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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女子办3个营业执照,拽锅了...

   

  

梁平普法案例


法治社会,千万不要当法盲!一不小心,就被人当了“枪”使,干些违反犯罪的勾当。梁平大妈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去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获利1000元!为了这点小钱,不仅面临罚金,还有有期徒刑7个月…


泉丰检刑诉〔2021〕292号
# 01案件回顾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小陈”(另案处理)向被告人李某某收购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被告人李某某同意后将身份证提供给对方申领工商营业执照。
同年10月30日至1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名下在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领了公司名称为“泉州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泉州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泉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
#配图,与文无关#

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小陈”的带领下分别前往中国工商银行、华夏银行办理了相应的对公账户,并将上述3套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银行U盾等交给“小陈”,获利人民币1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经查,上述泉州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公帐户转入资金222.4567万元,转出资金218.18564万元。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00元。

# 02公诉意见 #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图片来源,摄图网#

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此致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2021年8月4日 


# 03被告人情况 #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街道**路**排**号租房。


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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