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发布《第三者资助调解实务守则》公众咨询稿
2019年8月16日,香港律政司就《第三者资助调解实务守则》(“《实务守则》”)发布公众咨询稿,并就此展开为期两个月的公众咨询。《实务守则》列出在通常情况下,期望第三方资助者在香港进行与第三者资助调解相关的活动时须遵从的原则和标准。
主要内容
资助协议应当明确第三方资助者义务,包括告知受资助方有权就自主协议寻求独立法律意见以及可能受到法律援助可能性,并在协议中告知建议的资助以及资助协议特点和相关风险。第三方资助者还应在协议中提供香港送达地址以及监管机构联系方式。
● 资本充足
第三方资助者需遵守至少2000万港币的资本充足规定,并且对资本充足负有持续披露义务。
● 利益冲突
第三方资助者需采取有效程序以管理因其就资助协议所从事的活动而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并且第三方资助者不得采取任何会引致或可引致受资助方法律代表违反其专业职责而行事的行为。
● 保密义务
第三方资助者须在香港法律及其他适用法律准许的情况下,为所有涉及有关调解资助协议主要内容的资料和文件保密,并遵从有关法律专业保密权规定。
● 费用责任
资助协议应明确第三方资助者是否为某些费用承担责任。
● 协议终止
《实务守则》禁止第三方享有酌情解除资助协议的权利并要求在资助协议中明确协议是否可以解除以及其条件。
● 争议解决机制
《实务守则》规定资助协议必须设立一个中立、独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并且保障受资助者的投诉权利。
意见提交
附:
《2018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
第三方资助相关规定
第34条 — 仲裁费用
33.4 仲裁庭在决定第34.1款所述的全部或部分仲裁费用时,可考虑任何第三方资当事人、仲裁庭、任何紧急仲裁员和HKIAC:
a) 已签订资助协议的事实;和
b) 出资第三方的身份。
44.2 第44.1款所述的通知:
a) 对于在仲裁开始时或启动前签订的资助协议,必须在指定紧急仲裁员的申请、仲裁通知、对仲裁通知的答复、追加申请或对追加申请的答复(如适用)中传送;或
b) 对于仲裁启动后签订的资助协议,必须在资助协议签订后尽快传送。
44.3 第44.1款所述信息在首次披露后有任何变更的,任何受资助方应披露该变更。
第45条 —保密
45.1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得公布、披露或传送有关下述事项的任何信息:
a) 根据仲裁协议进行的仲裁;或
b) 仲裁中作出的裁决或紧急决定。
45.2 第45.1款的规定同样约束仲裁庭、任何紧急仲裁员、专家、证人、仲裁庭秘书和HKIAC。
45.3 第45.1款的规定不阻止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公布、披露或传送第45.1款所述的信息:
a) 在法院或其他机构的法律程序中
b) 依法定义务向任何政府机关、监管机关、法院或仲裁庭公布、披露或传送信息;或
c) 向当事人的专业人士或其他顾问,包括确定的或潜在的证人或专家,公布、披露或传送信息;或
d) 为执行第27、28、29和30条的规定, 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或新增当事人和任何已被确认或指定的仲裁员公布、披露或传送信息;或
e) 以接受或寻求第三方资助仲裁为目的, 向他人公布、披露或传送信息。
附录4
紧急仲裁员程序
2. 申请应按本规则第3.1和3.2款所述的任何方式提交。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a.申请所涉及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名称、(所能知道的)地址、传真号码与/ 或电子邮件地址;
b.说明导致申请的情形以及提交仲裁的基础争议;
c.对申请的紧急救济的陈述;
d.申请人无法等待仲裁庭组成,而需迫切申请紧急救济的原因;
e.申请人有权获得紧急救济的理由;
f.任何相关的协议,特别是仲裁协议;
g.有关紧急救济程序的语言、仲裁地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h.确认已缴付本附录第5节所述款项( "申请预付款" );
i.根据第44条规定,披露是否存在资助协议和任何出资第三方的身份;和
j.确认申请及其所附的辅助材料的复本已经或正在依注明的一种或几种方式同时向仲裁所有其他当事人送达。助安排。
第44条 — 第三方资助仲裁的披露
44.1 若已签订资助协议,受资助方应将关于以下信息的书面通知传送至所有其他当事人、仲裁庭、任何紧急仲裁员和HKIAC:
a) 已签订资助协议的事实;和
b) 出资第三方的身份。
44.2 第44.1款所述的通知:
a) 对于在仲裁开始时或启动前签订的资助协议,必须在指定紧急仲裁员的申请、仲裁通知、对仲裁通知的答复、追加申请或对追加申请的答复(如适用)中传送;或
b) 对于仲裁启动后签订的资助协议,必须在资助协议签订后尽快传送。
44.3 第44.1款所述信息在首次披露后有任何变更的,任何受资助方应披露该变更。
第45条 —保密
45.1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得公布、披露或传送有关下述事项的任何信息:
a) 根据仲裁协议进行的仲裁;或
b) 仲裁中作出的裁决或紧急决定。
45.2 第45.1款的规定同样约束仲裁庭、任何紧急仲裁员、专家、证人、仲裁庭秘书和HKIAC。
45.3 第45.1款的规定不阻止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公布、披露或传送第45.1款所述的信息:
a) 在法院或其他机构的法律程序中
b) 依法定义务向任何政府机关、监管机关、法院或仲裁庭公布、披露或传送信息;或
c) 向当事人的专业人士或其他顾问,包括确定的或潜在的证人或专家,公布、披露或传送信息;或
d) 为执行第27、28、29和30条的规定, 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或新增当事人和任何已被确认或指定的仲裁员公布、披露或传送信息;或
e) 以接受或寻求第三方资助仲裁为目的, 向他人公布、披露或传送信息。
附录4
紧急仲裁员程序
2. 申请应按本规则第3.1和3.2款所述的任何方式提交。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a.申请所涉及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名称、(所能知道的)地址、传真号码与/ 或电子邮件地址;
b.说明导致申请的情形以及提交仲裁的基础争议;
c.对申请的紧急救济的陈述;
d.申请人无法等待仲裁庭组成,而需迫切申请紧急救济的原因;
e.申请人有权获得紧急救济的理由;
f.任何相关的协议,特别是仲裁协议;
g.有关紧急救济程序的语言、仲裁地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h.确认已缴付本附录第5节所述款项( "申请预付款" );
i.根据第44条规定,披露是否存在资助协议和任何出资第三方的身份;和
j.确认申请及其所附的辅助材料的复本已经或正在依注明的一种或几种方式同时向仲裁所有其他当事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