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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2022香港仲裁周 | 最高院国际商事法庭任雪峰法官主旨演讲

任雪峰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2023-10-16


202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香港仲裁周“中国仲裁专场”活动——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与仲裁:如何运作?的研讨会于线上举行。来自27个司法管辖区的668名人士报名了本次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任雪峰法官发表主旨演讲。


经授权发表的演讲稿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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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内容


尊敬的袁国强主席,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感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邀请,很高兴参加2022年“香港仲裁周中国仲裁专场”活动并做线上主题发言。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知名的仲裁机构,近年来受案数量逐年增长,仲裁员和仲裁案件国际化程度高,作为一家位于香港的争议解决机构,兼具法律多元、地理便利、文化多元的特点。经过这些年的发展,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现已经成为亚洲领先争议解决中心,在国际仲裁领域享有极高声誉。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为首家内地以外的仲裁机构纳入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进一步充分说明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所取得的成绩以及国际影响力。


十八大以来,中国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外交思想,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聚焦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积极支持商事仲裁的法治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香港仲裁周连续举办多届,已经成为国内外仲裁机构加强交流合作、共谋长远发展的全球性舞台。其中中国仲裁专场是聚焦中国仲裁事业发展、加强中国仲裁国际化交流的重要平台。下面,我就结合本次中国仲裁专场的主题,给大家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基本概况与最新实践。


一、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扎实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建设


2018年1月23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意见》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商事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实行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按照《意见》的任务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着手启动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牵头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支持“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推动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广东省深圳市、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在陕西省西安市揭牌,分别依托第一巡回法庭和第六巡回法庭开始正式办公,受理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协调并指导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工作。


二、加强推进法庭规范化实质化运行,推动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化长远发展


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决策部署,是推动国际商事纠纷争端解决的重要平台,是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体现。


一是通过制定国际商事法庭规则,为国际商事法庭审判工作奠定制度基础。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11月出台了《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等,为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奠定制度基础。


二是通过任命国际商事法庭法官,为国际商事法庭健全审判组织。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以来,建立了国际商事法庭法官选任机制和退出机制,先后分三批任命了18名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现有14名法官。2020年将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分成两组,建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相对固定的合议庭。2021年4月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法官会议规则(试行)》,规范国际商事案件的审理,完善国际商事法庭法官会议流程。


三是通过审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实质化推动国际商事法庭审判工作。截止目前,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了27件案件,审结11件,涉及美国、菲律宾、日本、意大利、泰国、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国家或地区当事人。纠纷类型包括不当得利、产品责任、委托合同、公司盈余分配、股东资格确认、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等。这些案件的审理,有效地推动了国际商事法庭实质化运行。


四是建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积极打造国际一流法律智库。2018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决定》,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专家委员的职责是:接受国际商事法庭的委托,主持调解国际商事案件、就审理案件所涉及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事规则、域外法律的查明和适用等提供咨询意见,为国际商事法庭实质化运行提供智力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和2020年聘请了两批专家委员,并于2022年续聘了第一批专家,召开了三届国际商事专家委员研讨会,现国际商事法庭共聘任了22个国家的47名专家委员。


五是建立了统一域外法律查明平台。国际商事法庭适用的法律规则应具有广泛包容性,包括国际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如国际贸易、投资、金融法律规则,国际商事规则以及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也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内国法以及联合国示范法规则。国际商事法庭专门规定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可以受国际商事法庭委托对案件所涉域外法查明等提供咨询意见。2019年11月2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网站上线运行了统一的域外法查明平台。


六是启动国际商事法庭中英文双语网站。通过国际商事法庭网站提供诉讼服务和法律数据库服务,网站境内外总浏览量已突破378万人次,覆盖全球149个国家和地区的用户。国际商事法庭版块主要展现国际商事法庭的最新基本情况,包含法庭介绍、法官名录、法庭规则、常见问题、联系我们这五个栏目内容,欢迎大家参观浏览。


七是积极参与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以及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积极在国际会议上传播中国声音,分享中国智慧。例如参加了中英仲裁高峰论坛、国际商事法院常设论坛、联合国贸法会第二、第六工作组会议、中英商事争端解决圆桌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管辖权项目谈判、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相关示范法谈判、国际调解高峰论坛等多个国际会议并做主题发言,提升了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规范国际商事法庭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有利于拓宽中外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渠道;有利于公正、高效、便利且低成本地解决包括涉“一带一路”建设纠纷在内的各类国际商事纠纷;有利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国际商事法庭立案方式及案件受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下列案件:(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现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二)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获准许的;(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四)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者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五)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国际商事法庭官方网站(cicc.court.gov.cn)上的诉讼平台向国际商事法庭提交材料。如确有困难,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材料:(一)电子邮件;(二)邮寄;(三)现场提交;(四)国际商事法庭许可的其他方式。”国际商事法庭设有案件管理办公室,当事人现场提交立案材料,可以到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和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所在驻地诉讼服务中心申请进行立案。


