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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 | 林喜芬:从宏观改革上对认罪认罚从宽和值班律师制度进行审视

尚权刑辩 2022-10-02

2017年10月29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与值班律师参与“研讨会暨第十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在美丽的北京香山举行。来自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桑宁、丛卉、张焕彬,全国十余所高校法学院的专家学者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深圳市、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近八十名代表参加了研讨会。

研讨会分为四个单元:“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证研究”、“认罪认罚制度改革与律师参与”、“值班律师制度”。

围绕“值班律师制度”由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宫步坦主任主持,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王迎龙进行主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聂友伦、西南政法大学和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陈苏豪作了主题发言,中国社科院大学法学院孙远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林喜芬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初殿清副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朱桐辉副教授依次作了点评。

以下是林喜芬教授的主要发言内容:

非常感谢吴宏耀老师和尚权的邀请,前面老师们的发言都非常精彩,因为时间关系,我主要想对认罪认罚从宽和值班律师制度做一个宏观改革上的审视。

首先对于当前的刑事司法改革,主要区分了两个层面,其一,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正当化的层面。其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这是简易化或效率化的层面。而值班律师制度似乎可以理解为新时期我国上述两个刑诉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机制。从改革者和决策者的角度讲,似乎可以理解为他们已经意识到没有律师肯定不行,没有律师的话,对疑难案件的审理肯定是正当性不足的,另一方面,对于简易化的案件而言,缺乏律师的参与也不太合理,因为从国外的一些比较经验看,辩诉交易中也确实存在着被追诉人自愿性存疑的一些问题,需要由律师的参与来避免这些问题。这可以说是理念上和意识上的一种进步,值得肯定。

当然,值班律师制度改革也急需面对一个问题:面子是做足了——现在宣传上要求值班律师要全覆盖,甚至,可以说如果这个制度完全推开以后,中国的刑事“辩护”率都可以达到100%了,但是,里子和实质化方面是不是也做足了?而这也是我们很多刑事司法改革举措中都存在的类似问题,即如何从系统的角度来思考。

我个人觉得,在改革者已经意识到律师参与的重要性之后,我们至少可以提出以下实质化方面的问题,在此,也供大家思考:其一,值班律师参与或介入了之后,被追诉人的供述是否就一定自愿了?其二,当前的值班律师制度是否一定具有很强的法理根基?其三,改革者所考虑的值班律师参与制度,是否真的与广大律师群体的利益相契合?也就说,律师作为改革进程或者制度运行中的行动者,当前的制度安排是否能符合律师的行动逻辑和策略?因为律师都是理性人,如果当前的制度安排不能满足律师的理性选择和行动策略的话,这样的改革应该会失去微观层面的动力。其四,当前的值班律师改革,和既有的一些制度结构是否相协调?比如和以往的辩护制度,和以往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否能够有机协调?从我们今天的讨论来讲,我觉得可能存在很多的问题。其五,当前的值班律师制度和中国式的制度环境是否能够契合?因为这样一种值班律师制度在实践中被发现往往变成了给办案机关的行为进行“背书”的体现,很容易沦为以往制度实践中的录音录像制度。

所以,我个人认为,一个制度改革从宏观上反思,既需要“面上的”效果,更需要“深层的”机制,比如法理根基的配合,需要满足制度行动者(律师)的利益权衡和理性选择,需要与制度结构契合,需要与制度环境协调。具言之,从法社会学或者社会科学的角度讲,一项改革,往往需要很多配套机制支持。也许,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值班律师制度,还任重道远。如果说没有什么问题,面子做足了,里子也做好了,那我们今天的讨论也就意义非常有限了。当然,事实上可能并不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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