之道。故又假曾子之問曰”云云,皆言《孝經》乃孔子憑空書寫,而非實有孔、曾對答。此劉炫獨異之見,而行沖所全盤剿襲。
前句盛讚劉炫“藏理於古而獨得之於今”,後句竟轉而曰:“元氏雖同炫說,恐未盡善,今以《藝文志》及鄭氏所說爲得”。《藝文志》及鄭氏分明以《孝經》實有孔、曾對答,而非憑空虛擬。此句與上引疏文言“假因閒居”、“假曾子歎孝之大”、“假曾子之問”,皆相互矛盾。《孝經注疏》明稱“元氏”者,唯此一處,而此句之行文突兀,前後矛盾,實足駭人聽聞,而爲本書之最大敗筆。細考文意,由“元氏雖同炫說”,可證此上皆爲元行沖舊疏,而此句即是邢昺所謂“翦截元《疏》”,自加己意之文,其後“其作經年”以下,亦爲元疏之舊。
正因元行沖依劉炫之說,以爲《孝經》乃孔子手書,而假曾子以爲問答而已。而邢昺則依《漢書·藝文志》,以爲《孝經》實孔子爲曾子陳孝道。邢昺又不詳細校對元疏,導致《注疏》竟兩存其說,前後扞格。章名疏文與經內疏文之矛盾,計有三例:
《三才章》章名下疏云:“曾子見夫子陳說五等之孝既畢,乃發歎曰:‘甚哉!孝之大也。’夫子因其歎美,乃爲說天經、地義、人行之事,可教化於人,故以名章,次五孝之後。”而經疏則云:“夫子述上從天子下至庶人五等之孝,後總以結之,語勢將畢,欲以更明孝道之大,無以發端,特假曾子歎孝之大,更以彌大之義告之也”(《 孝經注疏》,頁28)。
《聖治章》章名下疏云:“此言曾子聞明王孝治以致和平,因問聖人之德,更有大於孝否?夫子因問而說聖人之治,故以名章,次《孝治》之後。”而經疏則云:“夫子前說孝治天下,能致災害不生,禍亂不作,是言德行之大也。將言聖德之廣,不過於孝,無以發端,故又假曾子之問曰:聖人之德,更有加於孝乎?”(《 孝經注疏》,頁33)
《諫諍章》章名下疏云:“曾子問聞揚名已上之義,而問子從父之令。夫子以令有善惡,不可盡從,乃爲述諫爭之事,故以名章,次《揚名》之後。”而經疏則云:“前章以來,唯論愛敬及安親之事,未說規諫之道。故又假曾子之問曰:若夫慈愛恭敬,安親揚名,則已聞命矣。敢問子從父之教令,亦可謂之孝乎?”(《 孝經注疏》,頁48)
此三例,章名下疏皆以爲實有孔子、曾子對話,說從《藝文志》。而經疏則言“特假曾子歎孝之大”、“假曾子之問”,是以爲實是孔子自書,曾子不問,孔子無答,說從劉炫《述議》。這種情況有兩種可能,一是元行沖疏自相矛盾,邢昺因襲之而不改正;二是章名下疏爲邢昺所改,經文疏是元行沖之舊,故自相矛盾。無論哪種可能,都可以看出《注疏》之潦草從事也。
四、餘論
今本《孝經注疏》,實經三次改、校而成,一爲開元禦注,元行沖爲之《疏》;二爲天寶禦注,朝臣據元《疏》略作改修;三爲咸平年間,邢昺校定以成《孝經注疏》。《孝經注疏》之來龍去脈,遂成可考之事。
一,元行沖《孝經疏》。唐玄宗《孝經注》天寶序言,云“近觀《孝經》舊注,踳駁尤甚”,其實玄宗《注》逞己私意,肆改經文,雜采今古文《孝經》注解,而成新注,其踳駁遠邁前人。而元行沖《孝經疏》,大量剿襲前人成說,如本文所引襲《孝經義疏》、《孝經述議》之文。元疏於《孝經》大義,本無所見,而疏解注文,潦草從事,與唐修《正義》相比,判若鴻泥,相去天壤。
二,天寶朝臣改元行沖《疏》本,如陳鴻森先生所云,“玄宗天寶二年重注《孝經》,其實多因循前注,鮮所更張。而天寶五載重修《孝經疏》,悉仍行沖舊文,但於《禦注》改易處稍作增飾,並填入《制旨》數事耳”。[18]
三,邢昺校《孝經注疏》。一部《孝經注疏》,所引各家注解及本文所列沿襲《孝經義疏》、《孝經述議》,已居近半。其餘多處元疏,從而可知。邢昺自云“翦截元《疏》,旁引諸書,分義錯經,會合歸趣,一依講說,次第解釋”,其翦截元《疏》,容或有之,然所改動,必極微小,故此書絕不可稱爲邢昺疏,而如阮福直稱“元行沖疏,邢昺校”可矣。
《孝經》注疏之學,以注言之,自漢至唐,雖注者不絕,而最具代表性者,惟今文鄭注、偽古文孔注與唐明皇御注而已。其中,古文孔注與《尚書》孔傳同偽,其年代必在唐之前,而其作者則不得而知。明皇御注,罔顧家法,雜采眾說,不足多之。惟鄭注雖爭議不絕,然至爲純正。自有清漢學復興以來,學者蒐集鄭注軼文遺說,以嚴可均堪稱最備。至清末,皮錫瑞成《孝經鄭注疏》,使傳世所存鄭義佚文,皆渙然冰釋,蜀中大儒龔道耕見其書而自焚其稿。其後,遜清遺老曹元弼復作《孝經鄭氏注箋釋》,其輯佚鄭注,不信東來之《治要》,惟從傳世之《釋文》,故未盡釋鄭注,然其以《孝經》鄭注救世之苦心,大可表彰。百年以來,敦煌遺書重見天日,鄭注幾近完帙,使今人治《孝經》之學,可能超越邢疏之疏陋,皮疏之殘缺,而重窺鄭注之真相。
本文原刊《古典研究》(香港)2016年春季卷(总第21期),感谢作者授权刊发。
作者简介
