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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工平台虚开暴雷牵连900家企业,用工方如何规避化解涉税风险?

理税 理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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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税】专注税务合规、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虚开及骗取出口退税刑事辩护等实务研究及办案经验分享。



近年来,灵活用工平台迅速发展的同时,相关涉税风险也日益显现。而灵活用工平台一旦因税务风险暴雷,下游用工企业也往往遭受牵连。近期,重庆一起灵工平台虚开案,更是牵连到全国24省市900家用工企业。那么,用工企业需要通过灵工平台解决用工需求时,如何才能规避风险,风险发生后又应该如何化解?


一、案情简介:灵工平台虚开暴雷,牵连900家用工企业

近期,万州公安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显示,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公安部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专项行动中,破获一起涉案资金超20亿、涉案企业926家的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在该起案件中,以章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先后在安徽、山东等税收优惠力度较大的省市成立20多家空壳公司,在明知无真实业务情况下,按票面金额7%至11%不等收取开票费,向下游用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此过程中,章某等人利用空壳公司的名义与受票企业签订虚假的《互联网+业务承揽协议》、《个人用工协议》,再通过自主研发的互联网用工平台“优加任务”,利用空壳公司名义发布和接受虚假用工任务,对虚假的灵活用工关系在线上进行包装,并用灵活用工人员账户走账完成资金回流。经统计,在2年多时间里章某等人向全国24省市的900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00多份,涉案金额超过20亿元。



二、风险规避:用工企业识别和防范风险的五个方法

经与行业内企业沟通交流,并结合我们的办案经验,我们认为用工企业可以通过以下5个方法识别并防范灵活用工业务的涉税风险。


(一)考察灵活用工平台的相关资质

当前,灵活用工平台开展业务竞争通常借助两类资质,即委托代征资质和财政返还资质,两类资质为平台打通开票环节,降低成本、拓展业务提供了支持。

用工企业选择灵活用工平台时,首先可以考察灵活用工平台是否拥有相应资质,企业可以要求平台提供其与主管税务机关签署的《委托代征证书》,与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签订的《财政扶持协议》等,确认其受到税务、财政等部门的支持,这一定程度能够说明平台经营的正规性和实力,从而更好规避风险。

另外,还要考虑税收返还的资质的稳定性与持续性。随着近年来地方税收优惠和财政返还政策被逐步叫停、清理,有部分平台因失去扶持政策而发生资金链断裂最终暴雷。因此,如果平台享受的税收返还政策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用工企业也应慎重选择。


(二)了解灵活用工平台的业务流程

灵活用工平台的业务流程是否规范严谨,能够证明平台经营的实质究竟是在提供用工服务还是仅仅为了虚开发票。

用工企业可以从平台制作的协议是否规范,需要上传的业务资料是否齐全、平台交易的每个流程是否做到单证留痕、平台的资金收付路径是否清晰透明等方面进行考察。这些业务流程的完善程度,说明了平台的技术实力与运维团队的实力,进而能够说明平台的设立和运营的真正目的。如果平台业务流程简化,对用工业务的审核较为随意,那么平台开具的发票就可能潜藏较大的风险,用工企业务必谨慎而行。


(三)审查灵活用工平台的经营范围

灵活用工平台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知识分享、自媒体、市场推广、网络营销、在线音频视频、网约车、外卖快递、设计咨询、在线文学、家政、教育培训、活动策划、装卸服务、货运代理、房地产经纪、网络课程等招募自由职业者和推介服务等等。当前,各平台的经营范围不相同,并不是能够提供全部种类的灵活用工服务。

然而,有的灵活用工平台身披“灵活用工”外衣,实际上是为了虚开发票牟取利益,此时,该种平台会过度宣传招揽业务,完全不考虑自身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因此,如果用工企业发现所谓灵活用工平台在超范围经营,就一定要对该种平台的合法性进行谨慎判断。


(四)确保灵活用工业务真实发生

业务是否真实是灵活用工平台运营的核心和底线。用工企业在选择通过灵活用工业务来节约成本时,不仅要审查用工平台本身是否正规,也要保证自身用工业务真实发生,所涉业务都需要经得起推敲,同时应该注意留存业务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保证业务留痕可查。

