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回顾 丨张步文:实质性推进庭审实质化
编者按
2020年10月24-25日,第十四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西南政法大学第六届刑事司法论坛、第十五届尚权青年刑事司法论坛在重庆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四十年:回顾与展望”。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2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1.6万余人次。
以下是西南大学张步文教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张步文
西南大学教授
就庭审实质化问题,我谈以下几点想法,请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以审判为中心,有学者认为是小问题,我们认为是大问题。究竟是什么因素使得我们庭审不具有“实质化”意义,这个问题挺好回答的,但是很难回答。所以这是我想谈的第一点。真正推进庭审实质化,必须真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但是,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分工合作”原则,与党的法治国家建设决定要求的“以审判为中心”不完全协调,这是个大事,需要考虑和处理。真正要实质性实施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必须实现庭审实质化,这就要修改以前不适应审判为中心的原则,甚至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某些原则。
第二,在刑事司法权力的配置、运行上要以审判为中心。今天上午也有专家提到这个问题。你不管怎么分工,分工来,分工去,不管怎么合作,合作来、合作去,法律上的“配合”“制约”,最后要落脚到审判为中心,不能损耗、掣肘“审判中心”。可是,在刑事司法中,作为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大原则,虽然全面的表述是“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即公检法相互间都有分工,都要“互相”合作、配合、制约,可是,一旦从制度上要求法院“配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在制度上有权要求法院“配合”,有权“制约”法院,这无疑不利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架构和建设,而庭审实质化是这个“审判中心”当中的核心,也无疑不容易落实。这是个浅显自白的道理,但是,几十年来,理论上都着重论证的是“合作”“配合”“制约”的正确性、合理性。如果刑事司法改革依然坚持“合作”“配合”“制约”的基本架构,这样的基础性设计,再多的“具体”改革也难以落实“审判中心”,庭审实质化的效果也不会好。
第三,司法改革,如果从八十年代初就算起步,到开始认真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不管是“法治”还是“法制”,我们司法就走着一条边改革边建设,边建设边改革的路。究竟什么才算“改革”,尤其是将来应该以什么方式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实现庭审实质化的改革?每次改革都提出许多大项目,下面包括更多小的具体改革项目,甚至把一些十分细微的司法操作方式的变化也列入改革清单或者“成就目录”,但是,一些长期困扰司法活动、违反司法规律、为社会高度关注的体制机制性东西,却没有纳入改革“项目”,而这里面不少因素是有碍“审判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我们其实需要始终扭住几个妨碍司法公正、影响司法效率、不符合诉讼法规定的若干个大问题,改革项目不宜过多过细,更不宜把主要精力放在司法技术细节、具体操作程序改革上,从真正管用这个大方向,去改革(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就是“审判中心”,庭审实质化。
第四,进而言之,我们很多具体的体制机制变化,不一定都是司法改革,而是司法技术的改良。司法技术改良是人人都可以去创新的,包括每个法官、检察官都可以创新的东西。比如说,有些具体司法操作手段方式会随着技术的发展,天然要改革和发展的,比如,审判当中的计算机、网络技术运用,例如远程作证、远程审判等,就是随着技术发展自然而然来的,把现代科技用到司法当中来,这是技术改良。不宜把有太多细节上的改革,把司法技术发展,作为我们“司法改革”主攻方向,不宜把裁判文书调一下格式、改变写作方式也叫改革。否则,我们的改革会“失焦”,会“因小失大”。总之,改革是大事,要通过改革解决司法体制中的大问题、难题,久拖不决的问题,不要使“改革”太过技术化、细小化、生活化。我个人的不成熟的看法是,法官改变一下坐姿,改变一下仪表仪态,使用法槌、传上法袍,不算大的改革,甚至说不上是改革。几十年来,我们乐于规划、实施这样的“具体改革”,媒体乐于报道(因为生动),也有学者乐于论证这些“改革”(因为不费劲)。但这不是良性的、应当持续的状况。
第五,我的主张是,司法改革要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空见惯、人人都知道不合理的体制机制着手。比如新中国建立不久,上下级法院之间就有请示批复这类制度。但是,按照三大诉讼法的要求,都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独立审判。什么时候能做到下级法院不就个案审判(层层)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哪个首席大法官决心真正这样做,把“法院内部”和“上下级法院”的请示汇报给改革掉,我就认为我们的司法改革真正开始见效了。再比如说,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那些自挖陷阱、自陷于陷阱的“考核指标”,许多人都知道不合理,却不敢怒不敢言,一些明显不符合司法规律的东西,不仅没有减少,而且还在强化,这种状况如果真的改观了,我们的司法改革就算得上见效了。这些东西都阻碍“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所以庭审实质化也好,审判中心也好,还是要回到规规矩矩地承认法官是每个案件的证据的最终审查、判定和采信者,事实的认定者,法律适用的最终决定者,刑事裁判也好,民事裁判也好,那个裁定结论、判决结论的作出者、宣告者,只能是法官。另外,改革成功不成功,改革项目完成没完成,完成了多少改革项目,主要不是靠“在清单上画√”,也不是靠数清单上面的项目数量,还是要看司法体制的弊端解决没有,要看司法队伍的活力激发出来没有,要看党和国家规划的那些改革“大项目”真正落地、改了没有,要看人民群众对司法是否公正的满意度。
司法改革,不能只寄希望于法官的高薪。关于证据,我认为,发现客观的案件事实肯定应该作为证据制度建构的基本点,出发点。控辩平等性的加强,不应当影响证据标准和证明标准。证据标准、证明标准仍然要掌握在法官那里。中国几千年的案件裁判,都掌握在“判官”手里。我以为,证据、证明标准的把握,最终要把这个权限交给法官。侦查中心会影响审判中心,检察中心会影响我们审判中心。当然,我们从来没有说过“检察中心”,但是现在的“检察主导”还是有点这个味道。为什么卷宗中心不会影响到我们审判中心呢?学界对卷宗中心主义有所批评,但是我是始终坚持三个观点:一,咱们的司法传统就是案卷传统,法官通过案卷事先了解情况,会有预判,但“预判”不等于偏见,不等于有最后的决断,它叫做预断。只要法庭上法官善于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真正把意见挑准了,真正能够兼听则明,凡是预则立,不能说有预断就很糟糕。作为辩护人,律师看案卷,卷宗里面如果有很多问题,辩护人就高兴,法官也不会不明白。恐怕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不会有几个人说卷宗真是个什么坏东西,不会的。尤其是,卷宗里边虽然有风险,但真正最大风险就是事实认定的风险,是案卷材料不真,以及不能正确识别判断案卷材料的风险,如果严格贯彻审判中心,庭审实质化,这些案卷带来的风险,会被化解,案卷与庭审实质化有什么冲突?没有,哪有什么冲突。
想说的话很多,我们真要改革,要真改革,要扭住牛鼻子不放,不要在技术性的问题上纠错“改革”,不要把改革“大文章”给忽略了。
谢谢大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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