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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一定会被强制执行吗?浅谈保险产品中不同财产权益的强制执行规则(二)

高净值人士在享受财富带来的高品质生活和社会地位的同时,也要面对财富管理的风险。保险作为一种财富规划工具,通过对保单的架构进行合理的设计,除了为高净值人士提供保险保障之外,因其特殊的法律属性与特殊的产品结构,能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具有债务隔离的功能,因此,保险作为资产保全和债务隔离的金融和法律工具,在全世界都有着广泛的运用。但当债务人无法偿还或拒绝偿还债务时,也不是所有因购买的人身保险而形成的保险理赔金、保单现金价值、保单红利、投资账户价值等归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性权益都能用于清偿债务。本文将对人寿保单中最主要的两类财产性权益的强制执行规则进行讨论。

前文速达:保险一定可以避债吗?哪些钱可以不被强执?浅谈保险财产权益强制执行那些事(一)


二、保单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也是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因此也被称为“解约退还金”。

现金价值系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该财产权益在法律性质上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因此并不属于《最高院查封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如果人寿保险合同可以解除,现金价值是可以依法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的。

但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而《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了保险人仅在下列情形中享有对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1. 投保人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 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投保要求;

3. 未按约定缴纳保费,合同效力中止,其后两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一致;

4. 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提出索赔的;

5.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由上述一系列法条可见,我国法律对于人寿保险合同解除的规定中,是没有给法院的强制执行提供法律依据的。因此,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配合解除合同,而该合同又不存在任何无效或可被撤销的情形,则现金价值被强制执行以清偿债务的难度还是很大的。


聚焦实务

就保单现金价值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实务中各地法院意见并不一致。

1

法院不能强制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保单现金价值虽然是投保人的财产,但以投保人解除合同为前提,法院不能强制投保人解除。

2016年3月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中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产品具有现金价值,法院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认为虽然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是被执行人的,但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

2

法院可以对保单强制执行

2018年7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规定了:被保险人、受益人未向人民法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投保人签署退保申请书,并向保险公司出具协助扣划通知书。投保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的可得财产性权益,保险公司负有协助义务。

这就意味着,退保以后的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责任财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投保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解除合同的,法院可以直接扣划。

3

保单不能强制执行但可以冻结

参考案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人民路支行诉吉首市创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异议执行裁定书【(2017)湘3101执1号】

在该案中,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其所能够享受的现金价值,应以解除保险合同或者退保为前提,而李某作为投保人,既未退保,亦未提出解约,故其依法不能享受该保险的现金价值,法院作为公权力机关,不宜介入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契约行为,即法院不能强制投保人退保或者强制解除保险合同,但该保险现金价值系被执行人李某可预期收入,为防止其在条件成就时转移该收入,法院可依法对该收入予以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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