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男子醉醺醺开面包车拉55件烟花爆竹, 撞到路边建筑材料翻车了…
梁平普法案例
我们在万事通刚分享不久
今天这男子也是醉酒开车
(后被测乙醇含量为245.1mg/100ml)
结果撞到某公司放路边的建筑材料
(建筑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车子撞翻不说
还被查出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酒驾与醉驾的区别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醉酒驾车的测试 2004)中规定,该规定指出: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以下是最新公开的检察法制案例,检方已匿名处理,不代表本平台观点,连小编也不知具体是谁,请勿自动对号入座。劝所有司机朋友莫酒驾、醉驾!
渝梁检刑诉〔2020〕72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从其工作的重庆市创兴**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仓库内搬出45件烟花和10件爆竹,放至其驾驶的渝D*****号小型面包车内。
尔后,刘某某驾驶该车到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后街**餐馆吃饭、饮酒后,又驾驶渝D*****号车辆,从**餐馆出发,沿省道102线往梁平区回龙镇方向行驶。
当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车行至梁平区省道102线187km+100m路段时,与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置在道路右侧的建筑材料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驾驶的渝D*****号车辆侧翻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案发时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5.1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经查,被告人刘某某此次运输行为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且渝D*****号车辆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无相关道路运输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飞
检察官助理:石珂
2020年4月2日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镇**路**号。
因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于2018年3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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