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可以免赠与税吗?个税还用交吗?一文解密保险金信托的税务问题(下)
随着CRS的落地和个税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内的税务环境正在快速与国际接轨,在私人财富管理领域,除了要考虑财富传承的安全以外,也要考虑财富传承的经济成本,而财富传承经济成本里不可避免地要涉及财富的税负问题。
如何进行待传承资产的税务筹划已然成为了现阶段中国高净值家庭面临的新课题。
B
赠与税
从目前各国赠与税的立法实践来看,赠与税作为遗产税的辅助税种,是为了防止遗产税的潜在纳税人以生前赠与的方式减少遗产额来规避遗产税而专门设置的,是一国遗产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开征赠与税的依据,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实现宏观调控职能的客观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效率,二是公平:为了实现公平目标,政府要对居民的收入和财产进行适当调节,防止贫富差距过大,而赠与税就是政府有效调节居民收入和财产的税收手段。
赠与税在国外
现阶段包括美国、日本、韩国等在内的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的模式,因此,一旦我国以相同的模式开征赠与税,高净值客户想要提前通过赠与的方式将财产转移至免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率较低的国家来规避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方式也将无法实现。
在实务操作中,以美国为例,美国纳税公民除了每年有赠与税免税额度之外,在人去世之后也有一个一生赠与金额总数的免税额度,清算遗产时会把生前所有用过的赠与额度全部加进去,这样一来,赠与税的纳税税率是由之前一共已经赠与了多少财产决定。为了规避高额税负,对此,美国高净值客户的做法是成立保险金信托,之后每年将其不超过生前赠与豁免额度的资金赠与该信托公司进入信托账户,信托公司再通过该信托账户内的资产来购买人寿保单,待日后保险理赔事由发生,理赔金成为信托资产时,信托利益将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直接分配给信托受益人且不涉及任何赠与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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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从保险的角度来看个人所得税
当前,境内外法律普遍认为:包括人寿保险赔款在内的保险赔款,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人寿保险除了提供未来的风险保障以外,也达到了合理避税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略)
美国国家税务局 Tax Guide for Senior
IRS Publication 554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标的的人寿保险所得理赔款,不属于受益人的应纳税所得,无需缴纳美国联邦的所得税。
美国,作为全球税务体系最为复杂的国家,即使已严苛到将人寿保险赔偿金纳入遗产范围内,受益人领取遗产时仍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保险理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观点依旧是当前各国法律的通识。
//从信托的角度来看个人所得税
在保险金信托成立之后,信托公司受客户之托,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运用以及处分,取得分红后,再向信托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在讨论个人所得税之前,需要先对信托利益的性质进行认定,根据信托计划的不同,分以下两种情况:
01
若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属于取得固定收益类,信托受益人相当于向信托公司借出资金,此时,信托利益为取得的利息收入;
02
若信托计划属于投资行为类,此时,信托受益人取得的信托利益是分红收益,属于股息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略)
因此我们可知,信托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是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保险金信托并不能使信托受益人在收到信托利益时完全免征个人所得税,仅可通过不同的信托结构来产生有限的避税效果。
小结:保险金信托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综上,保险金信托业务的运用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财富积累的必然趋势,对待传承资产进行提前规划才可最大限度地保障高净值客户实现税务筹划、杠杆、保值增值和财富传承的目的。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下,保险金信托可进行的税务筹划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来实现:
1
递延纳税
保险金信托通过信托条款的定制,打破了保险理赔款一次性发放给保单受益人的限制,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信托受益人当时其他收入的金额,灵活安排信托资产及其收益的分配时点,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从而实现递延纳税。
2
趸缴保费
通过趸缴保费的方式购买人寿保险,其高额的保费可以有效降低客户目前持有资产的总额,从而降低应纳税遗产的净额,进而少缴纳未来可能随时开征的遗产税。
3
信托资产全隔离
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用信托来进行资产隔离,保证保险理赔款及其未来增值的部分在分配时不属于委托人的遗产,以此实现对未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有效规划。
4
事先约定信托资产税负条款
目前,我国国税总局并没有对信托公司就信托收益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义务和权利做出明文规定,故保险金信托实务操作中一般做法是信托公司与客户提前约定:信托公司依照信托合同将信托收益分配完成后,信托受益人就其各自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行承担的相关税费及附加,信托公司不进行代扣代缴。
END
程群爱 律师
君心家族办公室 创始人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高级律师
chengqunai@boss-young.com
专业领域:
建筑房产、股权投资与激励、财富传承、破产清算、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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