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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20余月后死亡但未进行尸检的,侵权人是否应当赔偿受害人死亡相关损失?

转自:保险诉讼参考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受害人因案涉交通事故受伤严重,经过治疗虽然有所好转,但出院时其病情仍然危重。出院后,受害人继续在家接受社区诊所的治疗,久卧在床,病情一直反复,未见好转,直至其于2018年12月31日死亡。受害人曾在另案中对其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导致的伤残等级、护理人数及时间、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等级、后续治疗费申请鉴定,均因受害人属于“急性内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遗留外伤后遗症”,病情复杂,超出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被退案处理。因此,案涉交通事故给受害人身体造成了严重创伤,且受害人自因交通事故受伤至其死亡期间一直处于伤病未愈的状态,该状态一直延续至其死亡系本案客观事实。生效判决依据上述客观事实,并结合受害人受伤时的年龄、自身疾病等情况认定案涉交通事故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常理和客观规律。生效判决进一步依据侵权人在案涉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判令其对受害人死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承担5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朱某飞与孙某妞、徐某军、徐某寄、徐某义、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朱某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20余月后死亡但未进行尸检的,侵权人是否应当赔偿受害人死亡相关损失?案件索引二审: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0民终2182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申7444号裁判要旨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受害人因案涉交通事故受伤严重,经过治疗虽然有所好转,但出院时其病情仍然危重。出院后,受害人继续在家接受社区诊所的治疗,久卧在床,病情一直反复,未见好转,直至其于2018年12月31日死亡。受害人曾在另案中对其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导致的伤残等级、护理人数及时间、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等级、后续治疗费申请鉴定,均因受害人属于“急性内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遗留外伤后遗症”,病情复杂,超出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被退案处理。因此,案涉交通事故给受害人身体造成了严重创伤,且受害人自因交通事故受伤至其死亡期间一直处于伤病未愈的状态,该状态一直延续至其死亡系本案客观事实。生效判决依据上述客观事实,并结合受害人受伤时的年龄、自身疾病等情况认定案涉交通事故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常理和客观规律。生效判决进一步依据侵权人在案涉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判令其对受害人死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承担5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裁判全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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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的噩梦!最高院明确: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明显不合理价格的处分,全部无效!(详细解读)

来源/《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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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再好也没戏!户口本上出现这“4个字”,基本无缘公务员!

随着就业人口不断增加以及就业形势的不断变化,公务员这一“铁饭碗”对许多人的吸引力也越来越大。公务员是编制内的公职人员,工作稳定、福利待遇好、社会地位高,是很多大学生的就业目标。当然,报考公务员绝非易事,除了考试成绩之外,严格的身份考察与审核也不可忽视。参与公务员报考,很关键的一项就是政审。在广东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官方明确不得报考的人员有5类,具体如下:1.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等院校(非在职)毕业生;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对于以上5类人员,相信大家对于其中的几类还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但可能也有个别类型容易被忽略。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在这里,不得不提一个每家每户都有的物品—户口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家里的户口本上出现“拒服兵役”这四个字,那么就与公务员录用无缘了。什么是“拒服兵役”?拒服兵役,是指入伍后或者已经批准入伍的公民违反兵役法规,拒绝服役而逃离部队,属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拒服兵役真的会导致个人、家庭成员在公务员方面的录用吗?来看一个实例你就懂了👇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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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黄灯”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投诉已提交请选择补充原因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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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欠工资,员工半夜到公司上吊身亡,公司要赔钱吗?法院判决:

来源/劳动法库张三叔系天津森某源公司员工,公司拖欠张三叔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工资,张三叔生曾多次索要拖欠工资均未果。2018年10月至12月张三叔未上班。张三叔于2018年12月11日半夜进入公司内上吊自杀身亡。家属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给付造成张三叔死亡的赔偿金859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事误工费28200元。理由如下:公司至2018年11月16日拖欠张三叔工资38900元、保险费15901.28元、医药费1287.9元未支付,张三叔被逼无奈,于2018年12月11日在该公司车间内自缢身亡。公司不支付应给付的劳动报酬,造成张三叔生活困难,公司的过错行为是导致张三叔自缢身亡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依据法律规定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侵害其生命权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受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虽然存在公司拖欠张三叔工资的事实,但属于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现在张三叔自行于半夜进入公司内自杀身亡,令人惋惜,但公司没有实施侵害张三叔生命权的具体行为。张三叔的死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难以支持。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家属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1、公司作为雇主是通过张三叔的劳动获得利益,而张三叔是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工资。给付工资是公司应当履行义务,而公司没履行。从而导致张三叔无钱吃饭,生活无着落。特别是张三叔将这种状况明确告知公司后,公司仍不履行给付工资的义务,这是导致张三叔自杀身亡的重要原因。张三叔的死亡与公司的过错之间存有因果关系。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还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债权责任。”公司不履行给付工资之义务,这是一种过错,与张三叔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司辩称,从张三叔的死因来看,公安机关认定其为自杀,并不存在他人侵权的情况,从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来看,也只能证明张三叔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争议纠纷,而公司没有伤害张三叔生命的故意或者过失,更没有实施任何的侵权行为,因此本案中不存在公司侵权致张三叔死亡的事实。【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对于张三叔死亡是否存在侵权、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张三叔的死因,经公安机关调查显示,张三叔系自行于半夜进入公司内自杀身亡。张三叔生前虽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纠纷,但未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解决。现上诉人以公司拖欠张三叔工资为由主张公司对张三叔存在侵权并与张三叔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20)津01民终3404号(当事人系化名)小编点评:本案涉及两个关键知识点: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劳动争议与侵权责任的区分。下面简要分析。《民法典》等法律明确了自然人享有生命权,生命权是人格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如果他人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权,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需要满足:1、有受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家属主张公司未支付工资存在过错,导致张三叔生活困难,精神压力巨大,是自杀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实际上公司拖欠工资的“过错”与张三叔自杀身亡的后果之间,不符合侵权责任所要求的直接因果关系,可能更多的是一种间接的、心理上的关联,不足以认定侵权责任。张三叔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自杀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合法途径,不应该将劳动争议上升为侵权责任,劳动关系与侵权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将劳动关系中的欠薪问题直接等同于侵权责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5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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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桶“返水”房屋被泡,谁担责?

业主推开家门,眼前一幕令人窒息:马桶反涌的粪水淹没房间,屋内一片狼藉。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因房屋设施引发的矛盾屡见不鲜。公共管道遭堵塞造成的财产损害,谁来承担责任?基本案情2023年8月,安吉某小区503室业主发现楼顶渗水,遂向物业公司反馈。物业公司通过603室放在物业处的备用钥匙开门后发现,603室地面已被污水浸泡深达五、六厘米,马桶内污水持续外涌。物业公司组织清理,发现马桶“返水”系因503室与603室之间的下水管道被湿巾、纸巾等堵塞。因长时间浸泡,503室天花板、吊柜、603室房屋墙体、地板、橱柜等受损。遭受财产损失的503室与603室业主遂分别提起诉讼,将楼上十户邻居、物业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全部起诉,要求赔偿财产损失。503室业主同时也将603室业主列为被告。裁判结果安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楼上已入住业主不当使用下水管导致案涉损失发生,共同承担40%赔偿责任。503室业主及时发现事故、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不承担责任。603室业主未入住,疏于对自身财产的看管,客观上导致污水长期反涌无人发现,对损害结果承担30%的责任。物业公司在案发后积极应急处突的行为值得肯定,但是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监管义务并日常进行过污水管道检查疏通,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下水管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存在过错,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案件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相关当事人已自动履行赔偿义务。法官说法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公共下水管道堵塞引发的财产损害,当无论从常识判断还是原告举证,均能确定下水管道堵塞系楼上业主不当使用公共管道所致时,可以认定楼上业主存在侵权行为且该侵权行为与权利人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丢弃杂物这种损害行为往往发生在他人的私人住宅内,水管堵塞具体由哪一户业主造成,权利人无法得知。下水道又是隐蔽工程,难以观察,且水管堵塞的原因存在多种可能性、时间具有长期性,进一步提升举证难度。如果仍将举证责任强加于权利人,过于苛责,其后果也将导致同类住户进一步降低合理使用下水管道、维护他人权益的意识,不利于倡导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因此,虽然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具体的侵权行为人,但其已能证明侵权主体为楼上业主群体的集合。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楼上业主之间构成共同侵权法律关系,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任何一人都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而在这个群体集合中,是否存在免责情形,则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来认定。本案中,除三户业主提交水电费、燃气费清单以证明其案发前期未在房屋内居住免于赔偿外,其余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没有实施损害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扩张,高层住宅数量增加,下水道堵塞引发的马桶“返水”、厨房“返水”等纠纷不断增多。通过本案,法院明确了高层住户对使用公共管道的注意义务,业主对自身房屋的监管义务以及物业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义务,并充分考虑到此类纠纷的取证难度,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合理分担业主之间、业主和物业之间的损失赔偿责任,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5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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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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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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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参考案例关于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认定——郑某诉施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案例要旨】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类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给付财物的数额、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案号:(2022)闽0128民初5080号审理法院: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规则【裁判理由】1.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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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检务督察部副主任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副主任曾向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海南省纪委监委驻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定安县监委监察调查。曾向阳,男,汉族,1976年9月出生,湖南邵阳人,1994年12月参加工作,1999年12月入党,大学学历。曾任三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历任三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第一派驻纪检监察组副科级纪检监察员、第二派驻纪检监察组副组长。海南省检察院检务督察部(巡视办)副主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5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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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2名女生同居,产下一女!谁才是亲妈?法院这样判…

