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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发文,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源:江西省住建厅、住建部、各地住建厅等

再见,竣工结算!施工过程结算时代到来!

2020年9月23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同时提出: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2020年7月,住建部发布《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方案》明确:

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相较于竣工结算,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主要作用是规范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发承包双方争议,节省审计成本,有效解决“结算难”,从源头防止农民工被欠薪。

全国各省市相关文件汇总:

山东省

2020年9月17日,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通过规范结算行为,缩短结算周期,减轻企业负担。

  • 竣工后对过程结算结果不再进行二次审计。特别要求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行过程结算。

  • 结算周期可按照施工形象进度或施工时间周期划分,明确变更、签证、索赔等事项应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 强调建设单位资金责任和担保责任,为开展过程结算提供资金保障。加强合约管理,减少工程施工变更调整的工作量。

河南省

2020年7月23日,河南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

1、适用范围: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本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2、结算周期: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应超过60日,其中人工费用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已完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工程量、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资料。

4、结算支付:

  • 过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周期一致。

  • 签证、变更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中同期办理。

5、发承包双方达不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按合同和发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约定,要求提供支付担保的保证人支付发包人应支付的(竣工)过程结算价款。

6、发承包双方不得因施工过程结算计价争议,不按合同约定的周期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7、即日起执行。之前已招标和已签合同的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湖南省2020年5月28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省内房建、市政项目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1、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的各项时限未有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天。2、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发包方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完成竣工结算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3、发包人要按约定的比例支付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的,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将支付比例确定为80%至90%之间。

浙江省2020年5月20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自6月20日起,在全省房建和市政项目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1、适用于省内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新开工房建和市政项目。以政府投资项目,且合同工期在18个月及以上的新开工工程为推广示范重点。2、施工过程结算中涉及人工、材料补差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参照本省现行指导性计价依据执行,补差时间与节点周期相一致。合同履行期间,
  • 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当期过程结算中同步办理价款结算;

  • 涉及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增减以及计算偏差,按合同约定计算,并在过程结算中支付。

3、施工单位要根据结算周期编制相应的结算报告,并递交建设单位。对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28个工作日确定。

4、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山西省

2019年3月22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第57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从5月1日起,在房建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1、施工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2、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发包人未按规定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不应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长期拖延工程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

4、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包括财政评审)等单位,因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难以实施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理结果通过山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

四川省2020年1月22日,四川发文,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两年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要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从2020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 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过程结算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进行划分。

  •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进行单独约定。

  • 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分段结算详细范围、计量计价方法、计量计价争议处理、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程序、时间、比例、逾期支付处理等内容。

广东省2019年6月13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通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1、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在行政审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可简化程序、降低抽查频次。2、已开工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组成之一。3、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合同约定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

4、发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支付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款项,又不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可以抵押偿付方式将该工程折价,还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北京市2019年1月17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相关要求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
  • 严禁拖欠工程款。对经人民法院认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对其新建项目,不予批准开工。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 全面落实施工过程结算,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重庆市2018年12月20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要求:新开工、建设工期两年以上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1、在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价方法,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和支付上限。2、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

3、实施过程结算的项目,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预售资金时,给予政策支持。

附江西原文:


关于印发《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建字[2020]9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研究,现将《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0 2 0 年1 2 月 8日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和计价行为监督,完善工程结算过程管理,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二、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一年及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要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其它项目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

三、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发包单位需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

四、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其中,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比例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计量及计价。

五、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可分为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可分段)和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可分专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

六、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施工过程结算。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编制工作,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合同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自行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活动。

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办理各项期限均按国家现行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

七、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对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八、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可参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编制。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量及其单价以及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及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对已完过程结算部分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九、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及时足额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国家现行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补充约定。

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程项目的剩余工程款,一般应当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并验收合格后,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资料进行清算和支付。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进度款中的人工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十一、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由负责编制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审施工过程结算,鼓励施工过程结算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确保施工过程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二、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和支付有异议的,可按合同约定进行协商或者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三、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经依法依规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十四、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建设单位大力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不断总结施工过程结算实施经验和宣传典型案例,切实有力地推动全省施工过程结算各项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      

十五、本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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