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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痛| 男子梁平高速路上边开车边用手机,夜酿追尾致女友当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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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万州回梁平堵车30分钟,有人竟占应急车道把执法车也堵着了》。长假驾行,安全第一!


十一长假结束了!
小伙伴们都安全到家啦!
开车上路,安全第一
一切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一定要避免
近日
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盼广大车主们引以为鉴!
今年,35岁男子搭载
其子和女友从成都至万州
在梁平高速境内时因男子开车使用手机
视线脱离前方路线追尾重型半挂牵引车
其子受伤,女友当场身亡
酿成巨大悲剧~ 我们无不痛憾

#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渝梁检刑诉〔2019〕195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晚,被告人饶某甲驾驶川KLP**8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女友曹某某(女,殁年39岁)、其子饶某乙(男,10岁)三人由成都市出发,经过成南高速,沿G42沪蓉高速往万州区方向行驶。
当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饶某甲驾车行驶至G42沪蓉高速上行方向1541KM+5M(本区境内)路段时,因饶某甲驾驶时使用手机,视线脱离前方路线,导致车辆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王某某驾驶的吉E3**40(吉E**9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造成曹某某当场死亡和饶某乙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曹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伴双侧血胸(不排除心肺损伤)等复合型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经认定,饶某甲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饶某甲主动拨打了122报警与120急救电话。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饶某甲与曹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部分赔偿款。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饶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饶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若赔偿完毕,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检察官助理:王*2019年7月26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饶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资*县**镇**街**号,住四川省资*县**路**小区**期**栋**单元**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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