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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乾街有人半夜帮兄弟伙打架, 检察院喊判他俩1至2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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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普法


兄弟一生一起走

打架斗殴帮一手

结果到最后

也是一起被警察蜀黍捉


#图源网络,与文无关#

渝梁检刑诉〔2019〕110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日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谭某某在梁山街道乾街处与黄某甲、贺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饮酒时,从黄某甲处得知郭某某、黄某乙(均另案处理)在梁平区人民法院附近的转盘处与他人发生纠纷。


尔后,被告人万某某、谭某某受黄某甲的邀约,与贺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前往帮忙。被告人万某某、谭某某等人赶至乾街牌坊处,见郭某某、黄某乙与谢某某、彭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正在殴斗,遂冲上前围殴彭某某等人。


其间,郭某某还使用皮带抽打彭某某、李某某等人头部,导致李某某受伤倒地,彭某某受伤逃离现场。


当谢某某邀约的刘某某、赵某某、薛某某到场后,被告人万某某、谭某某等人又与刘某某等人发生殴斗,万某某与黄某甲等人将刘某某追打至转盘中心花园处,谭某某与某某、薛某某互殴。


徐某某上前准备帮忙被告人谭某某时,发现与薛某某相识,四人遂停手。黄某丙受谢某某邀约赶到现场后,与黄某甲等人协商,双方各自处理伤情


彭某某、刘某某、谢某某、李某某当天到梁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四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谭某某伙同他人成帮结伙地斗殴,破坏社会秩序,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万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谭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可对其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万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

2019年4月25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8********,汉族,专科在读,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号,现住梁平区**街道**城**幢**号。


2018年9月12日犯聚众斗殴罪被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现住梁平区**街道**豪苑**幢**号。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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