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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男子酒驾3人受伤、3车受损, 现场“甩锅”给老婆…自己躲人群中围观


梁平普法案例


我的天呐…

来看看以下“神”操作

这样都能找到对象?


梁平有大男人,自己喝酒开车

导致3人受伤、3车受损

结果现场甩锅给自己的老婆

他在场外围观,当吃瓜群众…


#网络配图#

以下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公开案件

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勿对号入座



渝梁检刑诉〔2021〕122号 
01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2日20时25分,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持C1类驾驶证在本区梁山街道人民西路三峡风步行街城管岗亭旁,驾驶渝A*****小型轿车驶离停车位,朱某某在倒车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其驾驶渝A*****号小型轿车先后与丁某某停放的闽C*****号小型轿车、行人雷某某、陈某甲、于某某三人以及谭某某停放的渝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于某某、雷某某三人受伤、三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朱某某下车并让其妻子张某某上车,后站在围观群众外围观望。
2021年2月22日22时许,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本区**街道**路**号**幢**号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检验,被告人朱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6.3mg/100ml。
经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1年2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与谭某某、丁某某、雷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
2021年3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与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向于某某赔偿15000元并取得谅解。
2021年4月5日,朱某某与陈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向陈某甲赔偿40000元并取得谅解。02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
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图片来源,摄图网#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千岚2021年6月18日03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号**幢**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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