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专访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莎拉·格里梅
原载于《法制日报》2019年4月9日第10版
莎拉·格里梅(Sarah Grimmer),现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HKIAC)(以下简称“港仲”)秘书长。
格里梅毕业于新西兰威灵顿大学,曾经在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和海牙常设国际仲裁法院(PCA)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庭秘书,具有丰富的国际仲裁机构工作经验,2016年出任港仲秘书长。
为了深入了解港仲的最新发展情况,近日我采访了格里梅。
”不同仲裁机构受理案件范围有别
毛晓飞:你是如何涉足国际仲裁领域的?
格里梅:2002年,我从新西兰到了法国,先在谢尔曼·斯特灵律师事务所工作了1年,然后又去国际商会仲裁院做了3年的副法律顾问(deputy counsel)。在那里,我的国际仲裁知识得到了极大丰富,特别是在仲裁程序方面。
之后,我又在海牙常设国际仲裁法院工作了近十年,主要是担任仲裁庭秘书(tribunal secretary),由此也接触到了很多投资者与国家、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仲裁案件。
毛晓飞:你在不同的仲裁机构工作过,觉得它们之间有什么差别吗?
格里梅: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和港仲还是比较相近的。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港仲所受理的案件主要集中于亚洲地区,特别是不少中国内地当事人与外国人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会选择中国香港为仲裁地。
在国际商会仲裁院,一个法律顾问可能同时要负责上百个仲裁案件,对于案件的管理也大多都是表面的、轻度的管理。海牙常设国际仲裁法院则不同,它是一个基于国家间条约形成的国际仲裁机构。在那里,仲裁庭秘书一般不会管理那么多仲裁案件,因此可以深度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与裁决中。仲裁庭秘书需要根据仲裁庭的指示起草很多文件,包括仲裁裁决书。
越来越多女性担任仲裁机构高管
毛晓飞:目前在知名国际仲裁机构中,包括港仲,有不少杰出女性出任机构的秘书长一职,比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这是否算一种变化?
格里梅: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人们的确发现在仲裁机构的高管职位上,缺乏女性身影,现在则有了不少的改观。
这些出任秘书长职位的女性都非常出色,她们有着良好的教育背景和职业经历。只要看一下她们的简历,就可以知道为什么她们能够获得今天的职位。
毛晓飞:女性担任仲裁机构的高管需要具备什么能力,而她们又能够为仲裁机构作出何种特殊贡献?
格里梅:我个人觉得,要成为仲裁机构的高管,从事仲裁的女性首先需要熟悉国内和国际仲裁规则与相关程序,具有广泛的仲裁及行业专门知识,同时还需要在管理、演讲和机构领导方面具备相应的才能。
另外,创新和影响变革的能力,也是女性能否担任高级职位的重要考虑因素。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女性担任重要国际仲裁机构的高管,这对于年轻的仲裁人来说有很好的示范作用。人们会把这看做是一种“常规”,而不是什么“特例”,这对于年轻女性来说是一种莫大的鼓舞,她们知道自己也可以有广阔的选择空间,自己的职业愿望也是合理的。同时,这还有助于矫正那种认为女性只能或者只应当局限于做某些事情的负面想法。
去年有92个案件涉及内地当事人
毛晓飞:刚刚过去的2018年,对港仲而言是怎样的一年?
格里梅:2018年港仲的案件总数为521件,其中有265件仲裁案件,21件调解案件,还有235件域名争议案件。从案件数量来看,与2018年和2017年相比,变化不是很大,但是,从案件标的额来看,增长还是比较显著的。
港仲2018年案件标的总额是67亿美金,2017年是50亿美金,2016年则是25亿美金。这些数据是令人鼓舞的,它意味着有更多当事人愿意把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交给港仲,也说明了当事人对我们的信任。
毛晓飞:在这些案件中,涉及中国内地当事人的案件占比如何?
格里梅:在港仲,大约72%的案件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不是来自香港;大约40%的案件中,没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自香港;8.4%的案件中,则完全没有来自亚洲国家的当事人。
2018年,有92个仲裁案件涉及130名来自内地的当事人,中国国有企业的比例占比大约10%到15%。
此外,有12.4%的仲裁案件用中文审理,7.2%的案件用中英文双语审理。
《港仲规则(2018)实践效果初显》
毛晓飞:据了解,新版的《港仲规则(2018)》于去年11月生效,在短时间里可否看到它对仲裁实践产生的效果?
