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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23岁小伙傻了: 连偷3次手机…此前就曾2次被捕还不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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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小伙年纪轻轻23岁

居然去干这种偷鸡摸狗的事

偷窃是可耻的

小伙有手有脚 干嘛去偷


渝梁检刑诉〔2020〕22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陈**三次在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梁山路、名豪广场等处盗窃他人手机、现金等财物,共计盗得现金人民币1499元,手机3部(经鉴定,其中2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721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陈**在本区梁山街道梁山路“**饭店”内,趁被害人贾某某不备之机,将贾某某放在店内餐桌上正在充电的一部黑色“华为”牌NOVA3I型手机盗走


尔后,陈**将该手机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某。经鉴定,该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336元;


2.2019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陈**在本区梁山街道名豪广场“半身缘裤业”门市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渝F****号白色现代汽车内的棕色挎包盗走


盗得挎包内现金人民币1499元、蓝色“华为”牌NOVA3型手机1部,之后陈**将挎包丢弃在安宁街一楼道的消防箱内,将挎包内王某某的身份证件等丢弃在机场外的草丛中。


尔后,陈**将该手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经鉴定,该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385元;


3.2019年9月29日3时许,被告人陈**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区梁山街道名豪广场斗鱼网咖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将张某某的一部黑色“OPPO”牌A3型手机盗走,后由陈**销赃,获得赃款人民币400元二人平分。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在梁平区仁贤镇一网吧被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陈**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带民警从李某某处找回涉案两部华为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贾某某、王某某。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

检察官助理:刘**

2020年2月26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陈**,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重庆市梁平区**镇**路**组**号附**号,现住重庆市梁平区**镇**路。


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2019年2月5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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