(二)国际商事法庭具体运行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详细规定了国际商事法庭的运行模式,具体包括案件受理、送达、审前调解、审理、执行等审判程序。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争议适用的实体法律。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选择适用法律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保全裁定,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执行。


(三)国际商事法庭的突出优势

国际商事法庭相对于传统涉外商事审判,其具有以下突出优势:一是对法官的选任、对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的选聘,都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高水准的法官,借助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智力支持,是国际商事法庭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坚持平等保护的有力保障。二是管辖的机制创新。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书面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拓宽了其自主选择争端解决的途径。三是调解和域外法律查明途径的便捷。首倡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专家委员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还可以受国际商事法庭委托对案件所涉域外法查明等提供咨询意见。同时拓宽了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域外法的途径,并对其他能够查明域外法律的合理途径例如互联网查明等方式做了开放式的规定。四是诉讼证据的机制创新。对域外证据不做公证认证的强制性要求,且国际商事法庭可以采取信息网络方式调查收集证据、组织质证。五是裁判文书的机制透明。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合议庭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有利于强化说理,增强裁判的公信力,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约束。六是智慧审判的机制创新。支持通过网络方式立案、缴费、阅卷、证据交换、送达、开庭等,并上线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双语网站。七是“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的功能集成。一方面,对诉至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纳入机制的调解机构调解。另一方面,对纳入机制的仲裁机构所受理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后,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证据、财产或者行为保全;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撤销或者执行仲裁裁决。


四、加强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创新发展,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立案、调解、证据交换等全流程线上纠纷解决服务平台,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法律服务。


2018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首批纳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五家仲裁机构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两家调解机构。2021年7月21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上线启动,完成平台各系统打通,为中外当事人提供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开庭等纠纷解决全流程的线上办理。2022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确定第二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通知》,将广州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厦门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为第二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机构仲裁的,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后,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证据、财产或者行为保全;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撤销或者执行“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国际商事法庭依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五、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下一步发展方向与设想


为应对新形势下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需求,各国相继建立了国际商事法庭或国际商事法院,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是国际商事法庭大家庭的新成员。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纠纷解决机制规则的制定,将具有中国特色的和谐文化理念、经验推向世界;积极参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促进国际争端解决、提升全球治理水平树立标杆,提供“中国经验”。


一是从国家治理的高度出发树立国际商事纠纷源头治理理念。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理念的整合、提炼、升华至关重要,要从以往单一的诉讼救济方式逐渐演进成“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并将这一理念贯穿到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工作的始终。


二是进一步激活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活力。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建立是中国司法的重要国际窗口。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与发展备受世界各国广泛关注。国际商事法庭将鼓励和吸引无实际联系的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合意选择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以便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在现有规则下,进一步完善“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在“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建设方面,目前国际商事法庭已经引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一步可以考虑适当引入外国知名商事仲裁机构、商事调解机构,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构建更加国际化、更具吸引力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三是提升我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一方面,国际商事法庭要积极参与国际纠纷解决机制规则制定,派遣国际商事法官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国际法规则制定,参与国际公约的谈判,促进国际贸易法律规则的协调统一,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法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另一方面,多语言发布“一带一路”典型案例,为各国法院准确理解和适用中国法提供基础,探索建立与域外国际商事法庭的案例交换分享机制、法律适用交流机制,增进对彼此法律制度的了解与信任。


四是加强世界各国国际商事法庭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自成立以来,积极组织并参与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至今举办了三届国际商事专家委员研讨会,积极参与中新法律与司法圆桌会议、中英司法圆桌会议、中法国际商事审判交流会、中国-非洲法律论坛、中国仲裁高峰论坛、中国调解高峰论坛等国际交流。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与14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最高司法机关建立友好交往关系,与国外司法机构和国际组织签署70多个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要进一步拓宽国际司法交流渠道,继续加强与世界各国国际商事法院交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


下一步,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将继续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智囊团”作用,加强对中国司法制度、司法改革、智慧法院建设、国际商事法庭创新举措等方面的对外宣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增进国际法治交流。


谢谢!


问答环节


问题1:请问国际商事法庭成立至今的受案数量、标的金额、适用实体法律的覆盖和当事人国别是否可以披露?


