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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梁平.垫江偷医院病人救命钱的3人贼团伙被逮…偷得1.47万,检方喊判刑并罚金共2.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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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里

患者家属带的钱都是救命钱

然而

居然有人曾两次进入医院偷走现金

你的良心不会痛吗?


#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渝梁检刑不诉〔2019〕212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刘某甲、刘某乙三人共谋开车前往周边区县卫生院实施盗窃,由刘某甲负责开车,刘**负责进入医院实施盗窃,刘某乙负责在停车处望风,所得赃款,由刘**先提20%,再由三人平分。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刘**、刘某甲参与盗窃六次,涉案金额12950元;刘某乙参与盗窃三次,涉案金额26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驾驶小车搭乘刘**、刘某乙在本区回龙镇卫生院,盗走被害人唐某某现金320元


2.2019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驾驶小车搭乘刘**、刘某乙在重庆市垫江县五洞镇卫生院,盗走被害人杨**男士挎包一个,内有手机一部、朝天门香烟一包。后三人将香烟拿走,将挎包及手机扔至五洞镇卫生院门口垃圾桶处。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0元;


3.2019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驾车搭乘刘**、刘某乙在本区云龙镇卫生院,盗走被害人刘某丙现金2300元


4.2019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驾车搭乘刘**在四川省邻水县九龙镇卫生院,盗走被害人刘某丁现金800元


5.2019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驾车搭乘刘**在重庆市垫江县高安镇卫生院,盗走被害人刘某戊现金10300元


6. 2019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驾车搭乘刘**在重庆市垫江县永安镇卫生院,盗窃被害人胡某某现金1300元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在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桃花派出所被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同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乙在长寿区公安局新市派出所附近被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14时许,刘**在长寿区菩提印象小区停车库被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2019年7月,被告人刘小康的哥哥代刘**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到案后三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刘某甲、刘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刘某甲、刘某乙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检察官助理:张**

2019年10月31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刘**,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长寿区人,户籍地为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大院**栋**。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于2017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长寿区人,户籍地为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长寿区**水岸**栋**。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长寿区,户籍地为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 住重庆市长寿区**街道河**社区**街**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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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医院是特殊场所,来探病的人多,非常拥挤,而且进出的人员复杂,广大市民在医院就诊的时候,自身要提高警惕,不要让案犯有机可乘。在医院这种公共场合,大数额现金不要暴露在别人面前,皮包、手机等贵重物品不要随意放置,最好随身携带。一旦发现物品被盗,立即报警,以便警方能尽快依据视频监控器查找犯罪嫌疑人,在最短的时间内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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