陈壁生,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比较古典学学会常务理事,著有《经学、制度与生活——<论语>“父子相隐”章疏证》(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经学的瓦解》(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1月),《孝经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5月),合编《经学研究》系列,现主要从事经学与中国哲学研究。
注 释
[1] 唐明皇注,邢昺疏,《孝經注疏》,《十三經注疏》,台北:藝文印書館,民國96年版,頁3。下文涉及本書的內容僅隨文加註,不再另附腳註。
[2] 《四庫全書總目》,北京:中華書局,2003,頁263。
[3] 參見陳壁生,《明皇改經與<孝經>學的轉折》,《中國哲學史》2012年第2期;陳壁生,《從“政治”到“倫理”:明皇注經與<孝經>學的轉折》,《學術月刊》2013年第9期。
[4] 陳鴻森,《唐玄宗<孝經序>“舉六家之異同”釋疑》,《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民國92年3月版,頁50。
[5] 日本學者源弘賢以日藏開元初注本校今本天寶重注本,云:“今之《正義》多存元(即元行沖)疏之舊,何以知之?《正義序》曰‘剪截元《疏》’,若《應感章》‘長幼順,故上下治’,疏與注不合。及見此本,乃知字句用元疏而不改正也”(京都大學圖書館藏本《唐開元禦注孝經》)。其後,楊守敬《日本訪書志》又云:
今略校之,亦不特此條。《五刑章》“此大亂之道也”,此本注云“言人有上三惡,皆為不孝”。《正義》云云,亦與此本應,而與石台不合。竊怪邢氏翦截元疏,而不知元疏本為初注本而作,可謂至疏。豈邢氏作疏時第見元氏單疏而未見玄宗初注本,故其序文只知“天寶二年”之注,不言“開元二年”,而疏中與石臺本違異之處,遂失之不覺?(楊守敬,《日本訪書志》,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2003,頁25。)
此兩處經注,原文如下:
《感應章》:長幼順,故上下治。
開元初注:君能順於長幼,則下皆效上,無不理也。
天寶重注:君能尊諸父,先諸兄,則長幼之道順,君人之化理。
疏:此言明王能順長幼之道,則臣下化之而自理也,謂放效於君。《書》曰:“違上所命,從厥攸好。”是效之也。
又,楊守敬所言《五刑章》經注疏云:
《五刑章》:此大亂之道也。
開元初注:言人有上三惡,皆為不孝,乃是大亂之道也。
天寶重注:言人有上三惡,豈唯不孝,乃是大亂之道。
疏:言人不忠於君,不法於聖,不愛於親,此皆為不孝,乃是罪惡之極,故經以大亂結之也。
此二處,疏文明非解天寶重注,而乃解開元初注也,故疏文必為元行沖所作,天寶朝臣因之不改,而邢昺不知有開元初注,故引天寶朝臣所作而未加改動。此即可見天寶朝臣之潦草從事,亦可見邢昺之因襲疏陋。
[6] 阮福,《孝經義疏補》,《續修四庫全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頁430。
[7] 陳鴻森,《唐玄宗<孝經序>“舉六家之異同”釋疑》,前揭,頁57。
[8] 陳鴻森,《<續修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孝經類辨證》,《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六十九本,民國87年6月版,頁314。
[9] 徐建平,《敦煌經部文獻合集》之“群經類孝經之屬”,北京:中華書局,2008,頁1988。
[10] 林秀一,《孝經述議復原に関する研究》,東京:文求堂,1953,頁225。
[11] 班固,《漢書·藝文志》,北京:中華書局,2010,頁1719。
[12] 轉引自林秀一,《孝經述議復原に関する研究》,前揭,頁80。
[13] 林秀一,《孝經述議復原に関する研究》,前揭,頁157、158。
[14] 鄭注云:“三千之罪,莫大於不孝。聖人所以惡之,故不書在條中。”
[15] 王堯臣等,《崇文書目》,叢書集成初編,北京:商務印書館,1935年,頁30。
[16] 晁公武撰,孫猛校證,《郡齋讀書志校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頁126。
[17] 林秀一,《孝經述議復原に関する研究》,前揭,頁78-81。
[18] 陳鴻森:《唐玄宗<孝經序>“舉六家之異同”釋疑》,前揭,頁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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