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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男子醉驾撞车“成本”: 赔6580元, 还面临罚金12000元+拘役…


梁平普法案例


不喝那二两酒,硬是过不得日子吗
喝了酒还非得开车,害人害己呀!
前几天我们刚分享
梁平大爷喝酒开三轮车
前一天还在外面吃酒
后一天办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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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梁平交巡警抓到个醉驾
喝酒开车,成本真是太高了!
盼大家都能遵守交规…当个守法好司机


1、案件回顾经依法审查查明:渝梁检刑诉〔2021〕80号 
2021年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持C1类驾驶证驾驶渝D*****号轿车从本区梁山街道裕民街出发,沿人民西路、乾街、梁柚路往双桂街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梁柚路、泰河路十字路口红绿灯处与曾某某驾驶的渝FQU***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新城事故配图。与文无关#
事发后,曾某某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周某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至泰河路红十字医院门前路段停靠,并步行至事故现场等候交通民警处置,交通民警到现场查获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车。
经鉴定,周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6.6mg/100ml。
经认定,周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同年3月3日,周某某支付曾某某车辆维修费6580元取得了曾某某的谅解。



2、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交通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2021年5月11日


3、被告人情况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号**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梁平2021超速·超员·酒驾曝光>
一起看看酒驾成本

以上来源: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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