全国首例!厦门一对同性伴侣争夺抚养权。一个负责供卵,一个负责生育,两人都说自己是孩子的妈妈到底谁是孩子的母亲?该如何确定亲子关系?孩子究竟该由哪位妈妈抚养?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抚养纠纷案。这起案件成了法院宣判的“全国首例”同性伴侣争夺抚养权的案件。原告:“她只是代孕,我才是孩子母亲”原告小提(化名)起诉称,自己是个单身主义者,一直希望有个孩子,但因身体问题不便生育。2018年,她与阿美(化名)相识,对方了解她的情况后表示愿意帮助代孕。2019年3月小提联系了某生殖服务机构后,两人多次到医院进行前期检查、治疗,为接受试管助孕做准备。不久后小提通过医学手段取卵,与购买的案外人的精子培育出胚胎。五天后该胚胎被移植到阿美体内,阿美怀孕。2019年12月阿美在厦门某医院产下一女婴。2020年2月阿美将孩子抱走,并将孩子登记为其女儿,表示之后不再让小提接触孩子。小提表示:阿美是“代孕”,因为自己希望生育孩子且有一定经济基础,于是就提供卵子并承担购买精子等各项费用,由阿美代孕。所以,孩子与阿美并没有血缘关系,自己才是孩子的母亲。被告:“我们是同性伴侣,孩子由我生育”法庭上,阿美辩解道:“我们是同性伴侣,不是代孕!”阿美辩称:双方系同性伴侣关系,共同居住生活,生育小孩系双方经过协商后的共同决定,小提称阿美为其代孕完全是捏造事实。“当时在共同生活居住期,做出由我生育小孩是我们双方共同的决定。”阿美说,当时双方还说好小孩出生后户口跟随阿美,并由双方共同抚养成人。阿美称其同样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孩子由我十月怀胎分娩孕育,我与孩子具有天然的亲子关系和浓厚的情感联系。”阿美坚持说,自己是孩子的母亲,而且孩子尚小,更需要阿美的哺育和陪伴,而小提跟孩子并没有坚固的情感和血缘联系,既不是孩子的母亲,亦不是孩子的父亲。真相:双方系同性伴侣关系,无证据表明存在代孕协议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小提与阿美原系同性伴侣关系。双方恋爱期间,阿美于2019年12月在厦门一家医院生育女儿丫丫(化名),丫丫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母亲为阿美,未记载父亲信息。根据小提与阿美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定,丫丫的孕育方式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决定,小提亦无证据证明其与阿美存在代孕协议。经查,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形成丫丫胚胎的卵子是小提的,精子是购买的。丫丫系双方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将上述卵子和精子结合后由阿美孕育分娩。而且丫丫自出生至2020年2月26日由双方共同照顾,之后由阿美带离住处,并与阿美共同生活至今。2020年5月9日,小提曾向湖里法院申请对其与丫丫之间是否存在亲子血缘关系进行鉴定,但是遭到阿美的拒绝。针对小提的亲子鉴定申请,阿美表示,双方已对丫丫的出生方式进行了确认,其亦认可形成丫丫胚胎的卵子系小提提供,没有进行鉴定的必要;孩子尚且年幼,且与她共同居住在外地,也无法配合进行鉴定。判决:无法证明小提与孩子具有血缘关系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提并无证据证明其系丫丫的母亲,其要求丫丫由其抚养,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本案中,虽然双方均确认丫丫系以小提的卵子与购买的精子培育成受精卵后,由阿美孕育分娩。但是,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双方确认或仅因丫丫具有小提的基因信息,就认定其与小提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小提诉求确认其与丫丫存在亲子关系,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所以,针对小提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判决还指出,因为丫丫系由阿美孕育分娩,出生医学证明载明丫丫其母亲为阿美,孩子出生后亦一直由阿美照顾,现未满周岁仍需母乳喂养,法庭判决由阿美抚养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丫丫的健康成长。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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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打赢您的官司:用证据说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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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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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父母能否直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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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约定“年息1分”,年利率是1%还是10%?

来源/高青县人民法院案情回顾原告宗某某主张被告王某某因资金周转于2016年7月30日向其借款30000.00元,约定“年息1分”,有借条为凭。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本付息。双方对欠本金数额无异议,对于“年息1分”存在分歧,原告主张年利率是10%,被告抗辩年利率是1%。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0日,王某某因资金周转向宗某某借款30000.00元,约定“年息1分”。对于借款本金,双方均无异议,故被告应予偿还。关于借款利息,双方存分歧,民间借贷约定“年息1分”,年利率是1%还是10%?对此,《人民法院报》在2021年10月20日有相关记载,同时根据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利率“分”的解释:“分,利率,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故,“年息1分”应认定为年利率10%,且该约定并未超过法律规定标准。按照民间借贷的惯例,其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利率,如果年息一分按年利率1%计算,则明显低于银行利率,显然非原告的本意,如此计息对原告显失公平。故,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按年利率10%标准支付相应利息。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案件已经生效。法官说法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年息1分”的利息约定应当如何认定产生较大争议,原告主张年利率是10%,被告抗辩年利率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有相对人的场合,如果意思表示需要解释,应首先按照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合同文本所运用的词句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载体,在进行合同解释时,应优先依据文本对当事人的词句进行解释,即文义解释在合同解释方法的次序上具有优先性。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在理解词句所具有的含义时,可以借助辞典、交易习惯以及一般理性人的认识予以确定。根据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利率“分”的解释:“分,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关于“厘”的含义:“厘,利率,年利率一厘是每年百分之一,月利率一厘是每月千分之一”。故,具体到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年息1分”应理解为年利率10%。当借贷双方仅存在“利息1分”等类似约定,则应以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意思表示等因素加以确定系年利率还是月利率。当然,无论年利率还是月利率,均不能超出法律、司法解释所保护的上限。温馨提示,在经济交往和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应对“年利率X分X厘”和“月利率X分X厘”具有清晰认知并明确约定,避免因认知不清、模糊约定造成自身利益受损以及产生不必要的纷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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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吗?辅警因交往娱乐场所的女朋友被开除(判决理由亮了)

