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来了做法事消灾的和尚, 一对夫妻4.1万元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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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明达镇一对夫妻被假和尚骗走4.1万
时隔近5年,两骗子终于归案~
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
(图文无关,图片来源网络)
渝梁检刑诉〔2018〕97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共谋以做法事消灾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由卢某某假装和尚,王某某假装“媒子”,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2012年12月25日,二人来到本区明达镇,以做法事消灾引诱冯某某及其妻子来到明达镇街道一楼房五楼一房间内,采取上述方式将冯某某的现金41000元骗走,尔后逃离现场。
2017年8月26日,被告人卢某某在四川省达州市达州火车站被重庆铁路公安处达州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同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卢某某陪同下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梁山第二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7年9月8日,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赔付了被害人冯某某现金41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
检察官助理:张**
2018年3月27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达州市人,户籍地为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村**组,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花园**栋**。
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2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达州市人,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街**号。
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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