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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承包梁平一水库被指到期不续费,强占饮用水源养鱼还倒鸡粪…最后不起诉
梁平普法
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但也讲证据
万州一男子承包了梁平某水库后
被指到期不续交费用
还在水库里倒鸡粪等养鱼
但男子最后不被起诉
我们来看看其中缘由
#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渝梁检刑诉〔2019〕89号
渝梁检刑诉〔2019〕89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7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原梁平县**乡人民政府签订了承包**水库的合同书,约定承包期限为一年,郭某某在承包期限到期后未继续交纳承包费用,也不续签承包合同,强行霸占**水库养鱼。
2010年9月,**水库被确定为饮用水源水库,严禁施肥养鱼,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继续强行霸占水库并向水库中投放鸡粪、水草等污染水源,导致原梁平县**街道**村、**村、**村等村的村民平时饮水困难。
2013年,当地村民为了灌溉、饮水,将**水库的三个水洞打开,将水库中的污水排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得知此事后,以放水造成损失为由多次到**街道办事处吵闹,还威胁当地村干部以及**街道相关领导干部。
2014年2月,梁平区水务局、**街道办事处与郭某某签订《关于**水库清库及防水损失补偿协议书》,约定由**办事处补偿郭某某9万元人民币,要求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14年2月28日24时前清理、撤除**水库养鱼的一切设施设备,并对水库清库完毕,将水库交还水库管理单位。
郭某某在收取了9万元补偿费用后仍然采用威胁、撒泼等方式强行霸占该水库养鱼,给居民饮用水带来极大危害。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7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原梁平县**乡人民政府签订了承包**水库的合同书,约定承包期限为一年,郭某某在承包期限到期后未继续交纳承包费用,也不续签承包合同,强行霸占**水库养鱼。
2010年9月,**水库被确定为饮用水源水库,严禁施肥养鱼,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继续强行霸占水库并向水库中投放鸡粪、水草等污染水源,导致原梁平县**街道**村、**村、**村等村的村民平时饮水困难。
2013年,当地村民为了灌溉、饮水,将**水库的三个水洞打开,将水库中的污水排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得知此事后,以放水造成损失为由多次到**街道办事处吵闹,还威胁当地村干部以及**街道相关领导干部。
2014年2月,梁平区水务局、**街道办事处与郭某某签订《关于**水库清库及防水损失补偿协议书》,约定由**办事处补偿郭某某9万元人民币,要求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14年2月28日24时前清理、撤除**水库养鱼的一切设施设备,并对水库清库完毕,将水库交还水库管理单位。
郭某某在收取了9万元补偿费用后仍然采用威胁、撒泼等方式强行霸占该水库养鱼,给居民饮用水带来极大危害。
公诉意见:
理由如下:
在案证据可以证实,2014年之前,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向**水库投放鸡粪、酒糟及化肥养鱼牟利,还因**水库开闸放水导致鱼苗流失的问题,与水库管理机关**街道发生了纠纷。
在2014年2月得到相应赔偿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再次购买鱼苗投放到**水库,并通过向**水库违法钓鱼者收取一定费用谋取利益。
除以上事实外,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一是被不起诉人郭某某2014年之前的行为是否实际导致了**水库的水体污染以及周围村民的饮水困难,缺乏客观证据证实;
二是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已于1992年前后承包了**水库养鱼,但承包期限不明,无法排除郭某某的辩解;
三是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街道工作人员争吵、纠纷的过程中,郭某某具体实施的行为经过不清,且事出有因;
四是在2014年3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为不让鱼苗流失,通过站在**水库放水口的方式阻挠十余名政府工作人员实施清库作业,但郭某某是否还实施了其他违法行为不清;
五是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从2014年至今,除向水库投放了一次鱼苗以及向违法钓鱼者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之外,是否还实施了其他违法行为不清。
故现有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是否实施了符合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存在疑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被告人情况: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水库旁居民楼。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来源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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