文章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案号:(2015)吴民初字第1022基本案情王某于2005年10月开始在派出所管理的联防队工作,截至离职前一直担任联防队员。王某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约定从事警务辅助人员岗位工作。该合同末页附:本人已阅读《苏州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手册》,知悉并了解相关内容。上述手册内容包含《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苏州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2014年12月25日晚21时许,与王某交往的裴姓女子酒后在花苑街警辅人员面前闹事,引发群众围观。王某接到通知后于22时赶到现场,后将上述女子带离现场。上述裴姓女子于1995年5月13日出生,系在花苑街娱乐场所玫瑰之约音乐茶座工作,该场所类别为歌厅、舞厅。上述场所系王某治安管理范围。次日,派出所以王某违反了《苏州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29条4、5款,《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问责暂行规定》第33条,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征询了总工会的意见。《苏州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29条4、5款规定:“警务辅助人员有以下违反社会公德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4、因生活作风问题被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5、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问责暂行规定》第33条规定“因生活作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黄牌警告或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对于王某所在中队副中队长李某给予免职处分。后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派出所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2118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仲裁裁决,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故诉至本院。审理中,派出所为证明其合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还提供如下证据:1、苏州市公安局警辅人员问责决定单。载明:因王某在场所管理中在执勤地点与场所中的女人发生纠纷,引发了很多群众围观,对队伍造成恶劣影响,依据《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29条4、5款,《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问责暂行规定》第33条解除劳动关系。该决定单落款被问责人员处签有王某的名字。落款时间为2014年12月26日。经质证,王某对上述其签订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称其签名时上述内容为空白,而且其签字只是签收,并不代表认可。2、王某于2014年12月25日书写的事情经过。载明:“在一次摇微信里面摇到一个女的,叫裴某,开始我们瞎聊天,聊的可以后来就见面了,也好上了,到现在大概也就三、四个月。可随时间下来,她的脾气不怎么好,特别是酒后,所以我想和她断了,之前也是跟她谈了好几次,当时她也答应分手了,可是23号她打我电话说在花苑街西大门停车场那等我,我想我们已讲清楚了,没有理会她。后来我知道她酒喝多了在闹事,我也就赶过去想劝说,到了后发现她喝的太多了,也没有办法和她说话,我就把她拉到一边跟她说,送她回租住地,没想到她租住的房东不让她住了,当时没办法,只能给她开了个旅馆,等她醒了再说,醒了经过劝说开导她,我们俩在一起各方面都合不来的原因,她也明白了,也跟我承诺她说这两天就回老家了。我是离婚的想谈恋爱,所以才发生这种事情。离婚情况是这样的,我们(王某和前妻)是住在一套房子里,但不住在一起。”经质证,王某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3、书写人为“陈某”的情况说明,载明:“在2015年1月,把我从新华中队抽调到治安场所这个部门让我管理,对于这个部门以前从未接触过,也知道了以前场所管理组在队伍纪律上出现了问题,队员有违纪行为,在之前副中队李某的带领下队伍纪律松懈没有管理好,队员王某认识了某KTV小姐,两人关系不正常,当班期间频繁出现在KTV与小姐联系,有次两人在店内为琐事吵起来,引来了不少KTV老板和娱乐场所的人来看热闹,这对我们派出所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最后经领导调查核实后决定将队员王某开除警辅队伍,李某免去副中队长职务。经质证,王某称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警辅人员中是有陈某这个人。4、书写人为“顾某”的工作汇报,载明:“2014年12月23日21时许,我正巡逻在花苑澳门街时,接到了群众报警,称在花苑街西大门有一名女子在不断拍打警车,于是我马上赶往该地,同时通知其他队员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发现警车周围聚集了很多人,同时有一名女子在不停的拍打警车,嘴里还不停叫骂,于是我马上上前了解情况,劝离围观人员,制止该女子的野蛮行为,经了解,该女子系KTV坐台女,喝了很多酒,由于和场所管理组警辅王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其要与她分手,无法接受,所以一直拍打场所管理组所用车辆,叫王某滚出来,并不断叫骂,指着另外几名警辅人员说:你们没有一个好东西,都和王某一样玩弄女人,穿了这身皮就不得了啦,你们就是些披着羊皮的狼,说一套做一套,在外骗女人,在家骗老婆。同样的话也叫骂到处警人员身上,并不时地撕扯我们,我制服肩章钮扣也被该女子扯掉,但我们还是不断劝解该女子,同时,不断给王某打电话,让其过来,就这样大概持续到22时许,王某到现场,该女子就对他大吼大叫,还不时的指着我们嘴里一直重复着那些话,直到23时许,王某才把她带离现场……”经质证,王某称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但称当时顾某到现场,顾某是片区的队长。5、陈述人为“李某”的事发经过,载明:“2014年12月23日21时许,我巡逻至木渎镇花苑街西大门时,发现一女子光脚坐在路边,现场有二十余人正在现场围观、起哄,当时花苑街人流量很大,周边的群众、娱乐场所老板、从业人员等看到这个情况均赶来围观、起哄,我即带领警辅上前询问情况。经了解,该女子称我所警务辅助人员王某玩弄其感情。我即向所领导汇报此情况,并且进一步向该女子了解情况。该女子自称是木渎镇花苑街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与我所警辅王某结识后,王某隐瞒其有妻子的事实,与该女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王某提出分手,现该女子要求王某到场给说法。当时该女子坐在路边高喊“派出所警察玩弄女人感情”、“派出所包庇自己人”等口号,并称王某不出现就要自残,引起周边三、四十名围观人员的议论和起哄,导致花苑街交通堵塞,我与警辅人员多次劝说,该女子始终不肯离去,将近一个小时后,王某至现场将该女子带走,围观人员才逐渐散去。”经质证,王某认为该证据属于证人证言,证人不出庭,不符合证据规则,且证人系派出所民警,证言的倾向性法院应予考虑。当时该民警出警至现场,对其陈述的内容,其当时未在现场并不清楚。6、木渎镇治安联防大队“十不准”,其中第十条载明:不得做其它与执法队员身份不符或给团队声誉带来影响的事情。经质证,王某称其不清楚上述规定。7、题为“2014年2月14日会议纪要”打印件,出席人员包括王某在内等六人,该文件主要内容为2月14日成立场所管理组,蒋某某副所长、沈晓春大队长对今后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上述文件未有相关人员签字。经质证,王某对上述文件真实性不予认可。王某为证明其已经离婚,系正常与涉案女子谈恋爱,提供了离婚证。该证显示王某与朱某某于2003年4月21日离婚。对此,派出所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未持异议,但称双方虽离婚但还住在一起,2012年6月24日朱某某作为王某家属还在七条禁令回执上签字。王某称朱某某之所以签署七条禁令回执是因为派出所要求家属签字,王某不得已要求前妻签字。其与前妻只是住在一套房子了,但不住在一起,事实上王某属于单身。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则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虽与联防队签订的劳动合同,但联防队并非适格的用工主体。在上述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接受派出所的管理,并由派出所实际发放劳动报酬,派出所作为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可以作为用工主体。应认定原、派出所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关于王某是否违反上述规章制度的问题,《苏州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手册》中列明的《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苏州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内容作为合同附件应对王某具有约束力,王某应予以遵守。王某虽非国家公务人员,但其从事的工作系辅助人民警察完成社会管理职能,工作性质上属于行政管理的内容,公权力是其履行工作职责的依托,故王某的一言一行亦代表着公安机关的形象,自然应受到相应的规则制度及职业道德的严格约束,且基于王某的职业身份,应从严认定。现查明,王某管理的辖区系花苑街一带,该地区娱乐场所较多,是派出所重点管理、整顿的地区。王某作为该地区的治安管理人员利用微信摇一摇的功能结识在该地区娱乐场所上班的女子并长期交往,这一行为本身就有违职业操守。虽王某早已离婚,但截止事发时其与前妻及子女仍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其交往比自己小20岁的裴姓女子,且交往三、四个月后即提出分手,亦有违一般的社会公德,由此导致事件的发生。上述事件的发生,不仅对于派出所,对于整个人民警察队伍都足以产生恶劣影响。其行为符合《苏州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29条4、5款规定的情形,派出所征求工会意见后依据上述规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且根据派出所提供的苏州市公安局警辅人员问责决定单记载的内容,王某亦表示认可派出所给予开除的处分。综上,应认定派出所不存在违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的情形,故应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5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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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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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明确:买了地下停车位,还要交停车费!物业费不包含“停车费”!

很多人买了房也会在本小区购买地下停车位而关于停车费的问题在业主和物业之间的争议一直不断不少人抱怨自己花了十几万元的购买车位就仅仅是一个划线的车位而已可停在自己花钱买的车位上物业还要收停车费感觉十分不解案例详情
202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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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库:再次重申!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可以获得双份赔偿!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202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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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18问(从未如此详尽)

1.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2.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3.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能批准?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1)年龄未满20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4.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5.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6.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村内无宅基地可供分配,父亲房宅赠与儿子的可以办理.但父亲不可再申请宅基地,儿子也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规定。亲兄弟之间赠与也照此办理。7.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省、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8.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9.村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10.如何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依法确定给本农民集体成员:(1)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11.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12.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13.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发证?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办理。无论是村委会分配、继承、赠与、分户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空闲地或房屋建设未竣工的,都不准发证。14.“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批准,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没有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土地性质为集体,属于违规违法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发证既无法律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的土地制度相违背,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发证。15.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民住宅。16.村民在出售、出租房屋后,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村民在出售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售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17.新农村建设分配的宅基地能否发证?新农村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施新村建设,且占用的土地是原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办理宅基地申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在耕地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发证;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无论规模多大,无论是哪一级批准的新农村,都不准办理登记手续。18.“撤村建居”的宅基地如何登记?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来源:民商事审判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5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2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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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与破产相关的司法规范性文件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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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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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于1989年,李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四川省阿坝州纪委监委3月19日消息,九寨沟县汽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李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九寨沟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官方简历显示,李伟,男,藏族,1989年2月生,四川九寨沟人,在职大学学历,200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12月参加工作后,李伟在九寨沟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工作。2015年10月,26岁的他任九寨沟县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后任县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总工程师。2021年5月开始,李伟历任九寨沟县文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县汽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至此番被查。近期,四川多名年轻干部被处理。今年1月,出生于1990年7月的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分公司原执行经理肖义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今年3月,出生于1985年10月的武胜县礼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杜文被查。今年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文章《严格教育管理监督拧紧年轻干部“纪律弦”》指出,当大多数年轻干部在栉风沐雨中蓄能增势、茁壮成长时,个别年轻干部没能抵得住形形色色的诱惑和考验,在半推半就中“随波逐流”,在物欲横流中“晕头转向”,最终陷入违纪违法“泥沼”,令人叹息、发人深省。年轻干部要敬畏权力,坚持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不能把公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要时刻牢记纪律和规矩,自觉扣好“第一粒扣子”、筑牢“第一道防线”,在敢于斗争、善于斗争中接受组织和人民的监督。来源:政事儿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5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2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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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发问及辩论的原理与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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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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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不是万能,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可以调解

新时代的“枫桥经验”赋予了新的内涵: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有关领导也强调,枫桥式公安派出所要把“矛盾不上交”作为核心指标,全面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推进关口前移,源头治理。那基层派出所是不是对所有的矛盾纠纷都要去调解?不是。派出所调解哪些矛盾纠纷小编个人理解,“全面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不是指所有的矛盾纠纷都是归公安派出所去排查、去化解,而是应当仅仅局限于法律规定的框架范围内;“关口前移,源头治理”也不是公安机关一杆杆插到底,而是注重与相关部门的有效衔接和配合,在矛盾的多元化解中形成合力,避免矛盾升级转化。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又是怎样规定的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法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3条规定: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上述规定非常明确,公安派出所的调解仅局限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几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情节较轻,经双方同意的,公安机关才可以调解。公安机关的这种调解是治安纠纷调解。接警中遇到民间纠纷怎么办在基层公安派出所的接处警中,遇到的警情很大部分是民间纠纷,那公安民警遇到民间纠纷该怎么办呢?对不涉及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的,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民警应当告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由调解员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广东、四川等一些地方的调解委员会已派驻所调解员入驻公安派出所,专门负责民间纠纷调解,与驻所调解员之间形成无缝对接,能够及时将民间纠纷移交调解员调解,必要时派出所民警或辅警可协助配合调解,但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员,而不是公安派出所民警。《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如果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矛盾纠纷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民警可介入进行教育和疏导,避免矛盾转化,但调解的主体仍然是调委会的调解员。关于人民调解的规定《人民调解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进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上述规定表明,人民调解的主体是调解委员会,解决民间纠纷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是人民法院。2023年10月8日,全国调解工作会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在京联合召开的。这类会议公安机关并未在列。什么是治安调解治安调解是矛盾纠纷调解中的一种类别。中央政法委倡导建立多元化的矛盾化解机制,基层派出所的治安调解仅仅是多元化矛盾化解中的“一元”,派出所应当做到到位不越位。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化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什么是治安调解呢?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作出处理的活动;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动。当前可能存在的误区有人错误的认为:基层派出所应对矛盾纠纷调解大包大揽;有的公安机关要求基层派出所全力开展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有的将矛盾纠纷的调解纳入考核范围。其理由是任何矛盾纠纷都有可能激化,我们不能因为矛盾可能激化公安机关就大包大揽。这种工作思路,一是于法无据;二是警力有限。有限的警力限制了不可能所有的矛盾纠纷都由派出所去排查化解。调解民间纠纷是否该写入《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警情难分流,致使基层派出所有限的警力长期陷入矛盾纠纷的调解中,派出所民警苦不堪言。新修订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又将“调解处理民间纠纷”写入了公安民警的职责范围。如果新修订的《人民警察法》这样通过的话,公安民警名正言顺的成为民间纠纷的调解主体,涉及非警务类警情的民间纠纷,就可能无法再移交给调解组织;且调解组织也可以依法拒绝,因为法律赋予了公安民警的调解职能。因此,建议人民警察“调解处理民间纠纷”的职责修改为“依法调处治安纠纷”。《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第十二条
202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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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办案实务问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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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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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带领工人为承包人施工,工人发生事故受伤,各方责任如何划分?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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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注意8个重要时间节点!

