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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大叔半夜酒后骑摩托上路, 摊上事儿了…


梁平普法


酒驾醉驾猛于虎!

酒后开车害人害己~

今年4月,梁平一大叔醉酒后

驾驶摩托车上路

追尾同向行驶的三轮自行车

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事故

大叔不仅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还将接受法律的惩罚


#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渝梁检刑诉〔2019〕241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渝F*****二轮摩托车从本区人民北路农业银行处出发,沿机场路向星桥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扈家巷加油站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屈某甲驾驶的三轮自行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被害人屈某甲的兄弟屈某乙报警,民警出警在处理事故中发现被告人胡某某呼吸中有酒味,遂带至梁平区中医院抽血检验。
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胡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0.6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履行了赔偿义务,并获得被害人屈某甲的谅解。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2019年9月12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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