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57岁男子的人生之路: 进监…进监…进监…进监…进监…进监…走错一步, 步步错
梁平普法案例
一步错,步步错
梁平这57岁的摸包贼20年前就做坏事
如今这些年,也是“几进宫”
大家都用上智能手机
他又发现了一条“生财之道”
专门在镇上扒人口袋偷走手机!
出门在外,手机一定要小心放好
不要给恶贼可乘之机
渝梁检刑诉〔2020〕106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邀约陈某甲驾驶渝AD1****号轿车在本区仁贤镇、新盛镇、重庆市忠县拔山镇、四川省开江县任市镇等地,趁他人不备之际多次实施扒窃作案。
由被告人陈**负责扒窃他人衣物口袋内的手机,并将扒窃所得的手机负责销售给李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负责遮挡、掩护。
被告人陈**和陈某甲共同扒窃王某甲、罗某甲等人的手机12部,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12164元。
#图源:摄图网#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7日上午,被告人陈**和陈某甲在本区新盛镇**市场内扒窃了王某某上衣口袋内的“红米”牌Redmi 5 Plus型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39元。
2.2020年1月2日上午,被告人陈**和陈某甲在本区仁贤镇**市场内扒窃顾某某上衣口袋内“OPPO”A7X型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857元。
3.2020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陈**和陈某甲在本区聚奎镇**市场内扒窃闵某某上衣口袋内“OPPO”牌A7型手机1部,又在本区回龙镇**市场扒窃陈某乙上衣口袋内的“VIVO”牌NEX型手机1部。
经鉴定,被盗“OPPO”牌A7型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665元,被盗“VIVO”牌NEX型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650元。
4.2020年1月5日上午,被告人陈**和陈某甲在四川省开江县任市镇**广场附近扒窃邓某某上衣口袋内“华为”牌P30Pro型手机1部,又在任市镇**市场内扒窃蒋某某上衣口袋内“红米”牌Redmi 6型手机一部。
经鉴定,被盗“华为”牌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557元,被盗“红米”牌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546元。
5.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陈**和陈某甲在本区云龙镇**市场内扒窃涂某甲上衣口袋内“VIVO”牌X7型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87元。
6.2020年1月12日上午,被告人陈**和陈某甲在本区回龙镇**街道马路上扒窃陈某丙上衣口袋内“OPPO”牌A79型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638元。
7.2020年1月13日上午,被告人陈**和陈某甲在重庆市忠县拔山镇**市场内扒窃涂某乙上衣口袋内“华为”牌畅享8E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20元。
8.2020年1月15日上午,被告人陈**和陈某甲在本区仁贤镇**市场内扒窃罗某乙上衣口袋内“OPPO”牌R9S型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60元。
9.2020年1月16日上午,被告人陈**和陈某甲在重庆市忠县拔山镇**门市附近扒窃赵某某上衣口袋内“VIVO”牌Y85型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665元。
10.2020年1月17 日上午,被告人陈**和陈某甲在本区新盛镇农贸市场内扒窃罗某甲上衣口袋内“OPPO” 牌K5型手机1部。
随后,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本区新盛镇一停车场内将被告人陈**和陈某甲抓获,并从被告人陈**身上查获罗某甲被盗的“OPPO” 牌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380元。
被告人陈**将扒窃所得的12部手机销售给李某某。
案发后,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从李某某、阳某某处查获了被告人陈**出售的“华为”牌、“OPPO”牌等20部手机。
2020年5月18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将被查获的“华为”牌Pro型手机1部发还邓某某。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邀约他人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检察官助理:黄*
2020年5月18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陈**,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镇**村**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栋**单元**号。
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2月4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因犯绑架罪,于2006年9月27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7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6月14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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