来源:宁海县人民法院今天,我们来聚焦申请强制执行后当事人需要知道的一些时间节点▶申请执行的期限:2年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S:1.申请执行有时效,行使权利要及时;2.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应留痕。▶执行和解后不履行,恢复执行的期限:2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如果未按约履行导致和解协议中断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PS:申请执行人应密切关注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采取行动。▶执行异议提出的期限: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或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为异议),或者认为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财产是自己所有的财产(标的异议),可以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来维权。但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异议分为两种,一种是对执行的行为提异议,要在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一种是对执行标的提异议,要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PS: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在收到终结裁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未收到裁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提出。▶执行异议审查期限:15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S: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书不服,可以看裁定书尾部救济途径告知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中的查、冻、扣期限:1-3年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PS:申请执行人如要求续冻、续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5年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向其他主体恶意转让财产,使得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难以得到实现的问题。针对该问题,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法律上在债的保全制度中设计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最长时间为5年。▶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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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捉奸要求情夫赔5万当场转5千,被判敲诈勒索罪,网友:赔了夫人又折兵?

转自:法律人生路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穗埔检刑诉〔2021〕199号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2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东莞**健身俱乐部员工,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镇**村**号(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20年12月2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广州市黄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1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黄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区**市场**公寓**房内,以妻子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存在婚外情为由,使用拳脚、剪刀等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殴打(过程中致被害人刘某某及证人蒋某某轻微伤)后,以强行拍摄裸照、视频的方式,迫使被害人刘某某向其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刘某某被迫当场向其支付宝转账人民币5500元。因证人徐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并缴获作案工具剪刀一把、手机一部。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妻子蒋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退回赃款人民币5500元,被害人刘某某对周某某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书证、物证;5.搜查扣押材料;6.辨认材料;7.鉴定意见;8.现场勘验检查材料;9.其他材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退还了全部赃款,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检察官李卓佳2021年3月24日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坊**巷*号,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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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房屋过户登记,就一定享有所有权吗?

案情简介李某与杨某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3年登记结婚,于2024年7月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陈某系杨某的亲戚。案涉房屋系杨某与李某婚后购买,登记在杨某名下。2023年3月,李某与杨某之间感情不和分居闹离婚,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将案涉房屋过户至陈某名下。李某至今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陈某持不动产权证书以房屋所有权人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搬离并返还案涉房屋,排除妨碍。法院审理陈某是否有权请求返还房屋关键在于其是否为案涉房屋实际所有权人。陈某主张在杨某处买受案涉房屋,其仅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本案需审查陈某与杨某之间买卖关系存在与否。陈某主张50万元价格购买案涉房屋,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买卖合同,陈述50万元房款支付17万元现金,其余房款由债务抵顶。在本院询问17万元现金支付地点、款项来源,抵顶房款债务由来,陈某均无法作出合理解释。陈某无法提交购房合同、款项支付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与正常房屋买卖交易不符。加之陈某与杨某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杨某向陈某过户房屋时处于杨某与李某分居闹离婚期间,法院认定陈某与杨某之间房屋交易不真实。因二人之间不存在真实房屋交易,房屋过户登记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陈某无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因陈某非案涉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其无权要求李某腾退并返还案涉房屋。在本案承办法官将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向陈某进行释明后,陈某自愿撤回起诉。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纠纷的主体需为物权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机关颁布的权利证明文件,其衍生于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初步证明效力,但其只具有不动产权利的推定效力,并不能直接决定实体上所有权存在与否。即便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登记人并不当然享有所有权。对于不动产真实权属,需要审查不动产登记原因。涉及交易关系取得不动产权,需要审查出卖人是否为有权处分,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房产是否办理过户登记,满足上述条件,买受人可取得房产所有权。上述三个条件中,出卖人为无权处分情形下,若买受人属于善意取得,仍可获得房屋所有权。若双方之间无合法有效买卖关系、未办理过户登记,二者条件缺少任何一个,则买受人无权取得所有权。如本案中,杨某与陈某无真实交易关系,仅办理过户登记,陈某无法获得案涉房屋所有权。陈某非所有权人,无权要求李某返还房屋。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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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天壤之别:“欠条”一年内还清和一年后还清的法律后果大不同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文|李玉林律师,专注民商案件,法律业务电话13241133002,执业于北京泽天律师事务所。法务之家原创作品,转载请在页首注明来源和作者,侵权必追究!引言诉讼时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就很可能丧失胜诉权。实务中,有一类欠条:约定一段时间(如六个月、一年)内或一段时间后还清。二者虽然仅一字之差,但法律后果却有天壤之别。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在于诉讼时效起算点不同,进而可能导致失去胜诉权。为便于理解,本文仍以简单案例形式予以对比说明。示例1:约定一段时间内还钱的欠条张三向李四借钱,出具的欠条如下,钱款交付给张三。示例2:约定一段时间后还钱的欠条甲向乙借钱,出具的欠条如下,钱款交付给甲。针对上述2个示例,分别讨论分析欠条诉讼时效问题。法律分析示例1:《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示例1中的欠条上明确了借款时间为2021年1月1日,约定一年内还清。由此可知借款期限为1年,即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张三最迟应在2022年1月1日前还清钱款。《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此,诉讼时效从2022年1月2日起算。若不考虑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则到2025年1月2日,三年的诉讼时效届满。假设李四在2025年1月3日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还款。张三抗辩诉讼时效已过,则法院会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示例2:《民法典》第67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示例2中的欠条上明确了借款时间为2021年1月1日,约定一年后还清,即2022年1月1日之后还清,但没约定是从哪天开始还钱。由此可知,双方只是约定了“一年后还”,并未约定借款期限,故涉案的借款期限属于约定不明确,乙可以催告甲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该合理期限因个案而不同,比如10天。因此,乙可以自2022年1月11日后,随时要求甲还款。由示例2不难看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是固定的,而是由乙向甲第一次主张还款时开始起算。假设自发生借款后,乙从未向甲主张过还款,直到2028年才让甲还钱,而甲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抗辩,人民法院不会支持甲的说法,会判决甲返还借款20000元。实务案例马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基本案情何某与马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5月26日,马某向何某借款3万元,并书具借条一份(注:没约定还款期限),马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在庭审中,何某主张马某应在借款三个月后还钱。马某抗辩理由:借条出具时间是2012年5月26日,借款到期之日为2012年8月26日,而何某起诉日期是2016年7月6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审理结果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何某借款3万元。马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何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注:现为《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因涉案借条中并无关于借款期限的约定,且何某在一审庭审中亦主张马某应在借款三个月后还钱,故涉案借款期限属约定不明确,何某可以随时向马某主张权利。一审判决认定何某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案例索引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终899号总结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示意图如图所示。1、欠条约定一段时间内还清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借款期限届满时;2、欠条约定一段时间后还清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出借人向借款人第一次主张还款时。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5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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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律师养成手册: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全解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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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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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在小区里挪车被吊销驾驶证,起诉交警,法院怎么判?

节日期间,亲朋好友欢聚一堂,推杯换盏、把酒言欢。然而,酒后的行车安全问题却不容马虎。其中,酒后在小区内挪车这一行为看似平常,却引发了不少争议:有人觉得小区属于相对封闭区域,短距离挪车应该无妨;但也有人担心,这可能会触犯法律红线。酒后在小区内挪车,究竟算不算酒驾?近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图源网络,侵删)基本案情张某和朋友喝酒后回家,因小区内通知将进行水改封闭施工,张某将停放在小区施工区域内的车辆驾驶至小区南门的地下停车场入口位置。在移车过程中,小区保安与张某发生纠纷并报警。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张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交警大队进行进一步调查。经鉴定,张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70.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市交警支队给予张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张某认为其所在小区车库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市交警支队对该小区内挪车的行为不具有行政管辖权,更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小区内驾驶机动车辆,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8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国家标准的规定,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市交警支队认定张某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市交警支队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已经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程序亦合法。综上,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长沙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该法条强调了道路的“公共性”,旨在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所谓公共,其本质特征在于通行对象的不特定性。因此,小区内道路是否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道路,关键在于是否允许不特定的社会机动车辆通行。本案中,结合在案证据,案发小区虽然设有围墙、保安岗亭,相对封闭,但社会车辆无需经过业主许可,仅需缴费即可进入小区停放。故该小区内道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张某关于案发小区内道路处于封闭施工状态,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道路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后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没有从重处理情节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处理。但行政处罚与刑罚分属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不等于免除行政处罚。《意见》第二十条指出,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根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即刑罚可免,行责难逃。法官提醒:醉酒状态下人的反应能力、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都会大幅下降,哪怕是极短距离的驾驶,也可能引发不可预估的危险,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酒驾无小事,安全记心间。广大市民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因为一时的疏忽或侥幸心理,而触碰法律红线,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难以挽回的后果。延伸阅读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其中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将“短距离醉驾”规定为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明确不具有从重处理情形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然而,什么是“短距离醉驾”?该行为如何认定?这是否意味着醉酒后只开“一小段”,就不会构成犯罪了?看视频了解一下。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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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协议”履行完毕后劳动者反悔,法院怎么判?

