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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再出新规,向家庭暴力说“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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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施行,带来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落地,但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和执行等环节一直存在不少障碍。如何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眼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此,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在完善制度机制方面,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公安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对家庭暴力的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以及执行联动机制等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该司法解释意在着力扫清家庭暴力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明晰裁判规则,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本次系列文章,君心将具体结合《规定》的制定背景,将《反家庭暴力法》与《规定》中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文进行对比、分析与梳理,带您全面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概念及运用,敬请期待。

前文速达:

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再出新规,向家庭暴力说“不”(一)


Q5

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哪些证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然而实践中,证据不足是我国保护令签发率不高的重要影响因素。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哪些证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审判实践中亟待明确的。

而今,《规定》根据实务中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也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规定》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调查收集


另《规定》第六条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以上不难看出,《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做出了更有利于受害人证明家暴事实或其现实风险,更适应家庭暴力案件审判实践的现实需求的细化,其中:


01

《规定》强调了法院的主观能动性,对于申请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等,法院可依职权或应申请调取。


02

《规定》降低了人身保护令案件的证明标准。只要申请人有证据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人民法院即可根据相应规定依法作出人身保护令,这使得人身保护令申请方更有可能完成举证责任。


03

《规定》列举了十余种可作为法院认定事实根据的相关证据,其中仅投诉反映求助记录就涉及工作单位、民政、村居委会、妇联、残联、未保组织、老年人组织、反家暴公益组织等十余种机构,极大扩充了证据材料的来源和范围,使证据具有开放性和广泛性。


君心有话说


这几天关于家暴的各类新闻传得沸沸扬扬,前有诗人余秀华在直播中曝光自己常被90后未婚夫杨槠策掐脖子抽耳光,后有家暴成瘾离婚后仍泼汽油烧死前妻拉姆的唐路被执行死刑,而这些案件,仅仅是众多家暴案件中的沧海一粟。

实务中,因家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持续性等特点,若时间过长、没有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就可能导致证据的灭失;加之当事人维权意识差、举证能力弱、事后和好等情况,家暴案件的证据取得与举证都非常困难,不利于家暴后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和救济。

其实,一旦遭受家庭暴力,作为受害者应当尽早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而往往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也正是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


不幸遇到家暴后,我们该怎样留证?


01

立刻报警。

遇到家暴后建议要第一时间报警,警方的出警记录、报案笔录、警察现场勘查的记录、伤情照片、讯问笔录等均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是非常有力的且具有公信力的证据。

君心特别提醒

如果出现了派出所觉得事情不大、不愿出警的情况,建议把情况的严重性、紧迫性告诉警官,以免被误解为日常的夫妻口角之争。到派出所做笔录时,要把家暴的起因、过程、工具等详细情况说清楚,并在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确认。


02

及时就医。

只要遭受家暴,建议立刻去医院就诊,留下诊断记录,病历等医疗记录。医院出具的验伤记录、医疗清单等一系列材料,再结合书面报警记录,可以形成一条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这是可以证明对方对自己存在家庭暴力的有利证据。

君心特别提醒

医生的诊断记录往往很难伪造、且事后也很难补救,所以就医的证据必须及时取得。在就诊时,建议受害人在就诊记录的主诉和现病史里详细陈述家暴者的家暴行为以及引起受害者身体的不适症状如果伤情较为严重,尽量取得病危通知书、入院出院记录、检查记录以及医疗费发票等书面凭证,这也是家暴的重要证据。


03

保留录音录像。

对于常常发生家暴的家庭,建议在家里客厅、卧室安装摄像头,保证其能够全程录音录像。安装在自己家中的摄像头,没有侵犯到第三人隐私,因此通过此方式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君心特别提醒

请注意,对家暴的过程、现场物品、使用工具以及受伤痕迹等所有与家暴相关的物品和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的证据不能截取,要保留于原始载体。而如果施暴现场在其他场所确有摄像头的,可向警方提供线索调取现场的监控视频。


04

寻找证人证言。

遭遇家暴时,建议大声呼救,引起街坊邻居、保安、甚至现场陌生人者的注意,及时营救自己。另外,他们也是目击证人,可以为你作证,这也可以作为证人证言以证明家暴的事实。

君心特别提醒

如果孩子亲历了家暴过程,即便孩子未成年,也可以请法庭单独询问了解情况,而孩子的日记、作文以及向老师同学讲述的情况也可以作为证据;朋友的微博、朋友圈也可以作为证据;如果有目睹家暴过程的陌生人,受害人在报警的同时,要争取这些目击者的同情和支持,请警方要求目击者协助调查,警方制作的询问笔录或者目击者事后出具的情况说明都可以作为证据。


05

寻求各类调解机构的帮助。

在申请居民委员会、妇联、社区等部门出面调解、劝阻过程,一方面能提高震慑力,另一方面可固定相关证据,这种取得的调解书面证据一般包括《来访记录》、《调解记录》、《调解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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