格里梅:目前已经有40个仲裁案件适用了新规则。我们发现,一些制度还是非常行之有效的。
譬如,根据《港仲规则(2018)》第41.5条之规定,若一方当事人代替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了预付款,那么,依照代为缴付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仲裁庭可以作出裁决,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补偿代缴的款项。
在国际仲裁实践中也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仲裁被申请人拖延或不支付应当支付的仲裁保证金,导致仲裁申请人不得不预支所有费用。
有些国际仲裁案件可能持续三四年,这对于仲裁申请人而言,要承担很大的经济负担。
根据港仲新规则,仲裁申请人可以在这种情况下请求仲裁庭作出一个部分裁决(partial award)或者说临时裁决(interim award),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其支付义务。
这个机制目前看来非常有效,在有些案件中,仲裁被申请人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几天内就支付了拖欠的保证金。
显然,这对于提高仲裁效率和降低仲裁成本而言是非常有意义的。
毛晓飞:仲裁庭作出这类裁决的法律标准是什么?这一制度是港仲独有的吗?
格里梅:仲裁庭要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以及当事人在该协议项下是否应当承担支付义务。据我所知,这是港仲独有的一项制度,其他仲裁机构还没有。
毛晓飞:据了解,《港仲规则(2018)》已经对第三方资助仲裁案件规定了当事人的披露义务,请问,相关规定的具体运行情况如何,是否已经出现了第三方资助的案例?
格里梅: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当事人依照新规则需要披露第三方资助的案件。不过,我们却遇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案子,它就涉及新规则的解释。
在这一案件中,一方仲裁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承诺没有获得第三方资助,这就涉及到如何理解新规则中第三方资助披露义务的问题。
我们认为,《港仲规则(2018)》中规定的第三方资助披露义务,仅限于当事人有第三方资助的情形,而不能被解释为可以要求没有第三方资助的当事人进行反向披露,因为《港仲规则(2018)》的规定只是为了消除存在第三方资助情况下的利益冲突。
仲裁庭秘书服务受到当事人欢迎
毛晓飞:2018年,港仲除了出台新规则之外,还有哪些新的工作亮点?
格里梅:2018年,港仲的仲裁庭秘书服务得到了更多运用,比如,我们在10个仲裁案件中聘用了仲裁庭秘书,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亮点。
在获得当事人同意之后,仲裁庭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庭秘书,其主要职责是在仲裁庭的指令下,协助仲裁庭提高仲裁效率,并节省当事人的仲裁费用。
如果说仲裁员要负责仲裁庭的所有事务,包括程序性事项,那么,当事人给仲裁员的报酬是每小时6000元港币左右。
而如果让仲裁庭秘书来做,那么当事人只需要支付大约每小时700元港币,这个费用要低得多。只要获得当事人的同意,仲裁庭就可以从港仲的工作人员中指定秘书,也可以自己选择。
这一制度在2014年被引入,2018年的发展情况特别好,现在《港仲规则(2018)》第13.4条予以保留。
毛晓飞:这似乎与海牙常设国际仲裁法院的仲裁庭秘书制度很相似,但也让我想起在了“尤科斯诉俄罗斯案”的仲裁裁决。这一案件先由海牙常设国际仲裁法院仲裁庭作出了有利于尤科斯的仲裁裁决,之后,俄罗斯请求海牙地方法院撤销裁决,其中一个理由就是裁决中的部分内容由仲裁庭秘书起草而不是仲裁员书写的。你怎么看待这一问题?
格里梅:海牙地方法院撤销这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定了能源宪章的临时适用,认为仲裁庭无管辖权。俄罗斯一方的确提出了仲裁裁决不完全由仲裁员书写的理由,但这只是当事人的指控,法院并没有以此为由推翻裁决。
我想,在国际仲裁中,众所周知的是,仲裁庭秘书根据仲裁庭的指令起草一些文件。如果有仲裁庭的授权,且仲裁庭秘书完全根据仲裁庭的指令工作,这样会很好地提高仲裁庭的工作效率。因为在仲裁中有很多事项是程序性的,并不涉及实体问题,也就是说,这些是不需要仲裁员进行“裁决”的事项。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遇到哪些属于程序问题,哪些是实体问题的争论,这个界限有时会难划分,对此当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