综上,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法官说法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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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取款5000元,要丈夫到场并证明夫妻关系?银行回应:为确保资金安全,核实后已办理

11月28日,一段“过程确实坎坷,但不管怎样,最后还是给解决了,没有耽误交租金的事情,服装店可以开始装修了”的视频,在社交平台引发关注,辽宁省沈阳市一储户转账5000元需提供相关证明一事在网上传播。刘女士在视频中讲述了需要进行房租转账,农行沈阳于洪支行对其进行了转账限制,并在需要办理转出其丈夫转入的5000元资金等业务时,该网点表示需要进一步核实。11月29日傍晚,农行沈阳于洪支行发布情况说明称,“经核实,11月8日,我行在协助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时,发现该客户银行卡命中模型,系统自动将银行卡转账限额下调。为确保客户资金安全,我行在核实交易真实性后,于半小时内为客户成功办理相关业务。”该行还表示“始终秉持服务好客户金融需求的初心,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要求,帮助百姓守好‘钱袋子’。”此前报道:11月28日,辽宁沈阳一网友发视频称,她在使用农行卡缴纳房租时存款无法转账,转账支付房租失败后,她去该网点取丈夫刚转进去的5000元,但被银行要求证明打款人是谁,后又要求需她丈夫到现场处理,还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才能证明两人的夫妻关系。最后,还要证明这5000元的用途。29日,记者从涉事银行了解到,确有此事,但该储户后来成功办理了业务,具体原因正在调查处理。来源:极目新闻(记者
202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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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微信固定证据?

当前,微信成为人们重要的联系沟通方式,线上交流越来越方便,在一些案件中,微信语音、聊天记录等也频繁作为证据出现,连在聊天中发的“表情”都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如何利用微信固定证据?什么样的聊天记录才能更易被采信?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梳理了该院审理的一些涉及微信证据的案件,提醒广大网民,
202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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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突发疾病,先回家还是先去医院?最高法+省高院统统判决:先回家再就医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

编者的话:在工作中觉得不舒服一定不要先回家再去医院一定不要先回家再去医院一定不要先回家再去医院重要的事说三遍!回家再去医院,就很难视同工伤了第二天醒来不舒服直接去医院和先去单位再去医院是两个结果,前面不能认工伤后面能认直接去医院和先去单位再去医院是两个结果,前面不能认工伤后面能认直接去医院和先去单位再去医院是两个结果,前面不能认工伤后面能认阅读提示:本文有两个典型判例,一个是2017年最高法院的判例,另一个是2024年2月新疆高院的判例,这两个判例都对工作中突发疾病先回家后再去医院,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判决不能视同工伤。▶先看最高法2017年的判例:【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202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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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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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写一份《民事起诉状》那么贵?看到内部流程你就惊到了!

