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一老农民虚构左柏水库土石方工程发包骗41万,还涉伪造机关公文…第4次进宫了
梁平城事
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梁平余某
渝梁检刑不诉〔2019〕249号
渝梁检刑不诉〔2019〕249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被告人余**虚构承揽到重庆市梁平区左柏水库的土石方工程,通过伪造工程相关文件、票据等,使被害人误以为可以从其手中分包到土石方工程获利,被告人余**以此骗取工程保证金共计4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被告人余**通过承诺将120万方土石工程分包给被害人王某某,并于同年7月17日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交纳的工程保证金共21万元。
2.2017年7月,被告人余**通过承诺将部分土石工程分包给被害人张某某,骗取工程保证金20万元。
二、合同诈骗罪
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余**以重庆市泰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黔东南华中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城乡弱电管网合作协议》。
同月22日,被告人余**在仅有合作意向且工程尚未发包的情况下,与被害人李某乙、陆某某签订《城乡弱电管网施工合同》,并通过虚假的开工仪式、制作虚假的《进场通知书》等,让被害人误以为施工合同可以履行并以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陆某某共计30.3万元。
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余**伪造了原梁平县政府(2016)梁府字第59号等多份国家机关公文,2018年12月19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余**驾驶的渝A8569B车内将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查获并扣押。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交纳履约保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余**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余**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余**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
检察官助理:何**
2019年9月18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余**,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12月5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抢劫罪,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至2017年9月9日。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2019年7月25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2019年8月25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7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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