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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回顾 丨冯俊伟:推进刑事证据法体系化 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尚权刑辩 2022-10-02

编者按


2020年10月24-25日,第十四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西南政法大学第六届刑事司法论坛、第十五届尚权青年刑事司法论坛在重庆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四十年:回顾与展望”。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2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1.6万余人次。


以下是山东大学冯俊伟教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冯俊伟

山东大学教授

谢谢主持人,前面几位嘉宾讲的我都比较赞同,刑事证据法是一种事实认定错误风险的分配机制,证据制度和证据立法的完善,将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的出现。我从三个方面来阐述一些看法。


第一个方面是要树立正确的证据理念

第一点,涉及到很多学者已提到的,我们的证据制度中更关注证据的真实性,但是证据不是纯粹的结果性的东西,而是通过一系列法律行为最后形成的一个法律产品。所以还需要关注证据的合法性、程序性,要关注整个取证过程中的正当程序保障。


第二点,在当前的刑事诉讼立法下,办案机关都应认真审查判断证据。这也涉及到一个理念问题,信任主义还是怀疑主义?如果对上一机关移送的证据采取信任主义,将会影响到具体如何审查。我认为,怀疑主义是有必要的,任何种类的证据都没有天然的可靠性,后一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查判断证据的责任。


第三点,即使到今天,一些证据理念仍有偏差,有论者多以“证据之王”来称呼某类证据,如很多人说鉴定意见是“证据之王”,还有一些人称电子数据是“证据之王”。值得怀疑的是,真的存在“证据之王”吗? 

第二个方面是推进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化

在过去的四十多年里,我国刑事证据立法在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多个层面条文不断增多,制度不断完善。但是仍存在不足,在证据法的话语体系上,大家可以看到存在三种不同的话语体系,比如说证据的“三性”、印证,再比如说大陆法证据制度上的证据能力、证明力,英美证据法上的相关性、可采性等。这三套话语体系在裁判文书里都有体现,杂糅在一起。一些表述是不准确的,比如可采性高、可采性低、有一定可采性等。推进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化尤为必要,实践中的一些证据的问题是结构性的,比如说非法证据排除,如果在案有多份有罪供述,即使排除其中几份,对最后裁判的影响仍然是有限的。昨天熊老师也提到,应当从中国实践出发。其实我们也需要作一个整体思考,就是我们的刑事证据立法是要强化审判证据规则,还是应当强化侦查限制?以我的观察,在总体上,我国采取了审前+审判的一体化规范路径。一个典型的例证是证据标准指引的探索,但怎样更好地推进,还需要讨论。


第三个方面是解决刑事证据法面临的新问题

刑事证据法面临很多新问题,昨天龙老师也提到,比如刑事诉讼程序多元化,对证据制度、证据法发展的影响。再比如说科学技术、科学知识在刑事诉讼的应用对证据法的挑战。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刑事证据法的内部分化问题,即一些学者提到的“从一个证据法到多个证据法”的发展,类罪证据的问题。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在一般层面的证据立法尚存不足的情形下,又遇到了具体领域的证据问题。比如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证据问题有自己的特点、命案证据也有自己的特点。从推进刑事证据立法,防范冤假错案的角度,我们其实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这是我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请各位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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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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