来源:法务之家、《民事起诉状撰写指引》(作者张健)编前语:在很多当事人看来,民事起诉状无非就是一个简单的几页纸的事,并不需要多少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不过就是律师写几个字罢了。但事实真的如此吗?看似简简单单的民事起诉状,其作用却不可小觑。一场诉讼往往是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一刻开始,起诉时原告方给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带来第一印象的就是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严格来讲,一张民事起诉状,其格式是否规范、案由是否准确、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事实与理由是否表述到位,这些问题既关系到一场诉讼程序的开启,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一场诉讼的成败。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揭开民事起诉状的神秘面纱,去看看一份颇具匠心精神的民事起诉状是如何诞生的?这是一份律所内部民事起诉状的撰写指引,看到这些就足够让你惊呆了!1.总则1.1为了保证民事起诉状便于法庭审理需要,有助于实现客户目标,且有利于增强团队专业素质和提升团队专业品质,特制订本指引。1.2团队律师撰写民事起诉状及民事反诉状,应当遵守本指引。1.3撰写民事起诉状前,应当对案件进行策略分析和趋势研判,明确客户目标,确定实现目标的有效诉讼方案,并对确定的诉讼方案的优势、劣势、风险和机会进行全面分析与研究。1.4民事起诉状应当严格按照与客户确定的诉讼策略进行撰写,以使之服务于设定的争议解决目标。1.5应当对民事起诉状的内容进行反自认审查。1.6民事起诉状的内容确定前,应当充分模拟被告可能采取的抗辩策略,并对此提出应对方案。在对被告的抗辩策略没有提出有效的应对方案前,原则上不提起诉讼,但经向客户充分披露风险后客户仍选择提起诉讼的除外。1.7民事起诉状的内容确定后,应当充分与客户进行沟通、交底与再确认,并充分披露可能面临的风险,以控制诉讼预期。1.8诉讼程序中,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变化与客户共同对原定的诉讼策略进行调整。1.9客户处于可能或确定的诉讼劣势地位时,民事起诉状的内容设置应当有利于促进客户与被告和解或调解,以避免败诉风险。2.准备工作2.1撰写民事起诉状前,应当先行确定案件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案由以及诉讼请求的法律基础,并据此展开民事起诉状撰写的准备工作。2.2应当查询和确认客户及被告的基本信息,保证民事起诉状中列明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真实、准确、有效。2.3对客户提供的证据及可证明的事实进行全面分析,并依据案件需要选定提交法院的证据并制作证据清单。拟提交法院的证据和证据清单确定后,再撰写民事起诉状。2.4民事起诉状内容初步确定后,应当再与拟提交法院的证据清单和证据进行比对,以保证民事起诉状所记载的事项和所提交的证据相一致。2.5应当向客户核实和确认,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是否有证据证实,以及该证据能否提供原件,并对证据出示效果进行分析,并拟定应对措施。2.6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查询如下资料并制作电子文档(依据案件需要制作纸质文档):2.6.1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检索并了解案件可能涉及焦点问题的有关各种不同观点及相关法律适用方面的线索;2.6.2通过法律专业知识系统查询案件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以及案例;2.6.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6.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的案例;2.6.5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和民二庭在《商事审判指导》,以及各类审判指导与参考中登载的裁判观点与实例;2.6.6拟受案法院及上级法院、再审法院对案件所涉法律问题的司法政策、裁判观点与实例;2.6.7其他有关法律适用方面的文件资料。2.7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充分论证后,再行撰写和确定民事起诉状。3.主要内容3.1民事起诉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民事起诉状的名称;(2)原告和被告的自然状况;(3)请求事项;(4)事实和理由;(5)结尾及签署。3.2民事起诉状的名称统一为“民事起诉状”。严禁表述为“民事诉状”、“起诉状”等名称。凡是民事起诉状名称表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团队和事务所不得为其出具所函及相关代理手续。3.3原告及被告的自然状况3.3.1在民事起诉状中不得将“原告”表述为“原告人”。如果提起反诉,居于原告地位的一方表述为“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不得表述为“反诉人”。如果案件中有多个原告,不得使用“原告一”、“原告二”的表述方式,而应当通过简称进行区分。3.3.2在民事起诉状中不得将“被告”表述为“被告人”。如果提起反诉,居于被告地位的一方表述为“反诉被告(本诉原告)”,不得表述为“被反诉人”。如果案件中有多个被告,不得使用“被告一”、“被告二”的表述方式,而应当通过简称进行区分。3.3.3民事起诉状中,原告和被告的名称应与法定名称相符。原告或被告为自然人的,其姓名应当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原告或被告为单位的,其名称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记载的名称一致。3.3.4审查确定原被告名称时,应当注意区分在证据上使用的名称,印章中体现的名称以及法定名称。三者间存在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依据,以确认证据上或印章中体现的民事主体,与本案的原告或被告属于同一民事主体。3.3.5确定诉讼主体时,必须进行独立的合法性审查,确保诉讼主体选择正确。在确认诉讼主体时,原则上应当通过法律专业知识系统查询相关案例并进行有效性比对。3.3.6原告或被告自然状况的表述,应当满足裁判文书的撰写需要。同时,还应当具备如下内容:(1)原告或被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身份号码;原告或被告为单位的,应当写明注册号和组织机构代码;(2)原告和被告的住所地及有效的通讯地址。原告和被告住所地的确定应当满足确定管辖法院的需要。原告预留的通讯地址应当保证能够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3)应当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保证法院能够及时联系到原告或被告。3.3.7应当按如下方式获得原告与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1)要求客户提供原告与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备注在民事起诉状中;(2)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经办律师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查询。被告是自然人的,通过公安机关查询;被告是单位的,通过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相关机关查询,或者通过其官方网站及网络上的搜索引擎查询线索;(3)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的联系电话,均应当对其有效性通过现场拨打的方式进行校验,以保证其有效性;(4)如果确实无法确定联系方式的,应当向客户告知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3.3.8原告或被告如果需要使用简称的,应当在“事实和理由”部分第一次出现时设置简称。简称应当注明在全称后面的括号内。简称的设置格式为:“全称+(以下简称“简称”)”。简称一旦确定后,应当统一使用,不得改变。3.3.9如果认为案件处理需要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在审判阶段单独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原则不得直接在民事起诉状中列明第三人。如果法律或受案法院规定应当将第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列明的,从其规定。3.4请求事项3.4.1请求事项模块的名称统一为“请求事项”,不得使用“诉讼请求”等表述方式。3.4.2确认诉讼请求时,应当明确该项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及相应的证据。3.4.3诉讼请求的表述必须准确,没有歧义。3.4.4表述诉讼请求时,所使用的方式及名词应当与法律规定和所依据的证据保持一致。3.4.5确定诉讼请求时,必须通过法律专业知识系统查询相关案例并进行表述有效性和准确性的比对。3.4.6诉讼请求应当区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给付之诉应当明确给付标的的名称、范围、数量及品质等;确认之诉应当明确确认权利的范围;变更之诉应当明确变更权利的对象。3.4.7民事起诉状中确认的诉讼请求必须进行可执行性的论证和审查,保证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具有可执行性。3.4.8诉讼请求中,如果涉及欠款本金、利息或违约金等项计算的,应当由经办律师独立计算,或对客户提交的计算方式及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客户提交的计算方案未经经办律师审查,不得使用。3.4.9诉讼请求中,如果涉及利息或违约金等随时间变动的请求的,应当计算至提起诉讼前一天,以便于立案时确认案件受理费用。3.4.10针对利息或违约金的请求,按如下情形分别表述为:(1)有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标准的,表述为:以***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自—年—月—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年—月—日,计—元”;(2)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标准的,需要按法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表述为:以***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年—月—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年—月—日,计—元。3.4.11请求事项中应当明确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其表述方式为: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3.4.12除了法律明确规定或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因处理案件而支付的律师费外,原则上原告不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在缺乏依据的情况下,如果客户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经办律师应当告知其诉讼风险,客户仍坚持提出该主张的,方可将律师费作为一项请求事项。3.5事实和理由3.5.1事实和理由应当围绕诉讼请求进行组织。民事起诉状选定的事实和理由应当以促成诉讼请求成立为目标。3.5.2民事起诉状中陈述每个事实原则上应当与证据清单中每份证据确定的证明对象一一对应。如果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证据清单中没有证据与之对应,应当向客户披露并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3.5.3民事起诉状中的事实应当分单元进行表述,每个单元事实应当进行编号,以便于被告答辩和法庭审理。3.5.4如果是基于意定之债提起的诉讼,在民事起诉状中原则上应当按如下顺序描述案件事实:(1)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及民事主体情况,以及双方在案件涉及的交易中的法律地位;(2)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以及协议的内容。对与本案有关的协议条款,应当全文摘录;(3)原被告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被告违约的事实;(4)因被告违约而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情况;(5)应当列明的其他事实。3.5.5如果是基于法定之债提起的诉讼,民事起诉状中原则上应当按如下顺序描述案件事实:(1)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及民事主体的情况;(2)描述案件的主要事实。案件的事实应当涵盖形成该法定之债所需要的全部要件事实;(3)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的损失情况,或权利受到损害、妨害、妨碍的情况;(4)应当列明的其他事实。3.5.6如果是基于物上请求权或类似权利而提起的诉讼,民事起诉状中原则上应当按如下顺序描述案件事实:(1)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及民事主体的情况;(2)取得涉案权利的主要事实;(3)涉案权利的现状,以及被限制、损害、妨害、妨碍的事实;(4)应当列明的其他事实。3.5.7理由部分,原则上应当描述诉讼请求成立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参照的指导性案例和借鉴的其他案例,并简要论述法律适用的逻辑过程。3.6结尾和签署3.6.1民事起诉状中,应当注明“此致”的具体受案法院。法院名称应当为全称,不得使用简称。3.6.2民事起诉状中,应当写明具状人及签署日期。具状人应当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3.6.3具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具状人本人签名并加按手印。如果具状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盖章。4.其他4.1民事起诉状的排版应当严格执行《民事起诉状排版指引》。4.2本指引主要适用于普通常见民事案件的民事起诉状撰写,对于特殊类型民事案件的民事起诉状的撰写应当结合请求事项根据诉讼需要进行调整。4.3在仲裁案件中,仲裁申请书的撰写,在严格执行相应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基础上,可参照本指引。4.4本指引仅供团队内部使用。4.5团队各成员在使用本指引期间,应当注意收集各方反馈信息及执行效果,并总结经验,以便于对本指引不断进行升级。综上,一份民事起诉状其实就像一个人一样,谁都希望自已是一个心脏正常、大脑清晰、筋络通顺、形体美观的人,同样,一份格式规范、案由准确、诉讼请求合理、事实与理由表述到位的民事起诉状也会赢得法官的青睐,无形中也使案件赢得了胜诉的第一步。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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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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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律师办案法律适用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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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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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常见39个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类诉讼。此类诉讼看似简单,实则有时候案件事实多样、法律关系也非常复杂,蕴含着大量的法律问题。有鉴于此,我们将此类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01借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1.【实际出借人的推定】原告实际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的,可推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孤证存疑的借据】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的,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3.【多张借条与总条】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示合计意思的,可在综合其他在案证据情况下,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4.【胁迫出具借条的举证责任】债务人主张借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的,其仍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即负偿还责任。5.【借用他人信用卡性质的认定】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的,形成借贷关系,但是借贷合同无效。6.【转账凭条的证据效力】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要求债务人偿还的,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的,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关系成立。02借贷责任主体的认定7.【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的主体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8.【空白收据与借款责任】单位有关人员基于损害国家利益的意图向外提供盖有单位财务印章的空白收据是无效行为,但不能因此免除该单位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9.【夫妻个人借款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10.【借款债权的继承】出借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债权。03借款合同项下款项的交付11.【本金预扣利息之一】借款人主张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抽取了部分利息(俗称砍头息)但未能举证证明的,法院不予支持。12.【本金预扣利息之二】为从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放贷收益而让借款人出具的现金收条,法院不予认可。13.【借条与款项交付】巨额现金仅凭借条难以认定已经实际交付。14.【收条与款项交付】可依据借款人对巨额借款出具的收条综合认定出借义务已经履行。04借款合同的利率与利息15.【复利的认定】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将未偿还本息累加后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有别于复利约定。16.【逾期利息的计算】当事人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可视为无息借款,但逾期利息仍可参照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率(现可参照LPR)计算。17.【逾期计息基数】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可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以到期逾期的本息合计作为计息基数。18.【违约金的认定】借款期内未约定利息但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的,借款合同违约金比照适用四倍利率(LPR的四倍)的限制。05借款的偿还及债权的转让19.【偿还的证明责任】债务人承认借入款项并主张已偿还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其应对所借款项负清偿责任。20.【ATM机还款】债务人主张债权人账户新收款项系其通过自动存款机偿还借款,债权人否认但未能举证证明的,法院可支持债务人的主张。21.【还款抵充顺序】还款时未明确系还本或还息的,应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22.【还款条的认定】还款条所记载事项与借款合同不具有充分一致性,则难以认定该借款合同所涉款项已经清偿。23.【录音证明还款】债权人虽持有借条,法院仍可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录音资料及其他在案证据认定债务已经清偿。24.【债权转让的通知】在可确认债权转让真实性的前提下,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作债权转让的通知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06时效、管辖与证据25.【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其债权难获法院支持。但借款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能主动适用。26.【录音证明催款】出借人提供的具有催款内容的录音可作为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27.【暂住证明与管辖】可根据债务人暂住证明上的暂住地址确定其经常居住地,从而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28.【合同履行地与管辖】纠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履行地无约定的,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29.【测谎的效力】主债权数额存在争议时,依法进行测谎的测试结果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之一。07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30.【企业间借贷的效力】企业间借款若不属于生产经营性企业间正常借贷行为的,应认定借贷行为无效。31.【企业自有资金的借贷】企业间自有资金的借贷合同若未违反金融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不宜直接认定为无效。32.【政府投资公司的借贷】地方政府为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设立的投资公司签订的企业间借款合同可认定为有效。33.【企业借贷无效的占用费】企业间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34.【企业借贷无效的利息】企业间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资金占用损失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付。08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35.【刑事立案与驳回起诉】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立案侦查,则债权人请求债务人还款的起诉可予驳回。36.【集资诈骗与驳回起诉】集资诈骗罪中所涉款项并非真实的借贷关系,不应认定为民事纠纷。37.【刑事犯罪与合同效力】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并不当然影响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效力。3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为筹措企业经营、购买设备等资金,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许以给付高额利息,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或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9.【集资诈骗罪的认定】虚构集资用途、以高额利润作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集资款可构成集资诈骗罪。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5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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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嫖娼时被抓怎么定性?法院这样判