任雪峰:截止目前,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了27件案件,审结11件,涉及美国、菲律宾、日本、意大利、泰国、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国家或地区当事人。纠纷类型包括不当得利、产品责任、委托合同、公司盈余分配、股东资格确认、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标的金额没有进行统计。


关于实体法的适用,给大家介绍最基本的原则。首先要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国际商事法庭的定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设审判机构,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院。大家可以把它简单理解为,将案件交给国际商事法庭办理就相当于案件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在实体法的适用上,它基本的原则就是要根据我国的冲突规范,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最终对审理这个案件的准据法做出一个认定。比如说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可以选择的范围内,可以作出选择,法院要尊重这种选择(当然这个选择肯定需要是有效的)。如果没有,法院要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所应该适用的实体法。每个案件具体是不一样的。包括我们仲裁司法审查里面涉及到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的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了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地或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仲裁机构或仲裁地也没有约定的,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的法律。


我可以明确告诉大家,在我们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案件中肯定有适用外国法的情况。包括我现在正在办理的案件,也涉及到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但是因为案件还没有审结,具体情况我也不好跟大家特别详细地讲。这是大概的一个情况。


问题2:除了最高院国际商事法庭,在各地方也建立了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如苏州、厦门国际商事法庭。中央和地方商事法庭之间的关系如何?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在服务地方仲裁方面有何作用?


任雪峰:其实国际商事法庭之间并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就像我刚才说的,了解了国际商事法庭的性质就明确了。实际上如果说有关系也有,就是上下级法院的关系


比如说,北京有国际商事法庭,它挂牌设立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它的判决加盖的就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印章。包括我们最高人民法院的国际商事法庭,案件虽然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最后出来的判决肯定加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印章,相当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至于它的工作模式或者说制度机制的建立,可能也跟最高法院商事法庭类似,也都采取多元化纠纷解决、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地促进国际商事案件的解决等等。

至于具体在服务地方仲裁方面有何作用,这个可能看具体的不同地方法院的一些规定。

问题3:相比于依据《两地保全安排》去各中院申请保全,港仲案件的当事人直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临时措施有什么特点和优势?

任雪峰:关于保全的问题。首先一个原则,根据相关的规定,涉及到我们“一站式”纠纷解决机构里边的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受理仲裁前包括受理仲裁程序开始之后,都可以向最高法院的国际商事法庭申请保全,这个是没问题的。

关于“你有什么优势,你怎么做?”我现在只能给大家回答,就是我们可以做出这种保全的裁定。国际商事法庭实际上是最高法院的一个常设审判机构,相当于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最高法院作为我们最高的审判机关,实际上对于保全措施一些具体的执行是很少去直接做的。不单单是国际商事法庭的案件,包括我们民四庭也会受理很多二审的国际商事案件,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也会收到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我们也会做出保全的裁定。但是一般涉及到具体的执行,比如说查封、扣押、冻结这些要具体执行的时候,一般最高法院不去做,是转到下级法院来具体地执行。也不是我们一定不能做,当时在最高法院其他审判庭办理案件涉及到查封银行账户的,我们也做过。但实事求是讲,具体有一些很复杂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需要具体的人员来执行。可能目前看,我们最高法院还没有具体的人员,所以更多的还是要转到下级法院来具体地执行。实际上很多的需要真正执行的地点,可能不在北京、不在深圳、也不在西安,被执行的地点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地区。所以从这个程度讲,我们如果作出决定、裁定,交由执行地的中级法院来执行可能也是更好地便于执行,因为现在我们转递的程序也是非常便捷的。
可能大家不知道有什么优势。从一个程度讲,作为下级法院,碰到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的时候,可能会要向上级法院请示,这样就会耽误时间。至少到最高法院来,我们可以自己直接就做出这个裁定,交由下级法院执行
问题4:如果仲裁案件的管理机构属“一站式”平台成员,如果有仲裁案司法审查事项的,国际商事法庭是否有权直接作出最终的决定,而不需要经过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程序?
任雪峰:是不需要报核的。报核制度是我们要求下面各级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台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如果要做否定性结论,要逐级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刚才前面我回答问题时候也提到了国际商事法庭的定位定性,它本身就是最高法院的常设审判机构,所以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的相关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就是最高法院直接受理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即使要作出否定性的结论,当然也不需要再经过所谓的向最高法院的报核程序了,直接作出结论就可以了。

关于嘉宾

任雪峰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法官

任雪峰,男,汉族,民革成员,1969年9月出生,大学学历,法律硕士。1992年8月以来,先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原经济庭、民事审判第四庭、第六巡回法庭工作。2010年4月任审判员,2012年9月任审判长,2017年12月任二级高级法官,2019年1月任第六巡回法庭主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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