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6旬老汉一个月间多次偷内衣内裤, 年轻时曾犯强奸罪…多么糊涂啊!
梁平普法案例
渝梁检刑诉〔2020〕97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肖**多次在本区双桂街道盗窃内衣、外裤、打底裤等衣物若干。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肖**在本区双桂街道机场路一居民房屋檐下,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晾晒的黑色打底裤一条。
后被告人肖**又来到本区**街道**街**号高某某家屋檐下,盗走高某某晾晒的黑色打底裤一条,后肖**将其中一条打底裤扔掉,将另一条打底裤带回自己家中。
2.2020年1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肖**来到梁平区人民医院住院部9楼晾衣间,盗走被害人皮某某晾晒的璐比玛斯牌内衣一套(含内裤两件、胸罩一个)。
3.2020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肖**再次来到梁平区人民医院住院部10楼晾衣间,盗走被害人汪某某晾晒的黑色外裤一条、朱红色胸罩一个及红色内裤一条。
2020年1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肖**在本区梁山街道西池广场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同日,被告人肖**带领民警在其家中查获了被盗黑色外裤、朱红色胸罩、红色内裤、璐比玛斯牌内衣等物品。
2020年2月18日,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将查获的黑色外裤、朱红色胸罩、红色内裤发还给被害人汪某某。
2020年4月,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将查获的璐比玛斯牌内衣发还给了受害人皮某某。被告人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2020年5月12日
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1991年6月21日被原四川省万县地区中级人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0月刑满释放。
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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