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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师法”正式实施!医生请注意这10个关键内容

健康湛江 2022-1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


《医师法》共计7章67条。立法目的是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与《执业医师法》相比,《医师法》10大巨变与医师息息相关。下面一起来看下相关解读!


1.取消中专学历考取医师资格


《医师法》继续坚持“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该法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


(二)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二年。


第十条规定,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从这两条可以看出,专科学历工作满一年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二年以及本科学历工作满一年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删除了《执业医师法》中“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可以考取执业医师资格”的规定。


这也就是说,今后中专学历没有资格考取医师资格证,也就难以再当医生了。


那么,是不是中专学历就不能做医生梦了呢?其实也不是,《医师法》也给梦想做医生者留了机会。


一是可以依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医师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本条规定的相关考试、考核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实际上这一规定,与《中医药法》保持一致。也就是可以以师承方式或者按照医术确有专长通过考核合格并推荐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或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直接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是给中专毕业生设置了一个“宽限期”。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


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在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制定。显然这一点充分考虑到我国现行医疗队伍的实际情况,采取了更加灵活的办法以圆很多人的医生梦,也不再是草案中规定的五年过渡期,而是将这一期限授权给了国务院有关部门。



2.为多点执业打开了方便之门


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医师法》对医师执业注册提出了一些新规定。


在医师执业注册方面,《医师法》沿用了《执业医师法》“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规定,同时增加了两条新规定:一是“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所在执业机构诊疗科目的设置相适应”,二是“医师经过培训和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


增加的第一条,实际上告诉医师想去某一家医疗机构执业,首先要看看这家医疗机构是否设置有与自己执业范围相同的科室,比如你是妇产科医师,但这家医院没有设置妇产科,你就不能去,同时,妇产科医师也不能去全科诊所执业。


增加的第二条,也给医师增加执业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比如,一个注册了内科的医师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就可以增加注册“全科医学”。


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这一规定,延续了近年有关多点执业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但医师“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三种情形,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这一规定,实际上为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流动,以及“多点执业”从法律上打开了另一条通道。



3.终身禁业第一次写进了法律


一直以来,医师没有终身禁业的规定,即使犯了天大的事,可以判刑入监,但过后还可以通过重新注册当医生。


尽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但那只是暂时性的惩罚,比如“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等等“不予注册”。但这些规定到期限后,仍然可以重新注册。基于此,这次《执业医师法》修订过程中,立法者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借鉴《律师法》将《执业医师法》中原有的“不予注册”的情形进行补充完善并将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两类,一类“不予注册”,一类要“终身禁业”。《医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4.更加强调保障医师合法权益


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法律名称由《执业医师法》变为《医师法》,去掉了“执业”两个字。顾名思义,“执业医师法”突出强调的是医师执业行为的规制,而去掉“执业”两个字改为“医师法”,不但强调医师执业行为要规范,而且更强调医师合法权益也要保护。这一立法安排也与《教师法》、《护士条例》相一致。


二是《医师法》开篇“立法宗旨”第一句即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既体现出国家对医师权益的重视和保护的国家意志,也体现了立法宗旨和法治精神,同时明确“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可以激励医师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提供高质量服务。


三是增加“保障措施”专章,细化了保障条款,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执业环境治理、职业防护、特殊岗位及边远地区工作津贴等保障措施、行业自律等方面对医师权益保障作出规定。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媒体在医患关系营造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本法规定新闻媒体报道医疗卫生事件应当做到真实、客观、公正等。这种规定能够促进医患互信、维护医师合法权益。



5.赋予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


面对生命与健康,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约束与赋予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实际上都是尊重生命与健康。过度限制,会让医师变成机器人,而过于放纵有可能会伤害到患者,因此《医师法》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实际上就是允许医师依法依规在“取得书面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开展临床研究。也为医师面对新发疾病,如非典使用大剂量激素、新冠肺炎早期的实验性救治等,在临床上不得不进行实验性治疗时,不但为医师提供了法律遵循,而且为医师探索创新提供了依据。


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第三十条规定,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这两条实际上赋予了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一是允许医师超说明书用药,二是允许医师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和远程会诊。


在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时,《医师法》第二十五条指出,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去掉了“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这一临床实践中非常难以把握的措辞。



6.更充分授权医师的紧急救助行为和责任豁免原则


在紧急救治过程中,医师常常因为知情同意签字(如北京朝阳李丽云事件)、超范围执业和可能出现的损害而要担责(2006年彭宇案)畏首畏尾,不敢倾身而出一心赴救,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立法既维护了人民生命健康,又鼓励了医师救助他人生命的积极性。也是《民法典》第184条的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任何人在紧急情况下,自愿救助他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均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同理,医师在院外施救也不应被追责。



7.住院医师规培和专科医师培训入法


我国医师同质化程度低,全国患者上协和向大城市大医院挤,除了医学生培养学制混乱,医学教育体系非常复杂之外,还有一个根本原因就是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本次《医师法》给予重点关注。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全科、儿科、精神科、老年医学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


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和配备。


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


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健全临床带教激励机制,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待遇,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结业考核。


国家建立健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临床医师专科诊疗水平。


为保证上述两条执行到位,《医师法》在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定向培养、委托培训计划的落实做出了法律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优先保障基层、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国家在每年的医学专业招生计划和教育培训计划中,核定一定比例用于定向培养、委托培训,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师队伍建设。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与接受定向培养、委托培训的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相关待遇、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有关人员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履约管理。协议各方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8.中医使用西医技术和西医使用中医药有法可依


一直以来,在临床医疗过程中,中医与西医的诊疗范围是医生与卫生执法部门比较纠结的问题,到底临床类别的医师能不能使用中医药,而中医类别的医师又能不能安排在临床内、外科工作,特别是2019年6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联合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明确要求“对于中药,……其他类别的医师,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各地禁止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开处中药处方力度明显加大,中医和西医诊疗范围也成为业内议论的焦点,这次《医师法》对于这一争议做出了明确回应。


《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这一规定,实际上强调的核心是要“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西医可以用中医药,中医也可以在综合医院临床科室工作。



9.在保障医师执业安全方面力度加大


多年以来,医师执业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层面一个顽症痼疾,尽管国家采取了很多举措,包括印发通告、开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医闹入刑等,要求公检法司有关部门从快从重予以打击和惩处后,情况有了很大好转,但依然没有根本上改观。因此在修法过程中,呼吁加大医师执业安全保障声音比较强烈。基于此,《医师法》做出了很多安排。该法指出,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第三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爱护医师,弘扬先进事迹,加强业务培训,支持开拓创新,帮助解决困难,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第五条)


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第五十三条要求,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医师先进事迹,引导公众尊重医师、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



10、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众所周知,医疗服务是高风险的,但一直以来缺乏这种风险分担机制,导致发生医疗损害后,患者难以获得应有的补偿和赔偿,这也是医患关系紧张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次《医师法》结合近年来处理医疗纠纷探索形成的“三调解一保险”机制将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写进了法律。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这里的“应当”要比《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鼓励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要硬的多,实际上“应当”就是“必须”,有强制性,不做就要受法律制裁。


除了以上十条外,《医师法》还提出了不少值得注意的亮点,如执业助理医师也可以在偏远或者条件艰苦地区县级医院独立执业、保障措施一章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防疫津贴、放射津贴、精神卫生津贴、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和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的临床诊疗权力、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由两年变为三年,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医师,从事人群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风险评估研判、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免疫规划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都是很有新意的。




来源|看医界 医法在线 广东省医学会

编辑|麦思

责编|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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