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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318国道有车抢绿灯,撞倒电动车碾压女子致当场死亡,赔99万还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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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普法案例


交通事故不长眼
你凶他就险!
红绿灯前争几秒的时间
毁的可能就是自己或他人的一生
梁平某货车司机
为了争几秒的时间过绿灯
将通行的电动车撞倒并碾压
被害人当场身亡....


#图源网络,与文无关#


渝梁检刑诉〔2019〕293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渝B*****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本区仁贤镇长龙村出发,沿318国道往梁平城区方向行驶。


当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318国道1943KM+700M路段时,急于超车过红绿灯,疏于对前方道路上的情况仔细观察,盲目冒险行驶,导致其驾驶的货车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开放性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了110和120电话,积极施救,并在现场等待调查。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妻子常某某与被害人丈夫王某某等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额99万元(已支付14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丈夫王某某的谅解。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2019年11月14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驾驶员,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村**组**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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