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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洞见:网络货运平台进项抵扣、成本列支的税务合规风险

理税 理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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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税】专注税务合规、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虚开及骗取出口退税刑事辩护等实务研究及办案经验分享。




编者按

各地暴雷的网络货运平台,更多集中在对外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虚开的问题上。对平台为了能够平衡税负的进项部分,包括取得的油气抵扣进项、支付给个体司机费用取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是否合规问题,则少有关注。本篇还原税企4轮交锋的全过程,对网络货运平台取得发票环节是否合规问题全面呈现,供读者参考交流。


01

案例引入


A公司为一家网络货运企业,于2019年8月在当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成功,取得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资质,并于2020年4月通过省交通运输厅网络货运企业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单据接入正常率达97%以上,取得所在省第一批,由交通运输部颁发网络货运经营许可。


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上,进项方面,A公司团购燃油、汽等交付平台会员使用作进项抵扣;A公司未取得个体司机代开增值税专票或普票作进项抵扣或成本列支,以白条入账方式暂估列支成本;销项上A公司收取物流公司或其他生产企业5%左右的服务费,为其开具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从开出第一份发票起,将市级留成部分逐年按照100%、90%、90%、80%、80%返还,第一年实际返还部分约为增值税税负的30%。


02

进销配比数据异常引发风险预警


网络货运企业为抢占市场,会在业务初期借助政府背书信用力量引流。由此,会出现企业在短期内开出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税务机关来讲,发票量激增本身就会引起税收大数据检测预警,在北京等地区,对企业发票领用的增版增量根据新办纳税人规模有明确规定,对发票领用量限制比较严格,而地方上相对来讲更为灵活。


前引A公司即因为上述原因,加之有大量油气、过路费发票进项抵扣;支付给个体司机运费,长期以银行流水暂估入账方式列支成本,导致增值税进销差与所得税相关数据指标差异过大,购销明显异常,收入与成本不匹配,多项数据指标异常。省税务局税收数据监控分析发现风险后,下发风险至主管税务局。


主管税务局向A公司下发通知,要求A公司进行疑点风险自查,并锁闭A公司税控盘,同时向下游企业发出进项转出通知。


03

取得进项油气发票抵扣税务核查要点

及所涉税务风险


(一)不能证明为实际承运车辆自用,已抵扣增值税作进项转出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无论是网络货运平台还是传统物流企业,以承运人身份签订合同后,委托实际承运人运输的,对其采购的进项油气可以抵扣的必要条件包括:


一是采购油气交付给了实际承运人使用,一般还要求实际承运人应为平台注册会员,如车辆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或为其他物流公司所有,则会引发对货运平台整个运输服务业务链条真实性的稽查;


二是使用在网络货运平台委托实际承运人承运的业务中。


从税务机关执法角度,如果网络货运平台进项抵扣中包含了油、气等发票,则意味着要承担抵扣部分符合上述两条件的举证责任。具体到税企交锋中:


若税务机关口头要求企业提供,企业不能按要求提供的,在稽查程序中,稽查局会通过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要求企业就自行采购的成品油、液化气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业务,限期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企业与油、气供应商结算款项的银行流水清单;

2、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加油气、站的具体名称和地址;

3、逐笔提供实际承运人的订单日志、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加油加气的网上交易日志和款项结算信息。


如企业不能逐笔提供上述资料,承担不了举证证明所抵扣进项符合30号文规定的,则税务机关会首先要求企业对抵扣进项税额转出,追缴增值税。


(二)企业未对收回加油款项确认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网络货运企业为推广所研发APP,迅速占领市场,会通过团购油气,后打折销售给APP注册用户的方式,引流。这种操作模式下,货运企业先将款项支付给油气供应商,会员通过APP打折购买合作站点油气,或加油站点直接出示货运企业所属APP收款码,由此款项再收回至网络货运企业。


该种模式下,会员所购油气与实际承运业务可能有关,可能无关,完全无关业务,进项税额并不影响抵扣,也无需证明用于了实际承运业务,但不能忽略的是,企业应当对收回款项确认收入并按照未开票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实务中,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所购油气用途,企业无法提供的,会认定企业所购油气去向不明,即企业不能证明所购油气用于了实际承运业务,税务机关也无法证明企业未实际采购仅为虚开发票,则可能认定企业实际账外二次销售了油气,要求企业申报销售收入,补缴所得税,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的困境:可以证实自用,但怎么证实是不是用到了承运业务中?30号文规定的证明标准需要实现过程


