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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还有小年轻敢搞网赌! 赌资流水1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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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梁检刑诉〔2021〕Z13号 
01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杨**在明知“果博东方”网站是赌博网站的情况下,通过吴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该赌博网站的代理权,后被告人杨**以提供账号、密码的方式发展张某某、李某某等8人进入该网站,以“百家乐”、“龙虎”等方式下注赌博,以每分1元人民币的比例进行结算。
#网络图片。与文无关#
被告人杨**通过收取参赌人员资金,为其上分、下分,并根据参赌人员每次下注所输金额,收取一定比例作为“洗码费”盈利。
据统计,从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杨君鹏通过收取“洗码费”盈利1万余元,所发展赌博人员参赌赌资累计12950575元人民币。




公诉意见



本 院 认 为


被告人杨**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累计12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2021年2月3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杨**,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
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渝梁检刑诉〔2021〕Z10号
02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到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建立名为“新葡京”、“幸运飞艇”等“QQ”网络聊天群,通过邀约熟人、拉人头返利等方式发展人员进群,依托澳洲幸运5、重庆时时彩、幸运飞艇的开奖号码,购买软件统计筹码、赔率,组织他人在其建立的聊天群内以猜大小、单双等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网络图片。与文无关#
被告人吴某以每天300元的报酬,先后雇佣被告人李某甲、罗某某作为财务管理人员,通过网络支付工具“支付宝”、“微信”收支、结算赌博群内参赌人员充值下注的赌博资金、确认筹码。
被告人吴某、李某甲、罗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开设赌场,收取陈某某、张某某等25名参赌人员支付的赌资金额累计人民币920余万元。
其中被告人吴某参与收取赌博资金累计92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甲参与收取赌博资金累计420余万元、获利6000元,被告人罗某某参与收取赌博资金累计30余万元、获利3000元。
#网络图片#
具体事实如下:被告人吴某于2018年7月到2019年4月期间通过其名下的“支付宝”及“微信”接受陈某某、张某某等17人的赌博资金累计47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根据被告人吴某的安排通过其名下“支付宝”、“微信”账户收取杨某某、张某某等25人的赌博资金累计420余万元。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2月至3月期间,根据吴某的安排通过其名下“支付宝”账户收取杨某某、莫某某等13人的赌博资金累计人民币30余万元。


公诉意见



本 院 认 为


被告人吴某、李某甲、罗某某共同通过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李某甲、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000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检察官助理:黄  *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吴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栋**室。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号**号。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街**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栋**室。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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