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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普法
#图源网络,与文无关#
渝梁检刑诉〔2019〕175号
渝梁检刑诉〔2019〕175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0日凌晨,唐某甲、李某甲(均另案处理)在本区梁山街道合伙经营的刨冰店,因顾客李某乙酒后语言不文明,双方发生口角。唐某甲随即电话邀约李某丙(另案处理)和被告人蒋某某等人前来,李某甲电话通知其丈夫唐某乙(另案处理)前来。
当日1时50分许,李某丙、唐某乙到现场后,同唐某甲、李某甲四人与李某乙发生抓扯,双方扭打至“晏家鱼”的巷道内,后被旁人拉开。
被告人蒋某某赶至现场,询问唐某甲是谁打了她,唐某甲指认李某乙后,蒋某某遂从胸前挎包拿出铁质甩棍,朝李某乙冲上去,击打李某乙面部等位置,造成李某乙下唇贯通伤,牙齿冠折。
当日2时许,公安机关接警后,到场处置,被告人蒋某某为逃避处罚,将甩棍丢弃。李某乙被送往梁平区人民医院入院治疗。经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8年10月18日,唐某甲亲属赔偿了李某乙8万元。李某乙对被告人蒋某某、唐某甲等人表示谅解。
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蒋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承认指供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 2019年7月10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号,现住**街道**郡**幢。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以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来源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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