1.以油费抵运费,这与传统物流行业一样,遭到司机抵制,司机不乐意配合;

2.司机、货运路线分布全国各地,司机拉货时,有时油箱空,有时油箱满,无法证明是不是为了完成承运业务而加的油;

3.加油的金额跟实际承运业务油耗,无法精确匹配对应;

4.物流行业长期以来会核算油耗气耗、司机运费等各项成本费用在运费中的占比,根据占比确定一个适当比例,油气进项抵扣不超过该比例,则认为是合理的。


交锋:A公司无法按照要求逐笔提供加油明细,会员加油信息不一定通过APP支付呈现,此时无法反映出加油的车号;但支付给供应商的记录、供应商处司机实际加油的记录,能够调取并提供给税务机关,供应商处调取的实际加油记录仅显示加油站点、加油时间、加油数量、金额、品类等,无法显示加油车号,也无法与付款人信息实现对应。


(四)要票不要油,与加油站点或供应商业务员共谋虚开发票风险


税务机关可能进一步核查出,所加油的类型如果是非货车使用,即实际加油类型与平台完全无关,会引发认定企业与加油站销售人员共谋虚开进项发票风险。


04

代开难:未取得代开普票或专票对

支付司机运费白条入账的涉税风险


为解决平台进销项税负不均衡问题,在交通运输部开展的试点工作期间,国税总局同步发布了税总函(2017)579号(后被税总函(2019)405号进一步优化取代),对符合要求的试点企业可以为在平台注册的会员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从以下方面对代开发票事宜进行了限定:



各省分别下发细则,A公司即向税务局提出代开发票申请,并获批。但实际执行中,税企争议再度显现:


按规定,代开对象即个体司机要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注册为平台会员,由实际承运司机或由网络货运公司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办,需提供身份证原件道路运输许可证、与货运平台签订的《货物运输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


但经营实际,平台拥有的司机数量庞大,遍布全国各地,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实际上仍然是把司机个体当做一个企业管理,尤其是司机与货运平台的粘度并不高,零散支付的运费,平台显然无法要求司机寄送身份证原件给到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的外衣,并未从本质上解决传统物流行业支付给个体司机的运输费用,无法取得发票抵扣进项列支成本的难题。互联网平台无边界化和传统税务管理属地化的天然冲突甚至某种程度上加剧了这种矛盾的显现。


故,企业提出能否在确保资金流向、运输轨迹等信息真实的情况下,将所有信息填报表格,并提供身份证、道路运输许可等证据复印件到税务机关批量代办。税务机关无法突破税收征管程序规定,给与A公司政策便利。


由此,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在汇算清缴前必须取得合规的费用、成本扣除凭证,否则该部分成本不允许扣减,更遑论进项税额抵扣。无奈之下,企业提出了,在取得代开资质之后的支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逐步去完善代开资料,代开资质之前支付给个体司机的运费,向税务机关申请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05

网络货运经营合规势在必行,

企业应及时调整经营思路


许多货运行业企业,对税务机关近两年来的稽查力度有深刻感受,无论是对网络货运平台的检查,还是动辄向上千家下游物流公司或生产厂家发协查,都可以看到货运行业面临税务风险日益严峻。企业应当调整经营思路,许多网络货运企业也非常谨慎,要求开票业务必须由司机个人在平台注册,资金也必须走线上在平台提现,即便是物流运输公司已磋商好业务,也不允许指定关联人员账户在APP端提现。


我们在此提醒企业关注的是,对进项部分,企业也应注意合规经营,对进项抵扣的油气,即便不能对应到每一单的实际运输业务上,至少也要能证明均为平台会员使用,或至少保证资金全部由会员在APP提现操作,辅助订单交易日志来印证实际承运业务的真实性。对个体司机支付的费用部分,积极取得代开资质,在事前与税务机关积极交流沟通。


我们当然也呼吁税务机关,对问题的处理和回应能够再从企业角度考虑一点,因为毕竟商场如战场,企业为抢占先机会在自认为的一些模糊地带上,按照行业通行做法出现不尽合规之处。期待税务机关能够对新兴业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毕竟虚开的违法犯罪线索一移交,刑事司法程序一启动,与司法机关沟通清楚行业现状、税收实体与程序政策沿革更加困难,程序回转更加困难,企业也许就真的再无生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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