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先生从李先生处购得一套房屋,收房时房屋可以正常使用水电。后蔡先生想对房屋进行装修,向物业公司提交了相关申请资料进行装修报备。我们不能给您办理手续,您这边没有办理收房手续,而且还欠着物业费。物业公司要求蔡先生缴清欠费后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径自停了蔡先生房屋的水电。物业公司向蔡先生发出的欠费清单显示,该房屋累计拖欠费用数万元,而这部分费用实际为前业主李先生拖欠。蔡先生多次交涉,物业公司依然不予恢复水电,双方也一直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维护自身权益,蔡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恢复供水供电,配合办理装修报备手续。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案涉房屋为二手房屋,在没有合同约定情况下,蔡先生没有义务为前业主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作为案涉房屋整栋楼的服务提供方,在服务期间不应当有目的、有前置条件地选择其服务对象,更不可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拒绝为蔡先生办理装修报备手续,要求蔡先生缴纳前业主欠缴的物业管理费,并将缴费与否作为办理供水、供电、燃气等的前置性条件。对于欠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另行主张。综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向业主房屋供水供电,配合办理装修报备手续。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小讲”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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