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灰产-引流类】河南项城-夏康维、夏磊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利用抖音、多闪等软件发布黄色网站引流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681刑初214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康维,男,199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河南省项城市,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1年1月9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2月9日被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苏树昆,河南京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磊磊,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河南省项城市。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8日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1年1月9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2月9日被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张红,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2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康维、夏磊磊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康维及其辩护人苏树昆、被告人夏磊磊及其辩护人张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8日,被告人夏康维、夏磊磊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项城市非法贩卖抖音账号3000余个,获利30000余元。被告人夏康维、夏磊磊利用抖音、多闪等软件发布黄色网站引流信息24000余条,建立多闪群300余个,人数在5000人左右,在群里发布黄色网站链接3000余条,从中获利6000余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被告人夏康维、夏磊磊供述与辩解;电子证据;项城市治安大队出具的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康维、夏磊磊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康维、夏磊磊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康维、夏磊磊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康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夏磊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夏康维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也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夏康维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夏磊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也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夏磊磊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伙同夏康维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8日,被告人夏康维、夏磊磊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项城市非法贩卖抖音账号3000余个,获利30000余元。被告人夏康维、夏磊磊利用抖音、多闪等软件发布黄色网站引流信息24000余条,建立多闪群300余个,人数在5000人左右,在群里发布黄色网站链接3000余条,从中获利6000余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供认不讳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扣押手机、电脑、手机卡、U盘等扣押清单、从二被告人手机中提取的二被告人向他人发布的黄色链接及黄色视频的电子数据及视频截图。被扣押的手机提取的电子数据及说明、项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二被告人发布的涉案视频认定为淫秽视频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夏磊磊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夏康维的无前科证明、项城市司法局调查二被告人适合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康维、夏磊磊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退赃款,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悔罪,其犯罪对社区没有重大影响,符合缓刑的条件,予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康维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夏磊磊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违法所得款3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项城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手机47部、电脑三台、手机卡48张、U盘和读卡器各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解普刚
审判员 张东华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文杰