文章来源:婚姻法之家案号: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21)鲁1311行初10号原告张某因被告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以下简称罗庄公安局)行政处罚、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罗庄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分别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罗庄公安局于2020年9月19日作出临公罗(盛庄)行罚决字[2020]637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是:2020年9月19日0时许,张某与李某某、苏某等共谋嫖娼,其中张某通过微信谈好价格在罗庄区XX庄XX公寓XX房XX内进行嫖娼行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李某某、张某、苏某的陈述和申辩、电子数据等事实依据。综上,张某嫖娼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被告罗庄区政府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罗政复决字[2020]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罗庄公安局作出的临公罗(盛庄)行罚决字[2020]637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张某诉称,2020年9月19日,我在微信上与昵称“夏天”的人联系,他告诉我价格“4起”和位置鲁南茶博城,我和苏某、李某某到达茶博城后,在微信上告诉我11楼一房间。我们到达敲门,一女士开门,苏某看中后进入房间,事后我得知价格是500加200元。几分钟又告诉我9楼911房间,我和李某某到后,911房间门未关,派出所人员在里面出来将我们强行带入房间。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者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我们没见到卖淫女,不知道她的长相年龄,高矮胖瘦,也不知道有什么服务和服务的价格。这些因素都能导致我主动放弃,不存在主观上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商谈好价格,更没有着手实施。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罗庄公安局作出的临公罗(盛庄)行罚决字[2020]637号行政处罚决定及罗庄区政府作出的罗政复决字[2020]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申请法庭调取事发时监控录像。被告罗庄公安局辩称,一、我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0年9月19日0时7分,我局接110匿名举报,称在罗庄区XX庄XX公寓内有卖淫嫖娼行为。我局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在911房间将原告当场查获,原告嫖娼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事实有原告及苏某、李某某的询问笔录、原告与中介的微信聊天记录、911房间现场照片等材料予以证实。二、我局行政处罚行为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不存在应被撤销的情形。我局就案件事实情况经合法询问查证,告知原告权利义务,所作的行政处罚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基于原告的嫖娼行为,因此我局该款规定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综上,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罗庄公安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2.张某及苏某、李某某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张某与中介的微信聊天记录、911房间的现场照片、行政权利义务告知书。3.行政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被告罗庄区政府辩称,一、区政府对原告作出罗政复决字[2020]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2020年10月13日,原告就罗庄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受理后,于当日作出受理通知书和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补交一份材料,作出三点说明。区政府于2020年10月15日向罗庄公安局送达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相关材料,罗庄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1日向区政府提交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区政府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当日送达张某。二、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区政府在收到原告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后,经审理认为,罗庄公安局在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询问和告知等程序,并充分考虑案情情节后,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罗庄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证据清单、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3.原告补交的材料。4、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回执。5.罗庄公安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6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者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经庭审质证,对于被告罗庄公安局提交的证据,被告罗庄区政府未提出异议,原告张某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中,对张某的询问笔录有异议,记录与我说的有出入,签字时到的另外一个办公室,看到笔录与我说的有出入,他告诉我这是上一个人做的笔录他没有来得及给改,我要求改,他们不给改,这个人在出警时他说我这种情况给领导反映下可以免于处罚,所以我就在笔录上签了字;对苏某笔录无异议,从其笔录中也可以知道价格是由卖淫女来说的,我们没有见到卖淫女,所以就不存在商谈好价格;对李某某的笔录无异议;对微信聊天记录没有异议,记录中没有出现任何商谈价格的证据;对911房间的现场照片,我们根本没有进入911房间,是由派出所民警把我们从楼道拽到911房间内的;对告知书没有异议。对证据3,派出所一直没有给我行政处罚决定书,直到我复议时也没有给我,我现在手里也只有给我的复印件,当时我不签字,派出所人员骂我,说要给我增加天数,我就签了。对于被告罗庄区政府提交的证据,原告张某、被告罗庄公安局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认证如下:罗庄公安局提交的证据1、3,能够证明其按照法定的程序,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告知、决定、执行等程序,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与本案有关联性,取得证据的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能够证明原告是在与中介谈好嫖娼价格及询问好地点后,在接受中介安排欲进入911房间时被罗庄公安局查获,罗庄公安局作出处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被告罗庄区政府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受理、通知等程序,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8日晚上,原告张某及案外人李某某、苏某共谋嫖娼,由张某通过其微信联系昵称为“夏天”的卖淫嫖娼中介询问嫖娼地点和价格。2020年9月19日00:05,张某与中介通过微信联系称已经到达嫖娼地点(鲁南新某某公寓),又与中介用微信的方式沟通了嫖娼房间、嫖娼人数及卖淫女照片等事宜。在中介的安排下张某、李某某、苏某先到了11楼的1109号房间,由苏某进入房间进行嫖娼,然后中介继续安排张某和李某某到九楼的911房间,当张某和李某某欲进入911房间时被守候在此处的罗庄公安局民警查获。当日,罗庄公安局对张某涉嫌嫖娼行为受案登记,对张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随后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张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张某在该笔录上签字摁指纹,表示不提出申诉、申辩。同日,罗庄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某作出临公罗(盛庄)行罚决字【2020】6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张某在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于2020年10月13日向罗庄区政府提出复议,罗庄区政府当日受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送达至罗庄公安局,罗庄公安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2020年12月10日罗庄区政府作出罗政复决字[2020]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罗庄公安局作出的临公罗(盛庄)行罚决字[2020]63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张某及罗庄公安局。张某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另,张某申请法庭调取事发时事发地的监控录像,以证实其是在911房间外被民警拽入房间的,但因时间过于久远,本院未能调取到该监控资料。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在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苏某、李某某预谋嫖娼后,由张某微信联系中介,询问嫖娼地点及价格,到达嫖娼地点,说明双方已就嫖娼价格达成一致,张某等三人按照中介的安排等待嫖娼,其客观上已着手实施了嫖娼行为,仅因公安机关的介入而未实施完毕,故其是否在房间内及是否主动进入房间并不影响嫖娼行为的认定。对于行为主体之间是否谈好价格,从案外人苏某的询问笔录及嫖资转账记录可知,嫖娼价格由卖淫方定制,有基础价格,然后再根据服务项目的增加而加价,而张某就嫖资与中介谈好“400起步”后就未再议价即前往约定地点嫖娼的行为,视为对该价格的默认,故双方已就价格问题达成了一致。罗庄公安局在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询问、告知等程序,并充分考虑案件情节后,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应予维持。被告罗庄区政府受理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通知被告罗庄公安局限期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经审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作出的临罗政复决字[2020]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正确。原告张某请求撤销罗庄公安局作出的临公罗(盛庄)行罚决字【2020】637号行政处罚决定及罗庄区政府作出的罗政复决字第【2020】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5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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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归我,不要你养”这种离婚协议有效吗?养不起能反悔吗?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一般情况下,由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金额进行支付。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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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详细!农村宅基地20个关键问题,必须明白!

一、农村宅基地的概念及分配方式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二、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且缺少找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1)年龄未满20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四、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五、什么情况下农村土地可以用于建设用途2020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前,农村土地用于建设用途只有三种类型:村民建房(宅基地)、乡(镇)村公共事业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后两种情形的建设用地称为集体建设用地。2020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施行后,依法登记为集体所有,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土地也可出让用于建设用地。六、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虽然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根据自然资源部的最新答复,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而且,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七、建国前乃至五十年代发的农村房屋土地所有权证,是否有效《宪法》已经明确将全国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或集体了,一般认为这是笼统的征收。建国前乃至五十年代实行土地私有制,发的都是土地所有权证。1950年《土地改革法》第30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最高法院1955年11月解答河北阜城县来信认为,在土地改革后,所有以前的一切老契,均已作废。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对天津市土地管理局的批复,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契证现均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私有土地契证认定范围内的土地,目前仍由原所有人合法使用的,可确定其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已由其他人使用或空闲未利用的土地,原土地所有人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改革前颁发的契证一律无效,土地改革期间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也失效,但房屋所有权未明确。在土地房屋私有权契证一体的情况下,一般认为房屋所有权也应无效。但由原所有人或其后代继续合法使用的,可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八、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对农民群众有什么好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权利,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强化农民群众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更是维护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密切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为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九、申请农村宅基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材料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十、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对村民“一户”认定,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十一、如何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依法确定给本农民集体成员:(1)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相关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十二、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十三、哪些情况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十四、新《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有哪些变化2020年1月1日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另外,新《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所以,想申请宅基地的村民,要咨询当地农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十五、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发证,“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办理。小产权房属于违规违法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发证既无法律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的土地制度相违背,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发证。十六、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明确指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也指出,“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也多次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十七、城市居民、华侨原已取得的宅基地能否登记发证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所以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1999年之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合法取得的,包括转让、赠与房屋以及经政府审批建房等方式占用宅基地的,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规定,分1982年前、1982年-1999年两个历史阶段,规定了确权登记的政策。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可见,城市居民并非都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十八、农村村民住宅可以建几层根据各地出台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一般规定,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层高控制应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般3米左右。那么登记的时候也不能超过这个限额。对于超过这个层高、面积、层数等,为提高农村登记发证率,可以考虑采用标注方式,对限额以内的面积予以登记,超过限额的予以备注:拆迁时不予补偿,并移交相关管理部门。十九、宅基地没有审批材料,如何登记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这条与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有些出入。很多人因此不敢根据这条补办审批手续。其实,这条考虑到很多地方对农村土地管理比较粗放,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十几年没有审批一宗,用地需求得不到满足,客观上导致违法占地的情形。对于这种主观恶性不大的违法占地,实务中可以按照审批条件审核后予以补办审批手续。另外按照新《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对宅基地审批的权限已经下放,这条规定该如何变迁,是否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批准补办,有待验证。二十、新农村建设等重新调整的宅基地,能否发证新农村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施新村建设,且占用的土地是原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办理宅基地申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在耕地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发证。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5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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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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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孩吃香蕉噎死,父母状告赠蕉者索赔73万!法官是这么判的……

编者按:老人好心将几根香蕉送给女孩吃,这个女孩又分给了另外一位女孩,结果该女孩吃香蕉时不慎将香蕉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老太和分香蕉的女孩要不要赔偿?佛山中院认为不赔,因为从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民法应是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食物的行为定性为过失,无疑限制人之行为自由,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符。女孩的意外死亡固然令人痛惜,但分享行为不是过错。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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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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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转错人,帮我转回来吧”,这种诈骗一不小心就中招!

