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地面的积水致业主摔伤,到底谁赔偿?
01
案情回顾
秦先生认为
由于Z物业公司及水务公司管理不善,导致自身权益受损,便向宝坻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Z物业公司和水务公司共同赔偿其人身损失4200余元,包括医疗费1700余元、护理费15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00元。
02
争议焦点
物业公司认为:
秦先生摔跤的原因是楼内某户自来水表损坏,导致跑水。由于事发时间是早上6点多,物业公司的保洁人员还未到上班时间,保洁人员上班后已经及时将积水清理,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水务公司认为:
时值寒冬,案涉楼道积水是因为楼房单元门长期敞开导致楼道温度过低,致使水表炸裂跑水。同时,一楼水表井的地漏堵塞,积水无法正常排出,外溢至过道,从而造成事故;且秦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当具有防滑意识,具备注意义务。因此,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03
裁判结果
Z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保障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责任与义务,而其未能及时发现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秦先生摔伤的主要原因,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秦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走时疏于观察地面湿滑的状况,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Z物业公司的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Z物业公司对秦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秦先生自行承担10%的责任。
关于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水务公司在接到物业公司的通知后及时履行了维修义务,秦先生要求水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01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
第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
02
保护对象的范围
因此,民法典将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规定为“他人”,没有明确具体的范围,实践中哪些人属于保护对象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03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和判断标准
实践中,需要参考该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所组织活动的规模等各种因素,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义务人的安保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状况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04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一是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不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使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侵害的义务。
二是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的不因自己的不作为而使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自己之外的第三人侵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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