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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56岁大妈持菜刀砍伤两人,涉故意杀人罪
梁平周边
忠检刑诉〔2019〕131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5日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位于重庆市忠县**街道**宾馆的家中起床后前往三楼公共厕所淘菜,在过道上碰见邻居刘某某正在晾衣服,其自称从被害人刘某某身后路过时听到对方在小声嘀咕,又联想到两家一直有矛盾,一时气愤便将菜盆子中的菜刀拿出对着被害人刘某某头部砍数刀。
被害人刘某某丈夫罗某某听到呼救后,从家中跑出帮忙,亦被高某某持菜刀将头部砍伤。
经重庆市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罗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 被告人高某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高某某于案发当天早上在案发现场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5日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位于重庆市忠县**街道**宾馆的家中起床后前往三楼公共厕所淘菜,在过道上碰见邻居刘某某正在晾衣服,其自称从被害人刘某某身后路过时听到对方在小声嘀咕,又联想到两家一直有矛盾,一时气愤便将菜盆子中的菜刀拿出对着被害人刘某某头部砍数刀。被害人刘某某丈夫罗某某听到呼救后,从家中跑出帮忙,亦被高某某持菜刀将头部砍伤。
经重庆市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罗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 被告人高某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高某某于案发当天早上在案发现场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检察官助理:王*2019年7月3日
公诉意见:
其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忠县**街道**街**宾馆**室。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8年10月23日批准,于2018年10月24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15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情况: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8年10月23日批准,于2018年10月24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15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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