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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 | 朱桐辉:系统看待认罪认罚从宽中的值班律师制度

尚权刑辩 2022-10-02

2017年10月29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与值班律师参与“研讨会暨第十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在美丽的北京香山举行。来自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桑宁、丛卉、张焕彬,全国十余所高校法学院的专家学者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深圳市、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近八十名代表参加了研讨会。

研讨会分为四个单元:“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证研究”、“认罪认罚制度改革与律师参与”、“值班律师制度”。

围绕“值班律师制度”由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宫步坦主任主持,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王迎龙进行主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聂友伦、西南政法大学和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陈苏豪作了主题发言,中国社科院大学法学院孙远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林喜芬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初殿清副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朱桐辉副教授依次作了点评。

以下是朱桐辉教授的主要发言内容:

今天的会议内容有两点让我印象比较深刻:

第一个是孙远师兄说的“抽象肯定、具体否定”

其实,这个说法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和可推广性。当然,不是我们要推广这个说法,而是我们的很多制度设计及贯彻都有这个特点。我们研习刑事诉讼法,或者说研究刑事诉讼法,能发现这是一个令人悲哀的地方,值得关注和改进。我们对很多好的制度和规则,是有肯定,但是是抽象的、模糊的,而且逐渐地从抽象肯定就到了具体的否定。也就是说,将很多好的制度和规则给架空了。对此,今天上午发言的苏州大学刘磊老师,也有一个形象、巧妙的比喻。他说,我们的制度设计和运行,甚至还经常出现“左转打右灯,右转打左灯”的情况,这个比喻,也能很形象地说明理论与实践、预期目标与实际践行间的差异问题。

第二个是关于值班律师的一个整体观察和评价

它的制度设计初衷是进行权力的监督、维护公民的权利,维护被告人、嫌疑人权利,但实施之后,却可能转化为给权力背书,使得那些强迫性的认罪认罚固定化。

这个单元三位主题发言人的发言,我觉得整体很不错,其中还有实证调研,难能可贵。这里,重点对王迎龙博士的文章说一点看法。前面两位点评老师对三个主题发言做的是整体性、根本性的评价。我这里对王博士的发言做一个小的注释性的评论。

王博士的发言似乎隐含了一个因果关系的分析:

我们之前之所以有侦查辩护“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因为我们对侦查阶段介入的律师定位,不是“辩护人”。而后来,则是因为我们将介入侦查的律师定位了“辩护人”,所以“三难”就消除了。其实,这个可能与定位调整有关系,也可能不是因为这个。当然,如果迎龙博士没有这个意思、是我曲解了,那就最好了。

总体上,王博士还是很鲜明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法援值班律师,还不需要“辩护人化”,他们就是应急性的“急诊医生”,先做最基本的救助和帮助。所以,这个观点呼应了孙远教授今天上午说的那个观点和比喻。当然,孙远师兄强调的是,值班律师即使是“急症”律师,那也是律师。

孙远:

你不能说是“急症医生”和“急症律师”,就不让他们做最基本的检查。作为律师,你要辩护,就一定要阅卷、一定要了解信息。这就和要给病人看病,就一定要做检查,是一个道理。

刘方权:

初步检查跟深入检查还是有区别的,让值班律师阅卷,就跟做CT、做共振一样,是一个级别的深入检查。急诊医生是不是需要做共振检查,也是需要讨论的。

孙远:

是的,关于急诊,我们可以到医院的急诊科做一个实证调查。这个急诊大夫,他有没有也进行深入检查的时候。当然,这里不能忘记的是,别管急诊医生,还是门诊医生,他们的目的都一样,都是要救命的。因此,别管值班律师还是后续的辩护律师,目的都是要提供对被告有利的帮助。这是一个道理。  

朱桐辉:

其实,无论是将其定位什么性质的律师,是否辩护人化,这种性质之争,可能不重要。我们最关键是要看我们的制度设计给他们的职责是否够用,实践中他们是否发挥了帮助嫌疑人的功能。

下面我接着谈下对其他发言人的感想。

我想,人民大学聂友伦博士指出,值班律师辩护人化的流程不需要那么复杂,也是很有道理的吧,也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司法程序。我们的认罪认罚从宽项目要接着做的话,要耗费很多司法资源、也要投入很多经历的。

西南政法大学陈苏豪博士的发言,给我留下比较深刻印象的是,他将与值班律师相关的、环绕在其周围的制度,都做了一个整体考察。例如,他特别谈到了与之相关的录音录像制度,对嫌疑人权利的保障。这给我一个启发,在这儿顺便说一下。

其实,诉辩交易,或者说我们的与“诉辩交易”有某些类似的认罪认罚从宽,是同样需要前提性制度的。其中最重要的前提,也与我们上午谈的话题有关。首先一个前提是,它们是建立在对被告人权利的充分保障的基础上的。

我看到一篇文献,说了一个观点,说美国的诉辩交易,其推行从时间顺序上,实际上是与沉默权、证据开示的推行,基本同步进行的。首先,是嫌疑人、被告人有了沉默权,其主体地位充分突出,接着,警方及控方想通过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更多的口供和证据,就比较困难了,所以,愿意和嫌疑人、被告人去妥协和交易,同时又有证据开示制度,也给他们的交易创造了条件。我想,这就是一个体系化的过程。

因此,我们的认罪认罚从宽,也需要建立在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对他们的获得律师帮助权进行保障的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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