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有哪些形式?谁可以当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继承编的亮点条款解读!(二)
民法典继承编
亮点条款解读
1985年,我国实施了《继承法》。随着改革开放和时代的发展,私人拥有财富越来越多,财富的形态越来越多样化,《继承法》很多规定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民法典》的继承编中,最大的修改亮点是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与合法权益,保障被继承人支配合法遗产的决定权,对财富传承带来了重大影响。
No.1
调整了遗嘱的形式
财富传承的工具一般有遗嘱、保险、信托、基金会等。在这些传承工具中,遗嘱虽然有其局限性,但确实是最方便快捷且最为普通大众所接受的传承工具。
《民法典》在遗嘱形式层面主要做出了以下两方面的重大变化和调整:
A. 确认了打印遗嘱的有效性
旧《继承法》(已废止)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然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在上述五种遗嘱形式之中的“打印遗嘱”效力问题,各地法院判决不统一,争议也比较大。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便于日常操作,《民法典》正式将“打印遗嘱”纳入有效遗嘱形式中,具体规定如下: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B. 删除公证遗嘱的优先性
旧《继承法》(已废止)
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由上述法条我们可见,旧《继承法》(已废止)里,公证遗嘱是处于最高效力地位的。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人想更改曾经立下的公证遗嘱内容,只有前往公证处才能进行更改,因此,可能给一些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造成不便。而《民法典》的颁布,使得当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数份遗嘱同时存在时,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具有最优先级。
通过《民法典》对相应条款的调整,切实尊重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让遗嘱订立和之后的遗嘱修改更加便利,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No.2
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资产种类越来越多样化,债权债务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司法实践中,占有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未经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对该笔遗产私自进行处理,进而损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的案例越来越多,该情况将导致清偿遗产债务、分割遗产的程序频频受阻。基于英美法系的经验,遗产管理趋向程序化发展是必然结果。因此,一个能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能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我们从以下三个维度了解这项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的一项综合性制度:
A. 谁可以当遗产管理人?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并没有遗产管理人这个概念,旧《继承法》(已废止)仅在第十六条中规定了公民可指定遗嘱执行人、以及在第二十四条中引入了遗产保管的概念,其作用是承担遗产的一定执行工作以及保管遗产,但遗嘱执行人是由立遗嘱人指定的,若未指定,则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分割仍然会存在不少瑕疵,最终可能直接损害到继承人的权益。
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民法典》的另一大创新亮点,制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路径与推选程序、争议的解决路径与程序方法、职责、民事责任承担、报酬请求权等制度,使遗产管理人在遗产管理、清算和分割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B. 遗产管理人的功能有哪些?
管理和保全财产
当遗产的种类出现了诸如股权、股票、债券等资产价值较大且流动灵活性突出的财产时,设立专业遗产管理人后,能够尽快通过清点、盘存、编制清册确定遗产范围,保全遗产价值,避免遗漏。
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
遗产管理人在接管遗产后,需对遗产进行妥善管理、清算,避免遗产遭受损毁、灭失,并为被继承人收取债权、偿还债务,因此保障了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及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实现遗产的公平分配
遗产管理人在管理和保全遗产的基础上,对遗产债权人和遗赠人的遗产债权进行优先清偿,然后就剩余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保障交易安全
遗产管理人保存、管理、分配遗产,追偿遗产债权,清偿遗产债务等行为,不仅保障了被继承人与其他民事主体间的交易安全,也维护了继承人的利益以及与继承人交易的第三人之利益和交易安全。
C. 遗产管理人要做些什么?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综上所述,遗产管理人最大限度地保护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益,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遗产管理人制度通过一系列基本框架设计,填补了旧《继承法》(已废止)的制度空白。通过遗产管理人介入处理遗产事务,一方面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另方面也有利于充分的调查、接管、处置遗产,维护各继承人利益,使得继承更加顺畅地进行,更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程群爱 律师
君心家族办公室 创始人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高级律师
chengqunai@boss-young.com
专业领域:
建筑房产、股权投资与激励、财富传承、破产清算、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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