另外,用工企业要避免实施“补录”行为。即用工业务虽然真实发生,用工企业已经把报酬支付给了个人,但平台并未在其中提供服务,用工企业只是为了取得发票而将业务补录到灵活用工平台。该种行为可能会因涉及到资金回流而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建议用工企业不要因小失大。


(五)确保劳务费用金额真实合理

与灵活用工平台开展相关业务时,用工企业对业务金额的认定,关乎企业支付成本的确定,这不仅会直接关乎企业的利润,也会对用工企业所应缴纳的税额产生影响。因此,如果用工企业支付的劳务费金额偏高,不仅引起监管机构和利益相关者的特别关注,更为关键的是,可能会引发税务机关的质疑。

如果用工企业存在通过虚假支付劳务费、虚增成本的方式少缴税款,除虚开责任外,还将面临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加收滞纳金、处罚款的处理处罚,甚至可能因此面临刑事责任。


三、风险化解:用工企业争取轻缓处理的四个策略


根据实务案例,灵活用工平台因虚开暴雷,作为受票方的用工企业将面临不同的处理。根据我们对灵活用工行业的研究和实务办案经验,我们认为用工企业应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以争取对自身最为有利的结果。

(一)税局尚未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争取有利定性和从轻处理

在这一阶段,用工企业应对照自身业务的证据资料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如果用工业务真实发生,且与平台之间没有资金回流、补单等违规操作的,用工企业要争取认定为合规业务。尽管平台被认定为虚开,用工企业也依然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抗辩。用工企业需要提交的证据资料可参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包括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对公账户支付服务费的付款凭证、用工项目的证明资料等,最终实现的目标是取得发票均有真实用工服务对应。在此基础上,争取业务被税局认定合规无需补缴增值税,或争取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定性,只补缴增值税,而不作所得税调整,不加收滞纳金,不受到罚款处罚。

如果存在取得高开发票情况,且资金回流线索明显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资金回流合理性的,则应当考虑在税务阶段主动提出自查补税、提出合规整改申请,通过及时挽回国家税款损失等方式争取实现税务处理、处罚结案,不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二)税局已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正确理解法律有效申辩维权

首先,用工企业应当依据案件事实证据情况,评估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是否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要求;其次,各地存在对相同案件作不同处理的情况,企业应判断税务局的处理是否公平;最后,企业应当认识到,刑法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判定、最高检“六稳六保”意见对“不以虚开罪起诉”等刑事政策,不能作为行政上是否构成虚开违法的判定依据,即不构成刑法上的虚开犯罪,仍然可能构成行政上的虚开违法。

总之,用工企业应在正确理解法律、掌握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客观判断税务处理处罚是否正确、公平,并及时通过提起复议、诉讼等方式,有效申辩维权。


(三)绕开主管税局,起诉开票方税局认定虚开文书的可行性分析

由于税企征纳关系仍然要持续存在,作为受票方的用工企业考虑到继续经营的现实,可能不愿意与主管税局发生争议。由此,实务中出现通过迂回起诉开票方税务局作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进行维权的情况。那么,这种路径是否可行?

目前,司法实践的普遍态度依然认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内部流转、过程性文书,不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可诉。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涉嫌虚开的,受票方已经抵扣税款的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所以无论是开票方已证实虚开,还是开票方税务局已经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开出发票属虚开,无疑都直接影响受票方的合法权益。从这两个规定看,两个文书都会对受票方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受票方可对两个文书提起复议或诉讼。


(四)进入刑事程序,举证扣减如实开票数额、争取数额存疑撤案或不诉

从定量角度,审查被指控为虚开的业务,其中是否有如实代开的部分,通过充分提交证据,争取从犯罪数额中扣减,已降低涉案虚开的税额,进而降低可能被判处的刑罚。

从定性角度,对确有高开部分,则考虑根据现有证据,案件是否存在虚实难以区分的情况,从犯罪数额存疑无法查清、结合认罪认罚启动合规程序,双管齐下,争取撤销案件或者在审查起诉环节争取合规不诉或存疑不诉。但此时,都需要企业配合做好自查补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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