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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促法实施条例》重磅发布:无违法许可证自动延续,在线教育须办证

骆驼树 2023-01-01

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2021修订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在2018年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基础上又有了一定的修改。今天不在文章内一一列举,主要提取几个亮点与大家一同解读。


亮点一:中小学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对幼儿园、高中、大学等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则不做禁止。


来源第七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办学校。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解读:相较2018修改意见送审稿,2021版《实施条例》针对不同层次类型的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进行了明确的禁止、限制和规范。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中小学不得参与民办学校,而对幼儿园、高中、大学以及职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做禁止。


该条例的修改也体现了对职业教育的鼓励,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亮点二: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来源第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解读:过去来说,曾经有不少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过程中“掏空”民办学校资产的案例,2021版《实施条例》中增加了对举办者身份的要求衍生到举办者背后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且要求举办者变报主管部门备案公示,体现了政府的强监管思路。未来法人在申请办学时,为了落实该条款,大概率会增加要求提供涉及举办者法人的控股股东,以及追溯到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材料。


亮点三:在线教育企业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


来源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


民办学校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外籍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遵守教育和外国人在华工作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解读:虽然明确了在线教育企业也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在线教育企业与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是否式同样流程的前置审批程序尚未可知。由于在线教育企业的辐射面远不同于培训机构客观上的特定招生区域,是否意味着真正落地,还有待出台更加详细的规范文件。


亮点四:民办学校在办学许可期限内无违规违法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来源第二十二条: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办学许可的期限应当与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修订意见送审稿中新增并保留)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制定。



解读:在以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换证流程很麻烦,但在2018年的修订意见送审稿中,新增的“许可期限内合规合法即可自动延续”这一条例,大大地方便了各培训机构换领新证。


而第二十二条的第三段内容则表明,这一条例在具体实施时,或将会有进一步细化的管理办法出台。


亮点五:公办学校教师未经所在学校同意不得在民办学校兼职。


来源第三十四条:民把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并应当与所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


公办学校教师未经所在学校同意不得在民办学校兼职。



解读:针对屡禁不止的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在培训机构甚至民办学校兼职的行为,《实施条例》进一步提出了明确的限制要求。


亮点六: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


来源第五十条: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解读:这一条例对民办学校各类种植情况进行了程序性规定,若培训机构要终止办学,必须要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而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许可证到期后会自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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