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灰产-引流类】湖南岳阳-龚涛、谢江帮助信息网络犯(电销引流-拨打电话每添加成功1个QQ号得45元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涛,男,1998年1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县守所。
辩护人谢吕新,湖南君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江,曾用名谢靖,男,2000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谢东,男,1997年10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汤佳鹏,男,2000年4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谢超鹏,曾用名谢柳萌,男,1996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刘付焱,男,2000年2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柏华,男,2001年4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彭友宝,男,2000年5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夏聪,男,2002年2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因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何尧,曾用名何克,男,1999年8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因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二部刑诉[202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涛、谢江、谢东、汤佳鹏、谢超鹏、刘付焱、陈柏华、彭友宝、夏聪、何尧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伟杰、毛艳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涛及其辩护人谢吕新,被告人谢江、谢东、汤佳鹏、谢超鹏、刘付焱、陈柏华、彭友宝、夏聪、何尧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被告人龚涛通过网络得知通过帮助上线人员以“游戏注册”、“投资炒股”等为借口拨打客户的电话,邀请客户添加上线人员指定的QQ号码后即可获得报酬,俗称“电销引流”业务。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该业务实施电信网络犯罪的情况下,龚涛伙同被告人谢东等人仍实施上述“电销引流”业务。
同年10月底,被告人龚涛从一名叫“海白菜”的网友处承接了“招聘淘宝刷单人员”的电销引流业务,每成功邀请一名客户添加指定QQ号可获得45元的提成。龚涛以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寓××栋××室为据点,邀集被告人谢东、汤佳鹏、谢超鹏、刘付焱、陈柏华、彭友宝作为业务员,同时,龚涛邀请被告人谢江一起实施电销引流业务,并承诺谢江可按利润的30%提成。随后,谢江以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居民点一房间为另一据点,自己作为该据点的负责人,邀集被告人何尧、夏聪以及易某(另案处理)等人加入电销引流业务,龚涛、谢江对其他被告人承诺每月底薪1000元,每成功邀请一名客户添加指定QQ号码可获得10元的提成。
被告人龚涛首先将上线发来的大量手机卡及客户的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每天分发给其他被告人用于拨打电话,并要求其他被告人根据上线制定的招聘淘宝刷单兼职的话术剧本,冒充淘宝招聘部门客服人员拨打客户电话。期间,龚涛、谢江等各被告人通过收到被害人的质疑或辱骂自己为诈骗人员的电话或短信、手机号码和QQ号码频繁被冻结、同案人员相互转告等方式,均明知自己是在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继续实施上述电销引流业务,并采取拒绝接听回拨电话或将客户拉黑、更换新的手机号及QQ号、减少外出和社交等手段逃避查处。
截至案发前,被告人龚涛、谢江管理的相关被告人每天拨打大量引流电话,邀请了大量的客户添加了网络诈骗人员管理的QQ号码,每人获得提成几百至上千元不等。现已查明有11名被害人通过龚涛、谢江团伙的电话引流,被骗共计25万余元。
同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2个据点将被告人谢江、谢东、谢超鹏、陈柏华、彭友宝、夏聪、何尧抓获;同日,经被告人陈柏华的协助,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刘付焱、汤佳鹏抓获;同月18日,被告人龚涛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提交了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关于被告人谢江、夏聪、何尧的抓获经过、关于被告人龚涛、谢东、谢超鹏、彭友宝、陈柏华、汤佳鹏、刘付焱到案经过、关于被告人陈柏华立功的情况说明;关于继续侦查的情况说明;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线索来源及岳阳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龚涛团伙手机号码的情况说明;证人乔某、董某、胡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查扣的作案手机、手机卡等物品的照片;被告人龚涛、谢江、谢东、汤佳鹏、谢超鹏、刘付焱、陈柏华、彭友宝、夏聪、何尧的供述与辩解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涛、谢江、谢东、汤佳鹏、谢超鹏、刘付焱、陈柏华、彭友宝、夏聪、何尧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分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龚涛、谢江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谢东、汤佳鹏、谢超鹏、刘付焱、陈柏华、彭友宝、夏聪、何尧均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十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龚涛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谢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谢东、汤佳鹏、谢超鹏、彭友宝、刘付焱、夏聪、何尧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柏华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龚涛、谢江、谢东、汤佳鹏、谢超鹏、刘付焱、陈柏华、彭友宝、夏聪、何尧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龚涛的辩护人谢吕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龚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2、被告人龚涛在诈骗团伙中应为从犯,在诈骗行为中起辅助作用,并未参与诈骗;3、被告人龚涛实施犯罪时年龄较小,法律意识淡薄。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龚涛依法从轻判决。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0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龚涛在网上通过QQ好友了解到可以通过“电销引流”业务赚取提成,该业务利润很高,便组织谢东、谢超鹏、汤佳鹏、刘付焱、陈柏华、彭友宝一起在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寓××栋××室,由被告人龚涛提供十台工作手机,从事“电销引流”业务,包括“QQ游戏注册引流”每单提成35元,“炒股投资平台引流”每单提成65元(上家尚未支付),“淘宝刷单引流”每单提成45元。2020年11月1日起,被告人龚涛出资30000元,伙同被告人谢江利用谢江在白石岭居民点的出租房作为另一个工作点,开始从事“电销引流”,约定由谢江提供房间和设备,由龚涛提供资源、拨打电话的电话卡及“电销引流”话术模板,该工作点产生的利润由被告人龚涛占50%,谢江占35%,剩余15%的股份作为员工奖励。期间,被告人谢江先后招聘了易某、何尧、邓宇、夏聪、乔某、董某、胡某开展“电销引流”业务,其中何尧、夏聪大约在工作点开展“电销引流”业务一周后招聘进入。直至2020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两个“电销引流”窝点时,被告人龚涛与谢江还未来得及分红利润,被告人龚涛的违法所得为6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涛、谢江、谢东、汤佳鹏、谢超鹏、刘付焱、陈柏华、彭友宝、夏聪、何尧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龚涛、谢江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谢东、汤佳鹏、谢超鹏、刘付焱、陈柏华、彭友宝、夏聪、何尧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分别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柏华协助抓获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江、谢东、汤佳鹏、谢超鹏、刘付焱、陈柏华、彭友宝、夏聪、何尧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分别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夏聪、何尧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认为分别对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分别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龚涛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组织谢江等被告人参与犯罪活动,并提供资源等行为,起主要作用,应系主犯,且该罪的客观方面系实施了为上游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故其辩护人认为系诈骗犯罪中的辅助作用,应为从犯的辩护意见,因与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谢江、谢东、汤佳鹏、谢超鹏、刘付焱、陈柏华、彭友宝、夏聪、何尧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对被告人龚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谢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谢东、汤佳鹏、谢超鹏、刘付焱、彭友宝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陈柏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对被告人夏聪、何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被告人谢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被告人谢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被告人汤佳鹏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被告人谢超鹏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被告人刘付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被告人彭友宝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被告人夏聪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被告人何尧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被告人陈柏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对被告人龚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靖仪
人民陪审员 谢志敏
人民陪审员 向炳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易海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