如果有一天你突然收到一笔转账随后,有陌生人联系你称刚刚转账转错人了要求你归还你会怎么做?最近广东广州一房东就遇到这样的事他的处理方式堪称“教科书”收到陌生转账多一份警惕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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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发生婚外性行为,另一方基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目的与婚外异性签订协议并给付金钱,该协议是否有效?

案件事实:王甲与邹某于2013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王乙曾在某某店工作,邹某在2019年11月与王乙相识后发生了婚外性行为。后在2019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邹某通过微信多次向王乙共计转账174660元。2022年5月,王甲知晓其丈夫邹某与王乙之间的关系后,通过沟通使邹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王甲为了家庭也选择原谅邹某,并共同协商处理后续问题,后与王乙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6月6日王甲亲笔手写《赔偿协议》交由邹某与王乙签名捺印后,原件存于王甲处。《赔偿协议》载明的主要内容为,邹某与王乙和平分手,女方2022年5月28日在医院人流产生的医疗等费用4000元由男方支付,并补偿女方营养费、误工费60000元。男方之前微信转账给女方的170000余元不予追回。同日,邹某按照协议约定向王乙微信转账60000元。2023年6月16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1321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王甲与邹某自愿离婚。王甲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邹某向王乙赠与财物行为无效;2.请求判令王乙向王甲返还收取的款项241814元(含首饰折价4154元);3.本案诉讼费由王乙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王乙发生婚外性行为,既违反了法律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相悖离,应当自行解除不正当关系。邹某与王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共同所有权,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所需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邹某在2019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向王乙微信转账174660元,显然不属于日常生活所需,邹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无权处分,需经配偶追认后才能生效。本案中,王甲亲笔手写的《赔偿协议》交由邹某与王乙签名捺印后,现作为王甲证据提交法庭。由此可见,《赔偿协议》是三方共同协商一致的结果,协议中对男方之前微信转账给女方的170000余元不予追回的表述应视为王甲对其丈夫邹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追认。协议中关于补偿女方营养费、误工费60000元的表述系王甲与丈夫邹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综上,对王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甲的诉讼请求。王甲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王乙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赔偿协议是三方协商一致的结果错误。赔偿协议并没有上诉人签字,对上诉人并没有任何约束力。该赔偿协议虽系上诉人手写,但上诉人手写并不代表上诉人同意或者追认。二、被上诉人邹某与被上诉人王乙所签订的《赔偿协议》,因内容违反公序良俗,该协议无效。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是对其丈夫邹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追认,一审法院以此为由认定该协议有效是完全错误的。三、被上诉人邹某在签订《赔偿协议》后,仍然持续转账给被上诉人王乙,而且继续与王乙保持不正当同居关系并使王乙第三次怀孕。如果一审法院认定赔偿协议是三方协商一致的内容,该赠与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话,那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赠与是附带条件的,即上诉人王乙不得再纠缠邹某。四、关于本案案由应当是一审认定的赠与合同纠纷,不应当是二审传票上载明的不当得利纠纷。被上诉人王乙辩称,1.一审认定本案事实清楚,判决符合法律规定。2.上诉人上诉的事实及理由不成立,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提交的证据除了赔偿协议外其余证据均系微信打印件,并未向合议庭提交原始载体,无法证明其提交的证据是否真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上诉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需要承担一定后果,上诉人在书写赔偿协议后是否签名只是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是否完毕,不影响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是否真实和成立,本案中上诉人知道并完成了实质要件的全部内容及形式,其上诉理由依法不成立。如果上诉人不同意赔偿协议的具体内容是不会单独拟定协议和亲笔代书赔偿协议,这一事实足以说明上诉人是完全同意协议内容对上诉人财产权利的处分,处分结果并予以认可。上诉人诉称协议内容违反公诉良俗的理由不成立,上诉人与其丈夫对被上诉人王乙受到的伤害依法赔偿或者赠与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完成了赠与行为和赔偿行为。上诉人诉称签订赔偿协议时候被上诉人第三次怀孕,同时现在又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上诉人更有权要求王乙返还上诉人的共同财产的理由不成立,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除了调解书具有证据效力外,其余离婚财产申报事项、微信记载事项均不具有证据效力的三性,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是否第三次怀孕的真实性和已经生育小孩的真实性,同时更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所生育的小孩就是与邹某存在共同的行为结果。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原则是通过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限制,以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弥补强行法的不足。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所获得之利益应当返还。本案中,王甲与邹某系夫妻关系,王甲基于其与邹某的婚姻关系享有配偶权。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王乙发生婚外性行为,两人的行为实际上侵害了王甲的配偶权。王甲基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目的,书立案涉协议,并交由邹某与王乙签字。若认可该协议的效力,则无异于鼓励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让违法者获益,有违法律对公民行为的引导功能,亦有悖于社会大众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因此,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为无效,被上诉人王乙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退返。故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返还已收取的23466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上诉人请求中首饰折价款4154元,因上诉人未提供充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甲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法律适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23)川1923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王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王甲返还234660元;三、驳回上诉人王甲的其他诉讼请求。(2023)川19民终1038号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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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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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法院不予保护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未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委托代理人通过代理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等合法费用,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支持。解读一、法律依据与核心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五十八条:诉讼代理人的资格限定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或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未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公民个人(如“黑律师”)无权以诉讼代理人身份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第六十一条:委托代理需提交书面授权文件,明确代理权限。非法代理行为可能导致代理权无效。《民法典》合同编的效力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七十七条:合同无效后,因履行合同产生的财产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要点合同无效:未经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因违反《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一般认定为无效合同。费用支持:虽合同无效,但若代理人实际支出了与代理服务直接相关的差旅费、通讯费等合理费用,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当事人请求酌情支持。二、法院裁判逻辑与典型案例(一)合同无效的裁判依据
202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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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进错酒店房间,女性误以为其是男友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被告人xxx真,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白玉县XX局职工,户籍地,四川省白玉县。2019年7月28日因涉嫌强奸被德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德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德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格县看守所。无前科。公诉机关德格县人民检察院。审理经过德格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真犯强奸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降拥青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真到庭参加诉讼。由于被告人xxx真没有委托辩护人,本院依法指派德格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德格县法律援助中心回函称无法提供法律援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德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27日,犯罪嫌疑人xxx真与三名朋友前往德格县酒吧喝酒至凌晨五点钟左右后,到德格县古城酒店住宿。当三名朋友回房间休息后,犯罪嫌疑人xxx真前往酒店吧台对女服务员进行调戏,遭到服务员拒绝后转身回房间。在回房间的过程中,发现有两个房间的门是开着就进入了307房间,进入房间后,发现房间内床上躺着一名女性,明知进错房间,在不认识对方的情况下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如下,1、我认为我在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时候,她没有反抗,还把我抱住是默认的允许。2、我和她最开始的时候是你情我愿的,结束后她才把我逮到,说我强奸。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如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无投案自首情节,证明被告人xxx真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证人扎某某、有某某、扎西某某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xxx真入住古城酒店的事实以及被告人xxx真强奸一名女性的事实。3、被害人男朋友旦某某的证言,证明了在案发当晚入住古城酒店以及案发与报警的事实。4、被害人达某某的陈述,证明入住酒店同时也证实了案发的时间地点以及案发全过程。5、被告人xxx真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了案发的时间地点以及案发全过程。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照片、笔录与甘公物鉴【2019】3150号生物物证检验鉴定书,证明案发现场以及本案的犯罪主体是被告人xxx真。7、刑事谅解书、和解协议,证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及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对双方发生了性关系的证据无异议。被告人坚持自己的无罪辩护意见,质证称我认为我在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时候,她没有反抗,还把我抱住是默认的允许。我和她最开始的时候是你情我愿的,结束后她才把我逮到,说我强奸,我认为我自己的行为不是强奸。被告人的无罪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相关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相关的物证、书证及鉴定意见书所证明的事实也与言词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之处,故指控被告人有强奸行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xxx真与三名朋友前往德格县酒吧喝酒至凌晨五点钟左右后,到德格县古城酒店住宿。当三名朋友回房间休息后,被告人xxx真前往酒店吧台对女服务员进行调戏,遭到服务员拒绝后转身回房间。在回房间的过程中,发现有两个房间的门是开着的,被告人进入了307房间,进入房间后,发现房间内床上躺着一名女性,在明知进错房间,并且不认识对方的情况下与受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xxx真为满足性欲,在明知进错房间并且不认识受害妇女的情况下,基于被害人认识错误(以为是自己男朋友)的前提下,违背被害妇女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对于被告人xxx真所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辩称“我认为我在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时候,她没有反抗,还把我抱住是默认的允许。我和她最开始的时候是你情我愿的,结束后她才把我逮到,说我强奸,我认为我自己的行为不是强奸”的意见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xxx真的强奸行为依法应当依照《刑法》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判处,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量刑。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作出上述认定的理由如下,1、物证和DNA鉴定意见书与相关证据不矛盾,证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此部分证据不是本案争议焦点,不再赘述。2、相关证人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3、对于被告人xxx真的无罪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其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存在,并且是基于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所以以强奸罪定罪量刑是恰当的。4、由于被告人xxx真拒不认罪,所以对于谅解书、和解协议在量刑上不予考虑。综上,被告人否认公诉人指控的罪名的辩护意见明显是其趋利避害心理的反应,故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被告人xxx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审判长鲜林审判员龚荣飞审判员熊文军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滕骥源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2025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2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