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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痛| 男子梁平高速路上边开车边用手机,夜酿追尾致女友当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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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渝梁检刑诉〔2019〕195号
案件回顾:
2019年1月14日晚,被告人饶某甲驾驶川KLP**8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女友曹某某(女,殁年39岁)、其子饶某乙(男,10岁)三人由成都市出发,经过成南高速,沿G42沪蓉高速往万州区方向行驶。
当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饶某甲驾车行驶至G42沪蓉高速上行方向1541KM+5M(本区境内)路段时,因饶某甲驾驶时使用手机,视线脱离前方路线,导致车辆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王某某驾驶的吉E3**40(吉E**9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造成曹某某当场死亡和饶某乙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曹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伴双侧血胸(不排除心肺损伤)等复合型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经认定,饶某甲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饶某甲主动拨打了122报警与120急救电话。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饶某甲与曹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部分赔偿款。
公诉意见:
被告人饶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饶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若赔偿完毕,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检察官助理:王*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饶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资*县**镇**街**号,住四川省资*县**路**小区**期**栋**单元**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饶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资*县**镇**街**号,住四川省资*县**路**小区**期**栋**单元**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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