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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供废不申报纳税被稽查,用废企业的发票困局有解?

理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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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税】专注税务合规、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虚开及骗取出口退税刑事辩护等实务研究及办案经验分享。


理税点评: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中,自然人散户仍然是主要的供废来源。然而,自然人散户在供货时,因不愿意缴税、不愿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地方税局限定代开发票额度等原因,往往不能为用废企业提供发票,这不仅导致用废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也导致所得税扣除无票可用。

对于用废企业的发票困局,安徽省税务局曾提出,企业可以提供上游供废人明细名单,由税务机关责成及时开具发票缴纳税款。本文三则案例中,3名供废自然人不申报纳税,柳州市税务机关进行了稽查并做出处罚。如果各地加强对供废自然人税务处理的监管,或将对用废企业走出发票困局有所推动。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柳市税稽罚〔2022〕7号

案件名称 朱某凤-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2021年你以个人名义从事废钢买卖业务,经检查你个人银行账户,发现你在2021年收取销售废钢款21593281.89元(含税),其中2021年第一季度158693.10元、第二季度3099152.88元、第三季度9015040.00元、第四季度9320395.91元。

你取得上述收入后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存在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问题。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被检查对象身份资料,银行资金交易明细电子件等。


(二)违法行为造成少缴税款及依据

根据上述检查情况,你少缴涉及罚款的税款如下: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你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你2021年第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157121.88(158693.10/(1+1%))元,未达增值税纳税起征点,应纳增值税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少缴2021年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增值税212223.65元(30684.68+89257.82+92281.15),具体如下:2021年第2季度:3099152.88/(1+1%)×1%=30684.68元。2021年第3季度:9015040.00/(1+1%)×1%=89257.82元。2021年第4季度:9320395.91/(1+1%)×1%=92281.15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上述少缴增值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税乎网www.taxhu.com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 处少缴税款527093.08元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263546.54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7-16

处罚截止期 2022-08-0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柳市税稽罚〔2022〕8号

案件名称 朱某寿-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在2019年至2021年存在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涉税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至2020年你以个人名义与柳州市***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废钢购销合同,并通过你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售废钢款项18622387.00元(含税),其中2019年8476577.00元、2020年10145810.00元。

2.2020年至2021年你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售废钢款项2200000.00元(含税)(2020年700000.00元,2021年1500000.00元),其中向赖***收取1000000.00元(2020年500000.00元,2021年500000.00元),向赖***收取1200000.00元(2020年200000.00元,2021年1000000.00元)。

3.2020年至2021年你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中间商李***销售废钢款项6798759.48元(含税)(2020年3991351.43元,2021年2807408.05元)。

以上在2019年至2021年你共收取销售废钢款合计27621146.48元(18622387.00+2200000.00+6798759.48)(含税)。

你取得上述收入后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存在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问题。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被检查对象身份资料,银行资金交易明细电子件等。


(二)违法行为造成少缴税款及依据

根据上述检查情况,你少缴涉及罚款的税款如下: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你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的规定,经核实,你少申报缴纳2019年至2021年增值税合计446840.54元(246890.59+157302.34+42647.61),具体如下:2019年度第一季度:86673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 处少缴税款764580.43元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382290.22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7-16

处罚截止期 2022-08-0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柳市税稽罚〔2022〕6号

案件名称 李某-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2021年你以个人名义从事废钢买卖业务,2021年你共取得销售废钢收入11953612.80元(含税),其中第1季度1000000.00元、第2季度4507737.00元、第3季度1927920.00元、第4季度4517955.80元。取得收入具体情况为:2021年你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售废钢款项4517955.80元(含税);你通过妻子朱某凤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售废钢款项7435657.00元,其中向赖某喜收取1644170.00元,向赖***收取3820000.00元,向广西***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收取1971487.00元。

你取得上述收入后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存在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问题。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被检查对象身份资料,银行资金交易明细电子件等。


(二)违法行为造成少缴税款及依据

根据上述检查情况,你少缴涉及罚款的税款如下: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你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的规定,经核实,你少缴2021年第1季度至第4季度增值税118352.61元(9900.99+29150.20+28250.66+51050.76),具体如下:2021年第1季度1000000.00/(1+1%)×1%=9900.99元。2021年第2季度2944170.00/(1+1%)×1%=29150.20元。2021年第3季度2853317.00/(1+1%)×1%=28250.66元。2021年第4季度5156125.80/(1+1%)×1%=51050.76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上述少缴增值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 处少缴税款263438.96元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131719.48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7-16

处罚截止期 2022-08-0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来源: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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