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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一保安醉骑个摩托…面临拘役又罚2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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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普法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尽管这句话说过无数次

但是还是有人不听劝

梁平一保安

酒后骑车往返于家和饭店之间


经检测

血液酒精含量竟达219.4mg/ml!

(醉驾标准为80mg/ml)

所幸未造成任何事故

但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被检察院建议

判处拘役四个月

并处罚金2000元


#网源摄图网,与文无关#

渝梁检刑诉〔2019〕104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中午,被告人邓某甲在梁平区梁山街道八角社区“荷塘农庄”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FGP80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荷塘农庄”出发,沿八角社区主次干道、城区道路行驶至人民西路114号6幢2单元楼下。


当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又驾驶该车原路返回至“荷塘农庄”吃晚饭,席间再次饮酒后,被告人邓某甲又驾驶该摩托车原路返家,当日19时18分许,被告人邓某甲驾驶该摩托行驶至梁平区机场路北门红绿灯路段时,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邓某甲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9.4mg/100ml。被告人邓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2019年4月18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邓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梁平区**实业有限公司保安,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路**号**幢**单元**。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来源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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