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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聚奎一小伙单挑众人…
梁平普法案例
以下来源:检察案件公开信息网
渝梁检刑诉〔2021〕114号
01案件回顾经依法查明:被告人龙某某将车停放后心生气愤,到王某甲经营的“**烧烤店”饮食店找尹某某、孙某某理论,随即被王某甲等人劝走。
同日23时46分许,被告人龙某某再次来到该烧烤店找到尹某某,并用手捏尹某某脸部,尹某某用手格挡,龙某某遂用拳头击打尹某某脸部,随即二人用拳脚互殴。
孙某某前来拉架时被龙某某用拳头击打头部,孙当即还击,后被王某甲等人劝离。
被告人龙某某不服气,在“**烧烤店”外又用凳子砸向孙某某,并用拳头、巴掌殴打劝架的唐某某等人,随即被殴打的旁观人员及孙某某等人对被告人龙某某实施反击,片刻被围观群众劝阻。
同日23时50分,被告人龙某某打了上前劝说的邓某某一耳光,后被多人围殴,随即被告人龙某某被王某乙拉进其经营的文具店内关门躲避。
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龙某某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被告人龙某某的行为造成孙某某、尹某某的头、脸部受伤。经鉴定,孙某某、尹某某及被告人龙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02公诉意见本院认为:
被告人龙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图片来源,摄图网#
被告人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检察官助理 :黄*2021年6月4日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路**号。
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9月6日刑满释放。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4日被原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原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1年2月1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2月2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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