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出车库被升降杆砸伤,谁来担责?
业主骑车进出车库
被自动升降栏杆砸伤,
损失该由谁来赔偿?
近日,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
这样一起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刘某系怀化某小区业主,该小区地下车库出入口安装了自动道闸栏杆,机动车进出需经过车牌识别。
现场视频
2023年12月6日上午7时24分许,刘某未配戴头盔骑电动车跟随一辆轿车,两台摩托车从该出口驶出,根据事发时出口监控视屏显示,7时24分18秒道闸栏杆下降砸在刘某脸上,将刘某脸部及下巴处划伤。刘某因事故花医疗费及药费共计2770.36元。
刘某就其上述损失要求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27416.22元,物业公司认为刘某对自身安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未注意减速慢行,违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行驶规定,应对自身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诉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车库出入口安装自动道闸并设置车牌自动识别管理系统,目的是为了规范管理,限制外来人员和车辆随意进出,保护业主财产和人身安全,该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但安装自动道闸后,物业公司还应加强和规范管理,设置道闸模式时应当选择安全、便利的管理模式。本案中,道闸栏杆在降下时未能有效避让和保护,砸在刘某脸上,致刘某受伤,道闸栏杆的设置模式不安全、不科学。
监控视频显示,轿车驶出后,道闸栏杆并未及时回位,此后30秒内3辆摩托车跟随轿车驶出,可见该小区跟车出入车库以及非机动车从机动车道进出车库系常态。但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对业主此类不规范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和规范引导,加大驾驶摩托车(含电动车)业主进出车库的风险,物业公司在此管理方面存在过错。
物业公司未提交事发时设置有非机动车道的证据。如未设置非机车道,驾驶非机动车的业主只能从机动车道出入,加大风险隐患。
刘某驾驶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经过车库道闸时未注意停车观察、减速慢行,径直跟车通行,致使砸伤的后果,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经法院认定,刘某的损失为5937.36元。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过错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确定由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刘某自负30%的责任,遂判决由物业公司赔偿刘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4156元。
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生效后物业公司已主动向刘某履行了赔偿义务。
随着科技的发展,为方便管理,绝大多数小区在车库出入口设置了自动闸道栏杆,采了车牌自动识别方式限制外来人员和车辆随意进出。
物业公司设置自动闸道本质上是为规范小区管理秩序,保证业主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但不能“一装了事”,还应提高服务意识,细化管理措施,对于车流量大、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设施,除了选择最安全、最便利的系统设置外,还应对业主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和规范引导,同时设置警示标识,加强宣传提醒,及时更新维护,以切实做到消除危险,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
作为业主,也有义务配合物业公司的合法管理,遵守小区设备设施的运行规范,尤其在骑行进出车库闸道门禁时,要注意停车观察、减速慢地行,安全谨慎通过,严禁随意尾随其他车辆进出,以免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自身人身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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