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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情况的法律规定
二、引用的品牌要具备可选择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均规定,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三、同等档次品牌的判定评审委员会在判定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投标产品是否属于同等档次品牌时。对于品牌的档次划分,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详细规定,完全凭业界口碑以及评标专家的主观判断,不是一个相对固定的标准,所以很难把握尺度,极易产生认知标准上的不同。
延伸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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